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五大”改革后用电检查标准化管理面对的转变及实践性探讨

2014-09-25 02:33陈晨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17期
关键词:三集五大检查人员优质服务

陈晨

(兰州供电公司,甘肃兰州 730070)

“三集五大”改革后用电检查标准化管理面对的转变及实践性探讨

陈晨

(兰州供电公司,甘肃兰州 730070)

用电检查工作是市场经济新环境下供电企业营销工作的一个主体组成部分,也是协助指导客户安全用电的服务平台,作用不可忽视。随着电力企业“三集五大”改革的全面导入及深化落地,供电企业应做出由“营”向“销”的观念转变,变检查电力客户用电为服务电力客户用电。

用电检查 电力客户 “三集五大” 优质服务 反窃电

引言:笔者认为,作为用电检查人员,不能将用电检查工作简单视为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单方面检查,而是应该认为用电检查工作是我们实施优质服务的重要途径,更是提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坚强基石。在“三集五大”改革后的新形势下,笔者就根据用电检查工作的职能以及主导方向,探讨一下当前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以及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规范工作流程来规避不当后果以及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1 用电检查工作所处的法律环境以及面临的问题

由于电力资源供给出现相对富裕是从90年代末期开始的,在长期电力紧缺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用电管理思想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心中仍根深蒂固,他们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观念的主动性上明显落后。而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种私营企业、股份合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的出现,社会各行各业对于用电检查能够提供的专业化指导的渴求进而加深,所以用电检查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结合需要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

1.1 电力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不够明确

在电力部存在时期,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特点,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裁判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

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彻底转变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所处的地位由裁判变为了队员,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较高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其法律效力又存在争议,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令供电方较为被动。

1.2 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用电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发现通常能够准确命中,但往往会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忽略合法性。在供电企业败诉的诸多案例中,有相当比重数量是由于工作程序不合法造成的;也有个例是在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严重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最终导致败诉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进行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工作中,用电检查工作程序和问题处理程序与举证窃电事实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供电企业应从那些因程序不妥而败诉的案例中汲取教训,避免因此处于不利地位。

2 当前形势下用电检查工作标准化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2.1 用电检查工作的主体资格应正确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用电客户处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是合同当事人到合同履行地点进行观察的一种民事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供电企业无论行政或民事行为都必须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不得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进行。例如,在《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上加盖“××供电公司营业站”或填写“请贵单位(或个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到××供电公司营业站办理相关手续”等等行为,是不合法的。在一些违约用电和窃电的供用电纠纷案件中,单凭此要件,供电企业就有可能因行为主体不合法而直接败诉,反导致供电企业经济损失无法追补。因此,在开展用电检查工作过程中,要以供电企业完整的法人身份进行。

2.2 用电检查执行、处理程序应合法

用电检查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与管理水平受制于长期电力紧缺、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部分用电检查人员意识中仍留有传统的用电管理思想,而随着新兴市场环境来临以及供电企业自身“三集五大”改革的全面渗透,明显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为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的标准化开展,笔者认为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控:①必须要按检查的内容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合格审批后方可进入用户现场工作;②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③到用户现场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④检查完毕,用户应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⑤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⑥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

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用户确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发生时,供电企业需要进行处理时,只能在民事行为范畴进行处理,不要越权越界。在证据准确充分的情况下,还应给用户上诉的机会。所以要理清思路的几点是:①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表达被发现事实;②处理意见书中应简述事件经过、违章用电和窃电起止时间、补收电量的计算依据和执行的电价等情况;③向用户发出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应补收电费的计算依据、应补收的电量及金额、上诉的期限等。

3 遵循“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树立供电企业的服务品牌形象

在后“三集五大”的新形势下,用电检查人员要充分认识优质服务是电网企业的生命线的深刻内涵,带头贯彻执行《电力监管条例》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始终坚持“四个服务”宗旨,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三个十条”,以践行供电服务承诺为核心,以不断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为目标,以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为手段,健全和完善优质服务常态机制。

4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三集五大”改革的完善,我国电力企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电力行业的管理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变幻莫测、不断改革环境中的用电检查工作,确实还任重道远。贯彻“大营销”先进理念,坚持以客户服务为宗旨、增加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用电检查管理,以“监督、检查、服务、帮助、指导”为工作职责开展工作,这也是实现“两个转变”的一块重要基石。

[1]陈蓓艺.市场经济环境中如何提高用电检查的效率[J].科技创新导报,2008,(22).

[2]陈志远.用电检查与反窃电工作的几个问题[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2,(6).

陈晨(1981.8-),男,在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营销部工作,工程师,从事供电营销一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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