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进一步建议

2014-09-24 07:16王卫民朱美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罪犯

王卫民 朱美娟

摘要: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积极回应了社会期待,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涌现,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还有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笔者结合此次规定的出台情况,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提出进一步的建议。

关键词:减刑假释建议

1 进一步强化司法文书说理

笔者认为在减刑、假释审理实践中,假释案件应该进一步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因为开庭审理使裁决文书更加具体、详实(如:罪犯的基本情况、生效判决书内容、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及其所获奖励情况、驻监检察室的意见、开庭审理情况、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裁决结论等),强化了法律文书的说理,使裁决过程、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一目了然,从而促进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化、透明化,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2 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判例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由于最大程度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因此其正义性与合法性毋庸置疑,然而仅有文本正义并不能达到法治正义的要求。法律条文中的正义当然应该体现在具体而鲜活的司法实践中。

现行减刑、假释法律条文体现了普遍正义,这些条文只有在具体审理的案件中才能发挥其更重要的作用。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虽然将减刑、假释案件实现的正义通过部分公开审理的方式展示给了公民。但笔者认为,在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础上,还应该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判例制度。对部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具有代表性的公开审理之减刑、假释案件,应尝试将其作为判例示范公之于众。这样既能保障法制的统一性,防止出现减刑或者假释差异较大的情形,又能将其在更大范围内对公民公开,获取公民的认可。

3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中吸收公民建议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中虽然已经将“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列为可以参加庭审的人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应该尽力保证参与减刑、假释旁听公民的广泛性。听取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可以包括审判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人、农民、罪犯或者被害人生活社区的群众、律师、大学中专家学者、法学专业学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尽量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切实体现听取意见的广泛性。

在陕西,“还有的基层法院尝试将群众意见归纳写入裁判文书,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这种做法是非常有建设性的,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删除,提升司法公信有重大启发性。《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对《刑法》第81条进行修改,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犯罪分子假释后生活在社区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社区居民产生影响,如果是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影响可能更为强烈,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社区居民产生不安全感,对司法机关产生强烈不满。因此,要考虑罪犯假释后对社区的影响。

为了真正重视社区居民的感受,使假释受到良好效果,笔者本人认为,应该在假释开庭审理时有条件地吸收社区居民参与审理,发表意见和建议。把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纳入假释裁定过程,吸纳其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成分,在假释裁定中体现社情民意。如果大多数居民代表赞同罪犯假释,则应采纳其意见,这样不仅有利于罪犯在社区改造,重新融入社会,更有利于居民产生主人翁感,信任法律是自己的法律,人民法院是自己的法院。如果大多数居民代表否定对罪犯进行假释,与合议庭意见相左,合议庭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假释后居住社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无论采纳与否,都要进行当面或者书面反馈,告知采纳或者否定的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并将裁判文书在社区公示。对减刑案件,尽管法律并没有要求考虑减刑后居住社区的影响,但是毕竟罪犯出狱后还要生活在社区中,因此在某些案件中同样应该考虑罪犯减刑后对其周围民众的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应该更加重视居民对罪犯减刑的意见和建议。

4 结束语

总之,减刑、假释制度改革可以说是新时期我国司法体制系统明确的改革任务,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目前有大量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最终目标就是建立符合我国司法改革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期待的减刑、假释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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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钟文渊,黄勇.让司法更加阳光,以透明提升公信 海口中院司法透明度荣获全国第一背后的故事[J].中国审判,2013(08).

作者简介:

王卫民(1981-),男,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教务处。

朱美娟(1981-),女,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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