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视野下农民公共意识的培育

2014-09-23 01:04孙翱翔秦颖慧教授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江苏淮安223005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26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共同体培育

■ 孙翱翔 秦颖慧 教授(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江苏淮安 223005)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完成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关键在于培育新农民。而具有现代公共意识是新农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农民公共意识的内涵

探讨农民公共意识,首先必须搞清公共意识的内涵。公共意识是目前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学者都普遍关注的一个概念,有学者将其表述为公共精神。就现代意义而言,公共意识是指在由公民组成的共同体中,公民对共同体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共同体价值的认同和对公共规范、公共利益的维护。现代意义的公共意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组成共同体的社会成员的独立性。现代社会是由一个个“公民”组成的,公民相对于国家(共同体)而言在人格上是独立的。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专制社会里,社会成员被称为“臣民”,他们对国家(共同体)及其统治者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其人格并不独立;二是公民在共同体中的主体性。在现代社会,由于公民在人格上是独立的,公民在共同体中具有主人翁地位,共同体公共事务同时也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公民必然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共同体公共事务;三是公民对现代社会普适价值的认同。现代社会普适价值包含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秩序等基本价值理念。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时,要认同并自觉维护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秩序等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理念。

结合上述公共意识的含义,我们可以概括出农民公共意识的内涵。农民公共意识是指在由农民组成的乡村共同体中,农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乡村共同体价值的认同和对乡村公共规范、公共利益的维护。理解农民公共意识,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农民在乡村共同体中的独立性。这意味着,农民既是乡村共同体的一分子,同时在人格上又是独立的。农民在维护乡村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第二,农民在乡村共同体中的主体性。农民在乡村共同体中具有主人翁地位,这意味着农民应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既是农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农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三,农民在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个人利益的过程中,要遵守乡村公共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秩序等基本价值理念。当前,我国在农村中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正是实现农民公共意识的生动体现。

我国农民公共意识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

如上所述,培育新农民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具有现代公共意识,是新农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从目前我国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共意识的缺失已经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具体来说,我国农民公共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漠不关心。譬如有的村庄道路毁损十分严重,如果遇到雨雪天气,路面简直无法通行;有的村庄水利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雨水充沛的时候白白流走造成严重浪费,雨水稀少的季节又无水可用,造成农作物干旱,致使农民庄稼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农民既不想办法加以解决,也不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大多数农民只是不停地抱怨和埋怨。第二,农民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在农村民主政治生活实践中,民主选举大多流于形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缺乏参与的动力和热情,而民主监督则有名无实。由于农民民主权利行使的缺位,使得村干部缺乏监督,进而做出侵害农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那么,我国农民公共意识淡薄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我国农民缺乏公共意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农民普遍存在“搭便车”思想。具有较强的公共意识意味着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公共事务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如上文所述,公共利益包含农民个人利益和其他农民的共同利益。维护农民个人利益意味着其他农民的利益也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往往期待别人去从事公共事务,自己坐享其成,通过“搭便车”实现自身利益。由于大家普遍存在“搭便车”思想,导致公共事务无人问津,其结果是公共利益和每个农民的个人利益都得不到维护,公共意识无从谈起。二是理性“经济人”思想的影响。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投入的成本能产生积极的回报,至少不招致消极的后果,人们才会选择从事该项事务。从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尚未形成鼓励农民从事公共事务的机制。一方面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不是十分畅通,另一方面包括村委会在内的基层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并未给农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和支持,有时甚至对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农民进行打击报复,严重挫伤了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影响农民公共意识的培育和形成。三是传统臣民政治文化的阻碍。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农民臣民意识根深蒂固。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农民仍普遍存在臣服和对权威的依赖心理,这使得农民在村庄共同体中缺乏独立性和主体性,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薄弱,公共意识的培育和形成失去生成的土壤。“传统是一种巨大的阻力,是历史的惰性力,但是它是消极的,所以一定要摧毁”。四是农民较为分散的居住状况和农村自治合作组织的匮乏。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地广人稀,村民居住相对比较分散,这给农民相互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带来诸多不便。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处于“原子化”的生产生活状态。同时,农村中农民自治合作组织十分匮乏,农民相互之间交往沟通缺乏必要的平台和载体,这严重影响和阻碍着农民公共意识的养成。

