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发票已成为违法犯罪份子谋取非法利益的新手段,大肆制造、销售和非法代开发票,严重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经过对近期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观察和思考,本文作者分析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加强发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积极探索发票管理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使之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发票;管理;思考
发票,被称为是经营活动中的第二“钞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工具。正是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致使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大肆制造、销售和非法代开发票,严重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
近年来,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手机和互联网站发布发票违法短信,甚至在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开兜售虚假发票,且一度呈现泛滥之势,影响很大,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税务稽查也经常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整治假发票“买方市场”,但是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从破获的发票违法案件分析,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巨额利润”是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诱因,导致犯罪分子制售假发票逐步走向产业化。制造和销售假发票的利润相当可观,一般而言,印刷厂印制一本假发票的成本是1元左右,而外流到市场上的卖价是200元左右。非法代开发票则是根据买方开具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利润更是无法估量。利益的驱动,使犯罪分子走上制售假发票的道路。犯罪分子制售假发票组织严密、手段隐蔽、分工明确,印制、运输、接货、批发贩卖、零售贩卖层次分明,已形成了一条畸形的产业链,各个环节专业化程度之“高”,防范手段之“妙”,从业人员之“滥”,令人触目惊心。逐渐形成了“以销定产与批量生产相结合”、“异地印刷与长途贩运相结合”、“网络推销与街面兜售相结合”的作案模式。
2.“买方市场”是滋生发票犯罪的温床和土壤,是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且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这个“卖方市场”,就必然有需求、使用假发票的“买方市场”。近年来,“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并不断延伸到各个行业,一些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的不法单位和个人,为了虚列交易成本、掩盖资金流向、隐瞒非法所得、实现偷逃税款,购买使用虚假和非法代开的发票。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平衡财政预算、财务造假、偷逃税款、滥发奖金、挥霍公款、贪污贿赂等目的,购买假发票或使用非法代开发票。
3.现行发票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漏洞,为发票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发票印制防伪科技含量不高。全国各地发票的格式、类别、防伪技术都不统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税务发票很容易仿制,发票印制这个源头出现漏洞,必然为贩卖虚假发票和非法购买虚假发票、非法代开虚假发票打开了方便之门。二是发票真假鉴别难。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明确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发票虽被喻为“第二钞票”,但相比人民币的防伪、普及、鉴定等各方面都相去甚远,发票真假鉴别的知识不多,普及更无从谈起。三是过分依赖发票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只要取得了发票,就可证明该项经济活动的发生或终结,以致将发票视为整个收支体系中最重要的链条。
4.法律惩戒力度不够,是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关键因素。目前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从实施情况来看,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处罚标准低、弹性大,法律责任追究偏轻,法律不严密,有漏洞等诸多问题。如《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为法律责任偏轻,罚款金额又底,在巨额利益驱动下,不法分子怀着侥幸的心理从事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即使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很多人仍继续从事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加强发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1.实施社会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假发票“买、卖方市场”。制假、贩假、非法代开虚假发票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假印章等其他制假、售假案件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综合治理。一是要严厉打击“卖方市场”。建议各级政府组织成立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机构,税务、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重拳出击,从重从严惩治,提高对伪造、擅自制造发票和出售假发票行为的处罚标准,体现法律威严。要让发票违法犯罪分子为其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不敢为、不想为,达到惩治教育的目的。二是要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对使用假发票的检查力度,尤其对发票票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发票,要进行“地毯式”的核查,对有疑问的发票,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检查,对外省供货商的发票,则致函外省、市税务部门帮助协查,对发票买方市场进行了有效的整治。如: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对使用假发票的会计员或会计师,一经查出,财政部门有权利吊销其工作执照,调离原工作岗位,严厉督导他们在使用发票时把好关;对购买虚假发票的单位,按照《征管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是积极营造打击虚假发票、抵制虚假发票的浓厚氛围。税务机关要完善公民举报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在办税服务厅、各银行网点、其他社会公共场所摆放发票防伪知识的宣传资料,在网页上设置发票防伪知识宣传专栏,并通过各种音像媒体加强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民抵制使用虚假发票的意识;加大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纳税人和消费者依法购买、使用、开具发票的意识,促使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
2.完善现行发票管理机制,在内部防范上下功夫。一是提高发票印制的科技含量。在发票设计和选择纸张的环节上下功夫,不断进行发票防伪措施的探索和创新。二是开发发票真伪查询服务系统。持票人通过互联网进入发票真伪查询服务系统,只要输入发票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发票真伪。在各级办税服务厅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电脑,专门设立发票真伪鉴定窗口,提供发票真伪鉴定服务。三是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发票基础管理。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税收管理员在发票管理上主要有三项职责: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所管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发现所管纳税人有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建议每年都要安排专门时间,税源管理部门统一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发票实施“拉网式”的检查比对工作,为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提供线索。四是改革现行发票管理体系。针对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弊端,探索改变纸质发票管理的传统模式,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行使用电子发票,逐步建立起以电子发票为核心的新型发票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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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肖晓红(1971.3-),女,山东省东明县人,汉,大学本科,学士,会计师,山东建筑大学设计院财务部部长,研究方向:会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