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景强 王迎迎 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新乡 453007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武汉 43007)
亚当·斯密的商业道德思维路径是基于人性决定论的。基于人性自利假设,斯密利用经济学原理推出市场就是实现个人私利相互交换以达到自利最大化,从而使双方互利以致于惠及于整个社会。因此,可以看出斯密是站在人性基础上来谈经济与道德关系的,他的这种“人性决定论”把“人”的外在性关系归结为由人的“内在性”所外化的产物。也就是说,人自身以外的社会经济关系、道德关系等均是由人性决定的,经济活动是自利手段,道德则是理性自利的客观自然产物。因此,在斯密的人性决定理论观点下,商业道德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它仅是人性外化的产物,是自利的调节工具以确保自利最大化而不伤及自身。商业道德行为的动机只能是自利的经济动机。
马克斯·韦伯对商业道德的认识是建立在他的历史个性的行为决定论上的。他认为经济与道德是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第一性问题,也不具有一种规律性的历史共性。人的创造性行为在社会关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推动了历史发展,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是第一位的。与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待人类行为相反,他认为人类行为具有历史个性的决定性意义并不存在贯穿历史始终的客观共性。无论什么行为动机支配人类行为都取决于特定历史时期诸多行为因素的综合变动。这种具有历史个性特征的偶然性结果构成了经济或道德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个性决定意义。由此可以看出,韦伯并不认为经济与道德在具体的历史进程中存在着一种有规律可循的普遍必然性原则。他认为历史事实所反映的关系现象仅仅是各种历史个性实在的偶然性表达。这样一来,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就只是属于一种社会实在意义上的历史叙事。按照韦伯的这种“历史个性的行为决定论”,商业道德对经济是具有反作用的,但商业主体的道德行为仅具有个性意义,缺乏一种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动机。因此,商业道德行为的动机是无普遍规律的个性化的偶然的,具有非理性化特征。
马克思的商业道德思想基础是历史共性的经济决定论。他认为道德的历史活动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并受其支配,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具有历史共性的规律性关系。他主张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之中来看待道德,否定超历史的永恒的道德存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道:“在考察历史进程时,如果把统治阶级的思想和统治阶级本身分割开来,使这些思想独立化,如果不顾生产这些思想的条件和它们的生产者而硬说该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是这些或那些思想,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些思想的基础—个人和历史环境,那就可以这样说:例如,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由此可知,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经济与道德存在第一性问题。他认为经济决定道德,但这种经济决定性是具有历史共性的。因此,在马克思的历史共性的经济决定论下,商业道德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经济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历史共性的规律,这就意味着商业主体必须遵循历史规律来调整行为动机,不能任意而为,强调对高尚道德动机的培育和践行社会历史责任。
总之,行为动机的价值根源于社会关系与人类行为的互动关系中。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应是商业主体的行为的本质规定性,抽象的人性不足以科学地解释商业主体的行为。因为人性假设问题应视为一种行为动机的结构关系问题,基于人性表达出来的行为动机仅仅是商业主体的总体行为动机的某种向度,不能以偏概全。商业主体的道德行为是出于对多种动机的综合考虑而作出的,受到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规律制约,商业主体只能在历史共性规律条件下自由依据各种动机而行为。由此,从斯密的人性决定论到韦伯的历史个性行为决定论再到马克思的历史共性的经济决定论为人们展现了一个由内向外:动机—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结构的递进过程,揭示出了正确地分析道德行为动机的科学路径(王小锡,2001)。