我国农民公共意识的培育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在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然而,我国农民公共意识仍然十分薄弱,这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因此,培育农民公共意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民公共意识培育中的主导作用

关于我国农民公共意识的培育路径,学界主要围绕培育的方式方法进行探讨,比如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要提高农民科学文化水平等。培育的方式方法着眼于“如何进行培育”,这固然很重要,但当前更重要的问题是“由谁来培育”,即培育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机制问题。只有明确了培育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机制,我国农民公共意识培育活动才能启动,并持续开展下去。因此,相对于“如何进行培育”而言,“由谁来培育”显得更加迫切而重要。那么,谁应该并且能够担当我国农民公共意识培育的启动主体呢?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民公共意识培育中的主导作用。这是因为,第一,虽然农民是乡村共同体的主体,理应在农民公共意识培育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正如上文所分析,由于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受中国传统臣民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农民很难自发地培养公共意识,必然要借助于外部因素和外部力量。第二,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难以担当农民公共意识培育的重任。这一方面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本身就来自农民群体,和其他农民一样拥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弱点。另一方面,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分析,培养农民公共意识并不一定符合某些村干部的自身利益。因此,由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来培育农民公共意识,显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农村中其他自治合作组织十分缺乏。除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之外,我国农村地区很少有其他自治合作组织,有些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就没有自己的合作组织。这样,居住分散的农民就无法有序地组织起来,农民公共意识的培育缺乏载体和组织基础。

(二)充分发挥教育在农民公共意识培育中的核心作用

由上文知道,政府是我国农民公共意识培育的启动主体,在我国农民公共意识培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政府如何培育农民公共意识呢?这就涉及培育的方式方法问题。本文认为,培育农民公共意识的主要途径是教育,应充分发挥教育在农民公共意识培育中的核心作用。

1.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一要继续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并逐渐普及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青年的学历和科学文化水平。同时,要更加注重教育质量的提高,逐步实现城乡教育的均等化,要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除了传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传授以外,着力提高农村青年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等综合素质,从小培养青年学生的公共意识。二要加强对农民进行在职培训。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农民科学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但农民群体中文盲、半文盲仍大量存在。这直接制约着我国农民公共意识的培育。因此,加强农民在职培训,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要长期坚持下去。对农民进行在职培训,主要学习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科学文化知识;二是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三是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为培育农民公共意识作必要的知识准备。

2.积极开展培育农民公共意识的专门教育。通过加强农村基础教育,使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明显提升,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公共意识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赞同有关学者提出的体验式培育这一教育新模式。体验式培育模式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基本原理在教育领域里的具体运用,它强调“从做中学”,突出受教育者在培育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培育方式的实践性,将认知过程与生活过程联系起来。同理,农民公共意识是在农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维护乡村公共利益的过程当中逐渐养成的,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是农民公共意识最直接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体验式培育模式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无法在农村自发启动,必须在政府主导下有序加以实施。具体而言,政府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培育农民公共意识:一是在村民自治制度层面切实实现农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下,首先让民主选举更加真实,更加体现农民的真实意愿,而是不像过去一样“走过场”;其次,要严格实施村民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事关乡村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而不能仅仅由村民委员会或少数村干部来决策。否则,该决策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最后,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方面严格依法进行,增强村务工作的透明度。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的工作要受到村民、村民代表的广泛监督,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监督作用。二是在日常生活层面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村民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回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同时,政府对那些关心并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农民给予鼓励和表彰,让他们能够体会到参与公共事务的满足感。如此长期坚持下去,习惯成自然,农民公共意识的养成自然水到渠成。

1.吴光芸,李建华.论公共精神的培育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甘永宗.农民公民精神培育的体验模式探析[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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