猎杀小微企业的那些罪行

2014-09-28 14:24方圆
大众投资指南 2014年10期
关键词:郑军小微诈骗

犯罪分子多利用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销售渠道少、急于获利的心理,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设置骗局,然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以无法实现担保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等,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2014年6月15日,急于用钱的福州一企业主兰先生在某网站上看到了担保贷款的业务,该网站声称只要交9000元会员费,就可以帮企业担保贷款。但当他通过手机转账后,就被对方拉入手机黑名单,什么服务都没兑现。

2011年年底,一家小微企业负责人老王为扩大企业规模,决定买一块地,但是存在50万元的资金缺口。正发愁时,老王接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自称是“深圳市星日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帮助客户无须抵押、不用担保就可以从银行里贷到款。几番接触之下,老王按照对方要求存入了34万元的保证金,而自此之后,不仅银行贷款并没有放出,“深圳市星日投资有限公司”也消失无踪。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4年5月,该院所受理侵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为职务侵占案件和诈骗案件,其中诈骗案件占到小微企业权益受损案件的17%,职务侵占犯罪则高达83%。总体而言,此类案件呈现出多发且上升态势。

频频发生的小微企业被欺诈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那么究竟是何原因致使小微企业成为了犯罪者们的“猎物”呢?

“扶植资金”的圈套

2009年,郑军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香河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史颂东。当时,郑军给自己编造了一系列极具吸引力的身份——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国家项目申报指导中心主任、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理事、高级经济师。而郑军的真实身份,是国科财略(北京)企业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实际控制人。

两人相识后不久,也就是2009年的春节前后,郑军的公司效益下滑,出现了周转不灵的情况。急需周转资金的郑军以个人名义向史颂东借款8万元,期限为10天,利息为6000元。出于郑军“官方”身份考虑,也有结交的意思,史颂东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郑军。10天后,郑军如期归还本金。随后,郑军再次向史颂东借款12万元,并且如期归还本息共计12.6万元。

这样一番“有借有还”下来,郑军与史颂东开始渐渐熟悉起来。但史颂东没有预料到的是,所谓的“有借有还”竟然是郑军为了取得其信任设下的圈套。2009年3月,郑军告诉史颂东,如果史颂东有好的项目可以通过他们单位请专家进行评审,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为企业提供扶植基金,只需要6万元的专家评审费和在扶植资金下来后交纳20%的资金运作费。

此时的史颂东正在跨界试水影视产业,刚刚成立了中数五麟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正是需要资金的时候,两人一拍即合。郑军向史颂东保证,只要他能够借钱给自己,就帮助他免去所有的专家评审费和资金运作费。于是,史颂东分别于2009年3—4月共借给郑军65万元。

然而,这次“有借有还”的戏码并没有再次出现,郑军一直拖欠还款期限,直到2010年5月,郑军公司经营不善,知道自己无力还款,便搬家躲了起来。面对联系不上的郑军和迟迟没有下文的“扶植资金”,史颂东知道自己被骗了。后经警方查实,郑军的所谓“官方”身份系伪造,50余万的借款全部用于郑军公司的日常开销和个人花费。最终,郑军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千元。

其实,不仅在北京,这种类型的诈骗案件时时刻刻都在全国各地上演着。

“融资难”、“渠道少”诱发诈骗

“小微企业多因产品推广及融资受到诈骗侵害。小微企业受骗案件,多为打开销路急于找销售渠道或为尽快取得融资款项受骗。这也是近年来此类案件的新特点。”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韩力君告诉《方圆》记者。就如上文提到的郑军欺诈史颂东一案,郑军正是利用了史颂东急需资金开展业务的心态,轻松地骗取了史颂东65万元的钱款。

