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平角度谈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

2014-09-27 16:37李华琴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4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改革

李华琴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课税征收模式不合理、纳税单位确定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不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认清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存在的不公平现状,为今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4-0083-01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的增长,不断出现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严重影响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本文将从公平的视角,探讨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革的设想。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公平上的缺陷分析

(一)课征模式未能实现公平

当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额及税率,这样高收入者收入的构成的形式往往是多元化的,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就更使得高收入者可以享受多次费用扣除额,收入比较单一的低收入者却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扣除额[1]。

(二)个人为纳税单位未能体现负担公平

当前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的,把个人当为纳税单位既无法考虑家庭实际的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无法对纳税人的实际的税负能力进行科学的考量[2]。

(三)费用扣除未能体现公平

现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不符合公平的税收原则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扣除方法不一致。目前,中国对于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的方法。其中,工薪所得是按月来扣除;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来扣除;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是按年来扣除的。第二,对不同类别、同种性质的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费用的扣除标准。最典型的例子是对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薪所得不同的规定。这两所得同样都属于劳动性质,然而却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的标准[3]。第三,费用扣除额也没有科学的工资指数调整或通货膨胀调整。

(四)税率设计未能体现公平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区分不同的所得项目的,如此的税率设计特别容易出现累进税率的累退性现象。例如,因资本所得税收负担的能力大于劳动所得税收负担的能力,所以,对资本所得征税的幅度应该大于劳动的所得。事实上资本所得税收负担却要低于劳动所得[4]。

二、实现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设想

(一)以家庭为个税纳税单位

全国范围内难以普遍采用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的改革,例如家庭数量与规模很难确定,家庭财产的收入很难统计,所以采用先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个人课税与家庭课税相结合,然后以逐步过渡的方式进行改革。

(二)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为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该考虑到纳税人赡养老人、住房、教育、以及医疗制度改革等支出情况。也应该建立个税扣除和物价指数的联动机制,依据每一年的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的调整[5]。

(三)设计合理的税率结构

当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存在不公平现象,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第一,要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级距,减少低收入者负担,调节高收入者,从而促进中产阶级的快速发展,不断推进橄榄形社会结构的最终形成。第二,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各项收入都实行统一公平的税率,还要确定合理的资本所得的税率。

参考文献:

[1] 史兴旺,王娟,史永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J].会计之友,2009,(12):66-67.

[2] 段丽娟.论中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2010,(4):67-68.

[3] 宋燕.完善个人所得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J].中国市场,2012,(40):99-100.

[4] 孙亦军,梁云凤.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及对策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1):16-19.

[5] 贾康,梁季.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0,(4).[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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