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
摘要:乡村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以完成乡村治理的政治诉求。在目前情况下村民参与意识淡漠、参与途径单一,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容居于表面化、缺乏公共事务决策、监督参与的制度保障。因此要构建乡村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制度体系,同时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
关键词:乡村治理;居民参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4015601
1乡村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必要性
传统农村社会是建立在乡规民约基础上的自治性社会生活共同体,与国家政权相区分。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了大规模的权力介入,这时期,单向度的政治整合成为基层秩序整合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个体从集体经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城乡流动壁垒的破除,农民对政府的行政依赖性大大降低。农村日趋呈现出价值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态势。在新的时期,乡村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以完成乡村治理的政治诉求。
首先,乡村治理中的居民参与能够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诉求的需要。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社会的封闭性被打破,农民不再局限于土地,非农职业成为农民谋生的方式之一。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农民的经济理性日趋明显,随着在外务工经历的增多,农村居民的视野逐渐开阔,城市社会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逐渐进入农村。传统的乡村秩序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遭遇重构,农民的价值诉求与权利诉求日趋彰显。在农村居民价值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能够解决治理资源不足问题,同时居民的充分参与也能优化治理结构,解决单一治理主体的问题。农村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和谐变迁,因此乡村治理必须建立在居民需要的基础上,整合不同利益诉求,农村居民的参与能够充分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诉求的需要,从而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
其次居民参与乡村治理能满足农村日常管理及居民自我实现的需要。乡村治理的目标是为农民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满足农村居民的利益需求。对于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来说,村干部由于角色的多样性以及时间、精力的有限性,很难对乡村治理的每一事务做到面面俱到,面对农村居民的需求以及农村发展的未来需要,必须发挥农村居民的主体性作用。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标,整合农村居民、政府、农村社会组织等多种力量,为农村发展出谋划策,实现农村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谐发展的目标。让居民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来,在参与中,发挥居民的主人翁精神,满足居民自我实现的需要。同时通过居民参与乡村治理,也能增加居民对乡村的认同感、责任感,提高乡村共同体的凝聚力。
2当前乡村治理中居民的参与实践
2.1乡村治理实践中村民参与意识淡漠、参与途径单一
乡村治理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农村自治组织、农村居民等为主体,共同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以完成乡村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农村居民是乡村治理实践主力军,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受益者。农民既有提高乡村治理效果的愿望,也有建设农村家园的热情和内在动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是实现乡村治理目标的关键所在。从目前乡村治理的实践来看,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多年集体经济的惯性,很多居民对村公共事务漠视,认为村集体的事情是上级政府和村干部的事情,作为普通居民,没有责任和义务对集体公共事务出谋划策。很多农村居民文化程度较低,臣民思想较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只关注自身的职业、收入、家庭成员状况,而对于事关村庄的未来发展、村集体的公共设施,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认为村集体的公共事务应该由政府负责、村干部负责,自己作为普通居民没有权利干预。村干部作为村集体的代言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更多是满足上级政府的要求,也并没有从村集体公共权益出发。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的行为、决策也缺乏村民的有效监督。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途径单一,在目前情况下,出于决策程序的需要,村干部在事关村庄未来的公共决策中征询居民意见,很多居民也是趋于应付。在很多村庄,村民代表大会很少召开,村干部与村民之间、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实质性沟通。
2.2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容居于表面化、缺乏公共事务决策、监督参与的制度保障
在中国农村社会,广大农村村民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阶层。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容趋于表面化,大多局限于被动式的参与。参与表面化,如参与一些村集体的活动,农民真正主动参与到乡村治理中的较少,以致使村民自治成了乡镇领导下的村委会几个成员的自治。在村庄日常公共事务上,村民往往表现出一种不愿参与,也不屑参与的态度,多数情况下持一种消极的政治冷漠观。农村居民缺乏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乡村治理参与是靠一整套健全的制度来实现的。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基层民主的实践,尽管宪法和法律对有关农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和方式有了若干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制度的具体措施及贯彻执行的实践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颇。制度的缺失和制度的缺陷,使得农民政治参与难以真正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现有体制提供给农村参与乡村治理的条件不足。农民在经济、时间和信息上的相对劣势,使得他们在现有体制下很难顺利地通过制度化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
3乡村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创新路径分析
3.1构建乡村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制度保障
农民制度化的参与乡村治理,不仅是农民政治参与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实现农民权利诉求有序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保障。虽然中国农村制度建设已取得新进展,国家也一再推进农村的民主化进程,但是由于多年以来制度、文化运行的惯性,在农村仍然缺少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来保障一些制度和法律的落实。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公民虽然在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民主自治权利,却没有通向这些权利的阶梯。因此在要构建乡村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制度保障,在公共决策中要凸现农民的主体力量。作为农村基层的镇政府组织,要扩大同农村居民对话的渠道。在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征用、医疗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等等要倾听农村居民的意见。乡村治理要国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公民权利,使农村居民能够感受到自己能在一定范围内影响自身的利益和改善自身的生活,有能力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自身的合理要求与期望。从我国农民参与渠道看,健全农村居民乡村治理参与的渠道并保障渠道的畅通是实现有序合理治理的关键。为此,各个地方要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能够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
3.2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
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实践,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与制度保障,而且需要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首先要提高农村居民对目前乡村治理制度的政治认同,这种政治认同是参与热情与参与动力的基础。其次,要强化农村居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意识,培育他们的公民责任感。要通过政策宣传、法律意识培养等方面入手培育他们现代公民所具有的参与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在公共决策中,引导农民参与,在参与中锻炼他们的参与能力。同时在参与中培养农村居民对乡村的归属感与责任感,以良好的心态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4结论与思考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与社会转型的加快,传统的乡村治理格局发生变化。基于传统伦理道德基础上的乡村秩序遭遇重构,个体从集体经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国家意识形态的控制作用逐步削弱。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价值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在商品经济与城市文化的影响下,农民的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趋向明显,农村秩序呈离散化的样态。因此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在政府的引导下,需要加强农民的参与作用,整合农村居民的价值诉求与利益诉求,以实现农村的稳定。在目前情况下,村民参与意识淡漠、参与途径单一,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容居于表面化、缺乏公共事务决策、监督参与的制度保障。因此要构建乡村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制度体系,同时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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