相较于郑军利用假冒身份的方式诈骗而言,小微企业还可能遇到某些犯罪分子利用皮包公司来组团“忽悠”。

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提起了公诉。这次的主角是一个诈骗团伙。

2011年3月,李明强花一万多元注册成立了一家皮包公司。为了获取客户的信任,他还吸纳了王颖、张强等人给自己当助手,并将该皮包公司伪造成拥有一流办公环境和设施的正规公司。之后,他们在报纸上发布了虚假的招商广告,骗取客户前来洽谈生意。在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后,最终再以对方所生产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终止合同,并拒绝退还保证金。为了避免麻烦,其犯罪目标瞄准的都是小微企业,每次骗取的金额相对较少,一般为2万元至4万元。就这样,从2011年4月到2013年5月的两年时间里,该诈骗团伙先后88次诈骗众多小微企业共计173.8万元保证金。

最终,团伙主犯李明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王颖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针对小微企业的诈骗案件隐蔽性强,容易被视为商业纠纷。案发后,被害人上门讨要保证金,公安机关经过查询,很可能认为属于商事纠纷,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分析,犯罪分子多利用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销售渠道少、急于获利的心理,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设置骗局。比如,有人先在纸质媒体上刊登工艺简单的外贸广告,引起小微企业注意。在洽谈合同时,利用对方急于求成的心理,以加工产品数量大、价格丰厚为诱饵,引诱对方签订合同。又如,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小微企业怕麻烦、图省事的心理,收取少量的保证金,然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以无法实现担保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等,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植力度,透明融资渠道,是破解当前小微企业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的重要手段。”韩力君表示。

“比起被欺诈,内部人员对于

小微企业的伤害更深”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诈骗对于小微企业的危害,但我们也要注意到,职务侵占案件发生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欺诈案件,这说明,比起被欺诈,内部人员对于小微企业的伤害更深。”韩力君向记者介绍说,在所有的职务侵占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是主要犯罪群体,占比高达83%,他们从事工作的流动性大,工作周期短,抵抗金钱诱惑的能力低,法律意识淡薄,当他们经手大额款项或者财务票据时,往往产生“占为己有,一走了之”的想法。

比如朱某,他早年进京务工,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担任一家印刷公司的业务员,在不足2个月的工作时间里,朱某经手了3张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的转账支票,支票总金额近十万元,结果,朱某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将3张支票占为己有,通过他人将支票变现之后潜逃,潜逃过程中,被北京警方捉拿归案。于是,在金钱诱惑面前不幸失足的朱某,从一个本应踏实作为的青年,沦落为阶下之囚。

同样沦为阶下囚的还有曾经就职于北京汇联天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齐兵溪。他于2013年2月底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黄金批发为主,齐兵溪便担任了黄金送检员,负责把公司的黄金送到国家首饰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黄金含量的测定,待测定结果出来后再将送检物品取回。

2013年6月27日晚上,着急下班回家的齐兵溪匆忙从同事康建新手中接过第二天需要送检的黄金,未加核对便将黄金置于保险柜之内。翌日上午,齐兵溪取出黄金后便前往北沙滩国家首饰质量检测中心,在对货的过程中,他发现有两包黄金首饰没有进行登记,一包重达7.05克,另一包则重达700余克。面对这两包黄金,齐兵溪想到的不是尽快补充登记,而是自己没钱买房结婚,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他横下心便将那包700余克的黄金占为己有。

然而,齐兵溪的侵占行为并没有瞒过康建新的眼睛,当天下午交货时,康建新第一时间便发现了交回的货物少了一包,仔细询问之下,齐兵溪遮遮掩掩的态度让康建新疑心大起。康建新便将此事向公司汇报,在公司组织查看监控视频后确认,康建新确实将货品交给了齐兵溪。

感觉事情败露的齐兵溪没有及时回头,而是选择了一错再错。他一方面极力否认自己拿了黄金,另一方面将黄金藏于公司六楼卫生间的天花板上,每次上厕所时,他都会顺手摸一下东西还在不在。最终,久寻失物未果的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警方在立案后通过监控视频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齐兵溪,并于2013年10月22日,将其逮捕归案。