经济动机是商业主体做出道德行为的主要动机之一。传统的道德观念一般是否认或忽视自利的经济动机在道德行为中的存在与作用的,认为出于自利动机的行为不可能具有正面的道德性质。然而,商业主体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内在的行为动机中包含自利因素是无可厚非的。商业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者,赢利是其经营目标,自利动机往往是其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直接动力,在其商业行为中,自利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承认商业道德的自利动机,那么道德与经济就难以结合,商业道德就与一般的社会道德义务并无不同。自利行为本身并无道德与否的问题,关键在于自利的行为方式必须是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若是如此,自利行为就不应受到谴责。即便内心动机并非是出于道德,但是行为结果是道德的、无害的,就应该值得尊重。商业道德是对毫无限制地追求商业利益的节制与预防。在道德界限之内谋取自己的利益是完全可以的,在商业经济领域,甚至是大加鼓励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道德只是调节利益的一种准则。
1.道德行为的商业化。道德行为的商业化也即塑造商业道德形象是经济动机表现之一。通过恪守道德准则而有益于商誉的塑造及长远的无形资产投资的增进,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动机。商业主体以赢利为目的,其道德行为的适度商业化是必要的,能够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如果商业主体不赢利,它就会丧失生存基础,从伦理道德上讲也是不负责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为了赢得和保持一个长期的战略优势、提高信誉、强化行为能力、降低风险及社会成本就必须遵守商业道德规则,主动地实现道德自律。商业道德就要求各个商业主体具有一种强烈的自律的道德意识。
自律的道德意识要求在商业决策中应该考虑到别人的福祉,这样为社会增加福祉的长远考量才能形成经济行为内在的商业精神。但是,过度的道德行为商业化会有违公众的道德情感,最终会伤及自身形象,遭受谴责。因此,道德行为的商业化要考虑到公众的道德情感,适可为之。商业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为了实现经济动机与道德准则的和谐一致。
2.功利性的道德选择。功利性的道德选择即契约道德思想也是经济动机的表现之一。契约道德理论认为“经济人”行为的动机是自利,把对他人的考量纳入行为决策之中是为了避免自己受损,为此订立道德契约,相互自觉地约束自己行为,这样自然会使自利行为呈现出适度内敛的合作特点。由此可以看出,“经济人”的道德行为并非是对自利的理性限制而是经济理性的本身要求。“经济人”的这种功利性的道德动机是符合利益对等均衡的市场经济社会的人际关系原则的。契约道德认识到了商业经济主体的自利性和社会性,但是这里的社会性仅仅是指为了最大自利而作出的妥协,是一种理性的“趋利避害”行为,因此,可以说契约道德体现了一种理性自利主义的精神。
契约道德是十分片面的,仅是一种有限度的道德。契约道德误把道德反作用的成效,如降低商业成本,增强社会效益等,归功于“经济人”的道德契约。虽然极端自利会导致经济受损,甚至造成社会灾难,从事物发展的基本逻辑来看,交易双方都会选择理性合作。但是,契约道德的合作前提是必须具有做出道德行为的具体对象,而且要充分明确无误地知晓他人也与自己一样做出合理规避的行为方式,这样才能达成道德上的合意,按契约道德的约定行为方式行事。契约道德的理论根基是自利,也就意味着“经济人”在没有明确合作对象的情况下是不会表达出无条件的合作态度的,否则就违背了自利本性。因此,契约道德是片面的有限度的道德,在自利的经济动机之外必然还有非利己的动机。
公益性的道德选择是道德动机的基本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时代,商业主体出于经济动机而作出道德行为是十分正常的,但由于会受到团体、环境和社会共同体的各种影响,诸如文化传统、民族习俗等其他因素也会对商业主体的行为动机发挥作用。因此,商业主体是不可能作为独立的追逐着最大利润的经济动物而存在。在特定的条件下,价值观、文化传统等因素会引导商业主体进行公益性的道德选择。这就表现出了商业道德行为的道德动机,当涉及到社会责任时,积极配合甚至是让渡或牺牲自己的商业利益。道德的行为应该是有益于整个社会福祉的。由于公益性的道德动机没有具体的行为对象,完全靠自觉意识,对商业主体的道德意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提高商业成本,甚至牺牲商业利益,与此同时,其他商业主体可能并不去履行社会责任而因此收益颇丰诱惑其道德意志力。因此,公益性的道德动机需要商业主体具备高尚的商业道德精神。这是每个商业主体所必需的。如果每个商业主体都逃避社会责任会造成整个商业道德环境的沦丧,最终严重阻碍商业经济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为了预防这种社会无法承受的风险,杜绝商业主体的侥幸心理,公益性的道德动机是必须坚持的。
经济动机、道德动机均是基于个体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理性考量而产生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但人并非时时刻刻都会服从理性。在特定条件下,理性甚至会服从非理性。商业主体作为由人组成的经济组织,虽能削弱非理性的干扰,但仍不能完全杜绝。非理性因素如激情、意志、情绪、潜意识、本能等都是人性的固有成分,是人的本质中的一部分。相对于经济理性、道德理性来说,非理性的动机对商业主体的道德行为影响较小。作为职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商业主体来说,往往力求理性的完美,运用自身能力,追求最优。但是,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非理性动机也是不可或缺的。
