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天阳
摘 要 家庭农场作为中央政府面临农业发展所提出的新措施,在目前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尝试从目前家庭农场发展中所面临土地流转的问题出发,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给出一些法律建议。
关键词 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1--02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中央政府面临农业发展窘境所提出的新措施,家庭农场在其独特的优势之下也难免遭遇一些发展障碍。其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日益朝向规模扩大化、形式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就目前来看,在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进行土地流转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规范,甚至只是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了协议,农民也不愿意签订较长期限的协议,土地流转的时期较短,家庭农场主难以在短期内收回对土地的投资。同时,还面临着土地流出农民“违约”的风险。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到了投资的长效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农场主追求短期利润而过度开发土地,有些农场主则是半途而废,这样不仅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
2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指导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经过数年的工作开展,国土资源部表示,我国对村集体土地已基本完成确权,下一步将逐步对农户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登记、发证,目标是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土地管理体系。对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开展确认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彻查权属的工作,向农户颁发统一、明确的经承包营权证书,建立统一档案,为土地流转提供合法依据。
现阶段,加快修改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立法是极为必要的。立法修改的目标在于改变目前的土地承包不规范、限制过多的问题,逐步建立灵活的土地流转制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首先,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及《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涵,区分承包权和经营权,强化土地流转的物权化保护。其次,应尽早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问题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1 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坚持合理流动和相对集中,以避免过于分散或集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可见,依法、自愿、有偿系农村土地流转的三项法定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包括平等互惠原则与协商原则。农村土地流转,无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即农户间,还是发生在集体与农户即发包方与承包方间,都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原则,不得签订明显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此外,协商亦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据此,农村土地流转应坚持的5项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依法、协商、有偿原则。
2.2 流转方式
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的4种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此外,农地流转还包括托管、入股等其他方式。现今家庭农场主多采用转包、租赁土地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是通过私下协商方式确定流转,这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土地流转不稳定的问题。
乡镇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发挥“中间人”作用,在引导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工作中予以指导,甚至可采用乡镇政府统一收集、发包土地给农场主的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增加土地流转的稳定性。
2.3 流转合同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要件,应采取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流转方式虽然方便,但在约定事项方面易造成误解或歧义,发生纠纷时必然导致双方为各自的利益激励争辩,难以认定事实,给救济造成一定困难。从明确权责角度,最好采取统一、规范的合同形式。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可由政府或村集体统一制定,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流转期限、投入规模、土地利用方式等具体事项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2.4 流转期限
关于流转期限,应当以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限。一般情况下,耕地的承包期为30 a,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 a,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 a,不超过次界限即为合理。此外,为保持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应当鼓励长期租赁、赋予家庭农场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这样对家庭农场获得长期效益也是有益的。
2.5 流转价格
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对调节农村土地的供需具有基础作用,应当通常遵循市场供求规律和价格规律。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价格时,应按照土地的预期收益进行。农地流转的市场价格不仅受到农地用途的影响,同时,还受转用后用途的影响。因此,对农地转用市场价的确定应考虑农用地收益和转用后土地收益,进而利用收益还原法确定地价。
(责任编辑:刘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