在韩力君看来,小微企业中,诸如业务人员、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案例并不少见。根据西城区检察院的统计,销售等业务人员犯罪占比达33.3%,而主管人员的犯罪占比更加高达44.4%。因为他们都能够或少或多地直接接触到公司资产,这就为他们实行职务侵占提供了便利。

来自山东省邹平县检察院的统计结果也同样证实了这个结论,该院自2010年以来,受理职务侵占案件26件,涉及相关人等40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企业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业务员、会计、仓库保管员等人员。

而发生在小微企业里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有20%为共同犯罪,既有内部主管人员共同实施,也有财务人员共同侵吞,还有内外勾结作案。比如,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经常去某游戏体验中心的王旭东与该中心的值班经理张鹏飞熟识。王旭东再一次输了大量游戏币之后,教唆张鹏飞为其免费充值游戏币,张鹏飞碍于情面就帮了王旭东一次。但至此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张鹏飞通过其系统账号为王旭东先后免费充值游戏币22万枚,总价值达16.9万元。

当小微企业遭遇“微小”管理

为何小微企业的内部人员会成为侵害小微企业权益的主要群体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

“现在有许多小微企业只注重盈利,对待管理体系,通常采取‘能缩就缩,能减就减的‘微小态度。”易胜华说,“如果把大型企业比作雄鹰,那么小微企业就是麻雀,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如果小微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让五脏六腑出现‘病变,甚至是缺失,那么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小微企业的整体崩坏。”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也曾向媒体表示,很多小微企业主是法律的“门外汉”,往往也无能力聘请社会上昂贵的法律顾问,所以很少有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也面临缺乏法律援助的困境。

在诸多“病变”的案例中,庄志仁个人出资成立的北京龙一淼商务有限公司是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网络销售拍立得相机以及相机的相关配套产品。2011年12月,张笑阳应聘到该公司工作,大约半年后,周雅静也应聘到了这家公司。

出于业务分工的需要,2012年8月,庄志仁指派张笑阳主要负责公司的售前服务,而周雅静则主要负责公司的售后出库。具体流程是,张笑阳负责公司在淘宝上经营的“爱猫不是错”、“紫曦”等网店与客户进行售前咨询,周雅静则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在公司电脑的记账软件“管家婆时速系统”上进行登记,打印出库单,填写快递单,并将商品包装交给快递发出。

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上,并没有规定的那么严格,张笑阳和周雅静两人之间经常因为私人原因而互相替班,而作为公司核心的“管家婆时速系统”的密码,也是由庄志仁、张笑阳和周雅静共同掌握。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张笑阳一度认为老板庄志仁欠发工资,便自己或者唆使周雅静帮助自己在“管家婆时速系统”上偷偷进行虚假的账目登记,将公司的相机、相纸出库后通过快递寄往自己的老家河南洛阳。

察觉账目有误的庄志仁向警方报警,经过侦查,认定是张笑阳和周雅静共同犯罪,随后将两人逮捕。得知女儿被抓的张笑阳母亲,第一时间将相机、相纸等赃物送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赃物价值1万余元。

利用小微企业“微小管理”漏洞进行犯罪的案件不在少数。“目前部分小微企业规模和盈利不大,企业主在用人方面往往采用一人身兼多职的方式。一人或者几个人‘包打天下在小微企业里并不少见,这么做虽然可以帮助企业主节约成本,但是弊端在于公司结构、监督机制不健全,为职务侵占犯罪提供了土壤。”韩力君说。比如,在一些小微企业,连财会这样的核心功能也是由业务员担任,或者根本没有所谓的财务、会计岗位,这样极易造成企业在资金调度及使用方面的随意性,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对小微企业造成巨大的伤害。

“古话说祸乱起于萧墙,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的小微企业尚不足以应对来自公司内部的危机,更遑论面对市场上大风大浪的外部风险。所以,小微企业的企业主们,应该切忌‘微小心态、‘微小管理。”易胜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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