全智全能的理性的商业主体是不存在的,非理性动机可以对极致理性带来的弊端,起到强有力的弥补。商业主体的行为都具有双重性,它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努力去追求最大化,而它的选择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尤其是对小商业主体来说更是如此明显。任何商业主体内部都有非理性现象,它不是一部纯粹高效理性的利润转换器。
非理性动机具有动力和协调作用。商业主体一定的非理性动机是合理的、完全必要的,如果没有商业激情和意志力等影响,难以想象商业道德行为的本能发生和发展。非理性动机是理性动机的调和器,发挥着协调作用。当“经济人”、“道德人”被吹嘘得无所不能、“道德圣人”和个人主义笼罩人类灵魂、经济理性万能的时候,商业主体的精神家园被掏空,演变为单向度的“经济人”、“道德人”。商业主体是多重属性的集合,需要非理性寻回在纯粹理性下丧失的商业人性。
1.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冲突及其影响。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都是理性动机,但二者的运行方式和行为原则不同,使其存在内在的冲突。经济动机是按照形式逻辑自然地把握、预测行为的后果,着眼于自然的经济秩序,很少考虑到主观动机、价值判断、行为规范等。商业主体在经济动机的驱动下只会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最优行为规则行事,而道德动机是基于对“人为秩序”的构建,关涉各种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道德动机要求能自觉地践行自律,行为符合德性要求,无条件地遵守道德原则,履行道德义务(郝云,2005)。另外,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行为原则也是对立的。经济动机是为了趋乐避苦、谋求自利最大化,自利行为是经济动机的首要原则。而道德动机是以利他为行为原则的,采取利他行为模式来解决矛盾,以利他的实践活动来实现良好的品德。由此可见,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之间存在较大冲突,并且二者的冲突已经带来了现实的不良影响。首先,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冲突导致了商业主体的行为动机混乱,造成了其认知模糊和行为选择的盲目。其次,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动机更易凌驾于道德动机之上,商业主体有脱离道德约束的风险。最后,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对立使得商业主体难以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又好又快地发展充满挑战。
2.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困境反思。首先,二者都是有所局限的。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商业主体,会受到自身的非理性动机和社会价值观念、习俗、伦理规范等的不同程度约束,以及自身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都会导致经济动机和道德动机的结果偏离预期。其次,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之间存在交汇点,二者并非天然对立。经济动机中包含有对道德的考量。经济动机的哲学基础源于功利主义道德哲学,功利主义的最高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具有社会公利的德性。另外,在成熟的市场上,受市场制度的引导,经济动机的行为后果也可能转化为利他的道德结果。道德动机是在经济基础上相对独立的,包含有对经济的考量。商业道德也就必须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运行。最后,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是可以结合的。经济动机基于经济理性,强调的是个体理性,趋向于个体利益。道德动机基于道德理性,强调社会集体理性,是趋向于社会集体利益的。这样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结合就涉及到个体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融合。
3.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协调一致。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统一需要在正确认识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并加以利益调节和制度的规范才能实现。
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可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对于经济动机来说,道德动机的培育可以帮助解决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不道德问题。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动机容易滋生机会主义倾向,引发道德风险,而道德动机的培育可以增强商业主体的道德素质,克服机会主义行为,促进商业主体不再机械地按利润的得失计算来行事。商业主体的经济动机是道德动机培育的起点。在面对商业道德冲突时,可以采用“利益最大化”与“损失最小化”的经济动机原则来维护商业道德之间的伦理和谐。在商业主体的伦理决策之中,也可以引入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来作为决策依据。这样运用经济动机的手段方法实现了道德困境的突围,为商业主体在面临道德两难的境地时提供了简单易行的科学途径。
