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模式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2014-09-26 03:20唐正伟
商场现代化 2014年21期
关键词:投资风险法律风险

唐正伟

摘 要:在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正规化一直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热点,众筹模式无疑为同时解决这两大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互联网金融发展刚刚起步,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比如,众筹融资,可能就涉及非法集资问题。类似的问题,怎么从法律上突破?基于此本文重点研究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投资风险以及众筹项目设计侵权风险,并且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关键词:众筹模式;法律风险;投资风险;侵权风险

一、研究背景

众筹模式开拓了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对接通道,利用众筹平台可以连结众多的民间投资者,互联网是高效、公开的信息传播平台,投资者可以根据偏好选择投资项目,有效地集中了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众筹融资活动缺乏制度管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外,处于合法的边缘,面临各种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众筹平台的规范指导和合规建设,最大限度激发众筹模式的巨大潜能。在此前提下,我们应该加强众筹模式的风险管控,并建构一套风险防范机制来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度优势来克服众筹模式的负面效应,以期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一面的发展,从而引导众筹模式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众筹模式存在的风险

1.众筹模式法律风险

债权类众筹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目前监管层面,由于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因此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发展,但不能触碰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并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目前监管层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股权类相关法律尚未完善,股权类众筹发展受到约束,其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查,告知投资风险以及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相对而言,奖励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奖励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捐赠类众筹如果规范运作的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如果被虚假公益项目信息发起人利用,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类刑事法律红线。

2.众筹模式投资风险

目前国内众筹平台尚未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风险隔离。众筹平台投资者的支付方式一般为项目投资者将募集的资金直接划入众筹平台的专用账户,而不是将资金划入权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项目募集成功,由众筹平台直接将相应款项划入或分批划入项目发起人相应的账户;如果募集失败,则由众筹平台负责将募集的款项退给项目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众筹平台和募集资金之间并没有进行风险隔离,其资金运作的透明度不足。众筹发起项目一般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会募集成功,此期间已经筹集到的资金在众筹平台的专用账户会产生孳息,其孳息归属问题众筹平台未进行相关规定。

长期以来,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在此环境下,众筹平台上的创意项目或救助项目的真实性容易遭到质疑。从而会导致好的项目支持率较低或者真正需要救助的项目未能获得资金。另外在众筹项目成功募集之后,后期的运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从而导致投资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收到相应的回报。同时不能排除项目发起者恶意诈骗的行为,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3.众筹项目设计侵权风险

互联网开启了侵权活动的方便之门,而且使得侵权活动成本最低化甚至无需支出任何成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基本是众筹平台关注的核心问题,由于众筹项目的创意在募集期间极易被剽窃,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在发布项目时会更加谨慎,从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实践在为著作权人设定了一系列新型权能的同时,也为侵权行为人施加了相应的新型义务和责任,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同时为侵权行为人设定了禁止从事“未授权网络传播行为”的义务和责任。依据这一新型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人意欲通过互联网发布、披露、传播或以其他形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事先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向著作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众筹模式风险防范措施

1.众筹模式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债权类众筹平台,应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以平台为资金融资方提供担保,不得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以及不得建立资金池。同时应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发布。作为股权类众筹平台,应加强投资者与融资者资格的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者其投资风险。同时,平台需要对项目融资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做好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个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最好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

作为奖励类众筹平台,应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同时对融资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并且众筹平台不能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对于捐赠类众筹平台而言,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的存在,捐赠类众筹平台需要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资格、公益项目的情况,并且应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endprint

众筹各平台应逐步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为整个众筹行业建立一种自然保护和反应机制,为行业发展中风险事件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及时修正。众筹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和运行、自律公约的出台将会对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可以整合众筹行业的资源,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规范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的对接交流,研究众筹行业的发展规律,推动制定众筹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更重要的是,在行业发展初期,行业组织和自律公约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可以使行业快速、稳健的发展。

为防范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我国监管当局应当适度放松监管,借鉴美国JOBS 法案的良策,切实从融资便利角度出发、以融资方的需求为根本导向进行资本市场法律修改和完善。美国JOBS 法案确立了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豁免条件。JOBS 法案规定,发行人每年最高合计的众筹融资不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000美元;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其收入的10%用于投资。

2.众筹模式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为防范众筹模式的投资风险,众筹平台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加强与权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资金应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风险隔离。从而可以避免众筹平台过度占用投资者的资金,使得资金清算独立、透明。众筹平台同时应明确规定平台项目募集资金孳息的归属问题,投资者存放在众筹平台上的资金,平台应对其进行合理监管,其产生的孳息应在发起人、支持者与平台之间合理分配,而不是仅仅占为己有;另一方面建议与投资者事先针对项目筹资成功之前的资金产生的孳息如何分配达成协议。

众筹平台应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从根源上防范投资风险。国内的众筹平台应在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众筹投资者资格进行限定。股权类众筹模式一般应针对投资的上下限和单一融资项目的融资人数方面,进行严格界定,一方面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一旦涉及融资方诈骗,可以使投资者损失最小化,从而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众筹平台同时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对于各类众筹平台融资成功的项目应加强后期监督管理,从而使得信息透明,进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众筹项目设计侵权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项目在发起之前,融资方可以到相关权威的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通过大众版权认证中心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可提供初步证据,提高法律证据的有效性,并且能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行为相互补充。

其次众筹项目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可分三步:版权保护的第一步是对访问网络资源进行控制。安全访问控制依赖于鉴别、授权机制和密码技术的综合运用。第二步是要对作品进行限制性应用。主要加强相应的版权保护立法,把任何未经授权的生产或拷贝界定为侵犯版权。技术上,用户的私人密钥与用户再现装置或版权资料结合,使得在没有私人密钥的情况下就无法观看或印刷这些资料。第三步就是将版权信息以无法消除和无法更改的方式组合于多媒体信息中。总之,访问控制、限制性使用和版权标记机制可以彼此形成多级版权保护方案。另外由于侵权行为系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实施,对于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各国立法通过“通知—删除机制”,鼓励居于“中间状态”的众筹平台应与著作权人开展双向合作,以防止侵权活动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52-56.

[2] Bradford C S.Crowdfunding and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J]. Colum. Bus. L. Rev., 2012.

[3]Jacobs,Deborah L The Trouble With Crowdfunding[J].Forbes.com.2013.

[4]Belleflamme P, Lambert T, Schwienbacher Crowdfunding: Tapping the right crowd[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13.

[5]Mollick E. The dynamics of crowdfunding: An exploratory study[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14.endprint

猜你喜欢
投资风险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风险应对策略分析
中国对缅甸投资风险中的非政府组织(NGO)因素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律风险分析及防控
浅谈选择投资基金的方法策略和途径
浅析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优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货市场投资策略研究
浅析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