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华
摘要: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凝聚着伟人艰苦卓绝探索中国法制之路的心血,是中国马列主义理论的宝贵财富。二者既具有共同之处,也有多方面的差异性,本文从立法、执法、守法等几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以进一步深化对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认识,以利于我们更好的坚持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所包涵的真理,坚定我们走“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
关键词: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异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们在满怀信心展望未来的同时,还要冷静思索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经验和教训。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博大精深,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提供极其有益的启发和思考。
一、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概述
(一)毛泽东法制思想概述
本文所指的毛泽东法制思想是指毛泽东同志个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中华民族传统法文化基础上,将马列主义关于法的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创建法制思想。毛泽东法制思想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打击敌人的政治工具。毛泽东领导人民废除了旧社会法律,创建了一系列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法律,开创了宪法学理论,初步建立法律体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作出了卓越的贡献。遗憾的是,晚年时期的毛泽东同志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他法制思想中原有的正确部分,亲自发动了“文化大革命”,用“四大民主”和群众运动破坏法制,法律被阶级斗争无情践踏和毁弃,党的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使“人治”代替了“法治”,使中国遭受巨大损失,留下了惨痛的历史教训。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概述
本文所指的邓小平法制思想是指在继承马列主义、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十年“文革”中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为实现中国现代化,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提出的一系列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理论、方针、政策等法制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诸多创新,指引着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方向。邓小平法制思想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主张树立法律权威,防止权力滥用,积极思考法制重建与飞速发展的问题;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反对腐败还是要靠法制、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的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异同
(一)共同之处:
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拥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在运用马列主义法的基本原理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时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决定了他们的法制思想在立法、执法、守法多方面有着共同之处。
1、积极立法,实事求是。
毛泽东、邓小平都认识到了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重要性,都主张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立法。早在1931年,毛泽东就主持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服务于劳动人民为目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民主革命时期,他参与了土地法、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建国之初,他亲自指导和安排了立法工作,使一系列的重要法律如《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工会法》、《宪法》等得以顺利制定和通过,为诞生不久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条件。邓小平亲身经历了十年“文革”,深知“无法无天”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到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在立法原则上,二者都坚持立法应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实际情况,不能脱离现实。毛泽东在组织领导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就强调“现在能实现的我们就写,不能实现的就不写。”[1]邓小平也曾指出法律法规可以先在某些地方试行,通过实践来检验其科学性,待总结提高,再制定通行全国的法律。
2、严格执法,加强建设。
严格执法是法制建设的决定性环节,否则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就会形同虚设,进而破坏法律尊严。毛泽东和邓小平对此都有充分认识。如毛泽东曾在镇反运动中指出:“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2]1983年,在邓小平的倡议下,党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为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注重执法队伍建设。毛泽东曾告诫执法人员“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提出“有反有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要求政法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提高执法素质。邓小平也曾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人人守法,反对特权
毛泽东坚持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写进1954年宪法,强调人人守法,没有特权。他曾说“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3]他还指出治国就是治吏,国家领导干部犯了法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1953年毛泽东亲自公审了影响深远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以坚决的行动向世人昭示法律面前反对特权、人人平等的真理。邓小平也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4]在邓小平法制思想指导下,我国1982年宪法重新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毛泽东邓小平反对特权的思想与实践,对今天我们建设法治廉洁政府仍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不同之处
由于毛泽东和邓小平在个性、思维方式、人生经历、时代背景、社会条件、历史任务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二者的法制思想也有诸多不同之处。
1、“人治”还是“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立的两种治国方式。前者夸大领导者个人能力,极易个人崇拜和法律虚无主义;后者反对个人权力扩张,强调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普通公民和统治阶级及其政党都平等受到法律约束。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毛泽东的治国思维逐步走向“人治”,尤其是到了晚年,他推崇领袖权威而轻视法律规范。如毛泽东曾在1958年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条文,是谁也不怕的......;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都有效。”[5]邓小平则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尊崇法律,反对“人治”。他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态度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危险,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2、“集中多一点”还是“民主多一点”?
毛泽东提出用民主原则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民主运行机制,发扬党内民主,发挥人民监督等,为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在1957年党的整风运动后,毛泽东把法律规定的民主制度称为“小民主”,把以“四大”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运动视为“大民主”,严重扭曲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他过分强调集中,主张党的一元化领导,权力集中于书记处,特别是第一书记手中,认为这样就可以办大事,毛泽东在晚年曾提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原则,使党的权力事实上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邓小平则反复强调“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7]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依靠;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保障,只有法制才能使民主权利得以巩固和体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8]。
3、“工具”还是“国王”?
如视法律为“工具”,即视法律为客体,须由主体——统治阶级支配,强调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易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出现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如视法律为“国王”,即强调法律至上,重视法律所具备的自由、秩序、正义、公平、民主等自身价值。毛泽东和邓小平对法律的地位和功能认识程度不同,前者视法律为“工具”,后者视法律为“国王”。毛泽东非常注重发挥法律维护国家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的政治工具功能,但是漠视了法律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组织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等方面的功能。他曾说“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要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护秩序。”这种视法律为“工具”的认识,导致他在晚年视法律为弃物,导致国家出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十年“文革”黑暗局面。美国启蒙思想家潘恩说过,在专制的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在民主自由国家中,法律则是国王。“文革”结束后,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功能重新认识,将法律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以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工具和手段,而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一种规范;“只有法律靠得住些”,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法治”的轨道。邓小平对法律功能的深刻认识,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
总的说来,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的第一代领导人,是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先驱者和开拓者,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了有益的探索,既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法制思想遗产,也留下了许多深刻的经验教育。邓小平作为党的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人,在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的同时,又坚定不移的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正确的法制思想,创造性提出了许多新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为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存立法不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诸多影响和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现象。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吸取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积极因素,坚持以邓小平法制思想为指导,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09.
[2]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2.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6.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2.
[5]从进.曲折发展的岁月[M].河南:人民出版社,66.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146.
[7]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359
[8]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