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刘某系某汽车修配公司职工,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学徒期为两年。2012年10月,申请人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为其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但单位有关人员则答复说,单位有规定,不给学徒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仲裁机关裁决用人单位为其补交社会保险。
申诉人:
学徒咋啦,学徒不也是你这的职工吗?我技术不成熟,可我也没少干活啊。学徒期两年不给交保险,那我图啥啊?之所以签了5年的合同,不就是图个稳定,有个保障吗,怎么公司偏偏就有这不像话的规定呢!
被诉人:
单位就是这么规定的,不给学徒交就是不给学徒交。你说规定不像话,我们可不这么认为。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学徒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呢?这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学徒人员与单位只是单纯的学徒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5号 )中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 ,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从上述规定看出,学徒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双方在学徒期间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同样是要为学徒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的。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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