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为了遏制国家腐败而进行的一种尝试,在某种程度上更有益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本文通过分析韩国和泰国的实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得出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将财产公开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指出我国实施财产公开制度的难度与阻力,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提供政策意见。
关键词:财产公开制度;腐败;制度建设
一、引言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官员公布个人家庭财产的规定,我国民众对官员公布财产也有着强烈的要求。但是,2005年我国制定的“公务员法”,仍然没有能够将公务员、官员财产公开的内容写进去。显然,这里面的阻力很大,顾忌很多,不仅有传统观念问题,也有对现实利益的考量。
二、韩国、泰国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影响
历史上韩国是一个腐败问题较为严重的国家。上世纪60年代,韩国对公职家庭的财产申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研究,并最终以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多年来付诸实践,韩国也在逐步走向清廉,其探索过程与实践经验非常值得借鉴。中韩两国的腐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虽然社会制度不同,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共同点。一、政府以经济增长为目标,对经济实行干预政策。二、两国银行系统存在相同缺陷。中韩两国没有发展出相互竞争的私人银行系统。政府控制金融系统,决定利率和信贷方向。三、市场机制不完全,政府在微观经济中拥有强大的干预力。然而,韩国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中产阶级和公民社会的推动。二、政治领袖的典范作用。三、金融实名制的推行。正是这几个因素为财产公开制度的法律化创造了条件。
成功实行财产公开制度的还有亚洲另一个代表性国家—泰国。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显示,从泰国1996年颁布《国会参议员与众议员的资产与负债申报条例》并开始试行财产申报制度到1997年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明确纳入宪法以来,廉政建设颇有成效,且廉政排名也稳步提升至中上水平,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在泰国不断发展:从制度发展上来看,首先有独立的反腐监察机构;其次申报主体的选择上逐步完善;再次财产公示上,在保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动员社会参与监督。在泰国的反腐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严格的申报管理程序。二、申报材料的核查。三、财产公示的透明化。
将视角回归到我国,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用制度管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领导人对反腐问题的重视。尤其是近几年,被查处的官员数量只增不减,级别越来越高,贪污的赃款数量也越来越大,这严重影响国家威信和形象,同时也损害了人民利益。面对如此严重的腐败风气,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尽管1998年以后,中国大陆腐败状况有所缓和,但在总体上仍然较严重,且排名基本处于世界中下的水平。我国虽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由于大环境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等阻力,至今也仅是两个政策性文件,并未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韩国和泰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和实施结果,尤其是韩国在其他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毅然推动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化,注重制度设计的细节和实施,为中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符合当代民主精神,因此有必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此项制度在实施存在困难,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申报主体尚不全面;申报内容范围狭窄;申报执行主体不规范;申报结果公示不透明等。要根治腐败,还得依靠政府立法,以法律强制性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合理化展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制度模式,这其中领导人的决心与行动是制度实施的关键所在,在以不断加强和健全金融实名制为核心的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实践表明,中国传统的反腐体制、权力监督机制与国家治理原则已经迫切需要向现代转型,官员财产申报在当代中国具有实践紧迫性。
三、结语
腐败问题依旧是各个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努力推进“阳光法案”,使其尽快降落在中华大地,本文在借鉴两个亚洲国家—文化相似的韩国,以及泰国,在实行财产公开制度后的成效,并结合我国国情,讨论我国对于财产公开制度的迫切需要,为今后建立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并从中得到启示,提出建设性建议,最终实现反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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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小倩(1988-),女,汉族,陕西韩城人,经济学硕士,就读于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数量经济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