商业个体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是可以融合的。商业道德的经济动机折射出商业个体利益,而道德动机反映出了社会集体利益。只有把商业个体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按一定的原则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商业主体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商业人应该秉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体与集体利益的结合原则,即在坚持社会集体利益的首要原则下,让商业主体自由地谋求合乎道义的个体商业利益,兼顾商业个体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相互发展,当二者根本对立时应服从社会集体利益(涂秋生,1980)。商业主体应从内心根本上认同社会主义的利益结合原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德动机与经济动机冲突的问题,实现二者的良性发展。
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可以由制度统一协调。经济动机主要受资本、价格等因素约束,而道德动机主要靠商业主体内在的价值观念、商业素养等约束。对于商业主体来说,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都需要受到约束,不可偏执。这除了商业主体自觉合理权衡外,还需要外在的制度来保障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做到最基本的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的和谐。通过对市场经济制度的严格规范,在充分保证商业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的前提下,商业主体基本会做到兼顾经济自利与遵守制度。显然受到制度的约束,以破坏法律、规范为代价来谋取自利是不理性的,这就会改变其原始的自利经济动机,长此以往使经济动机逐渐转化为一定的道德动机,把制度要求内化为道德自觉。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商业主体的道德行为并非均是内心自发的,他们并不一定会按照商业道德规则处理经济关系,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制度规范来确保这一点。另外,商业制度本身必须是良性的。因为不良的制度环境会吞噬商业主体的善良意志,使其得不到公正对待甚至迫使其为了生存而放弃高尚的商业道德精神。因此,科学合理的商业制度才能保障商业主体自觉的协调意识,使得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和谐发展。
1.理性动机与非理性动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非理性动机是以人的本能意识为基础的是产生理性动机的前提。商业主体作为人的组合体也是存在本能意识的。商业主体成员的非理性动机容易通过商业主体的组织形式被放大,尤其是商业主体的领导成员的非理性动机甚至在关键时刻会决定商业主体的存亡。由于非理性动机是最为原始的动机,具有恣意偶发的特征,往往出现在理性动机之前。非理性动机的存在为商业主体的选择增添了不确定性。例如,商业主体完全可以自主地选择决策程序的松紧与科学程度,而并非一定要严格地执行逐利决策程序,这主要是受到商业主体内部领导成员的非理性动机影响。商业主体内部成员的非理性动机制约着商业利润的转化。因为商业主体并非是一部按理性原则机械运转的利润转换器,在其内部成员间的关系和传统因素都会影响商业主体行为利益最大化的偏离。
2.理性动机与非理性动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非理性动机对理性动机有动力和调和作用。商业主体成员的非理性动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驱动理性动机的形成和发展的。尤其是商业主体领导成员的激情、欲望等,往往能驱使整个商业团队的意志力,进而取得一番商业成就。非理性动机对理性动机具有调和作用。商业主体内部成员之间并非是纯粹的理性的关系,需要情感、激励等非理性因素的慰藉。当理性动机贯穿于商业主体运转的始终时,有陷入工具理性的风险,进而使商业主体内部成员单向度化,一味地为了经济而经济。因而非理性动机的满足有时也会实现对商业理性的补充,对理性动机具有调和作用。
理性动机对非理性动机具有整合和制约作用。非理性动机是混沌、杂乱无章的,具有零散、不稳定的特点,若不经理性动机的整合而任其发展会使商业主体运行紊乱。市场经济是一种规则经济,商业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理性地遵守市场规则,参与市场良性竞争,理性动机才应是其主要方面。理性动机应制约非理性动机的随意冲动性、本能性,只有在可控的前提下,非理性动机才有益于商业主体的整体成长。
1.王小锡.论经济与道德之关系的思维模式[J].道德与文明,2007(3)
2.郝云.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困境与反思[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
3.涂秋生.试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从利益和道德的辩证统一观谈起[J].社会科学研究,1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