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媒体在负面舆论引导中的误区

2014-09-22 18:47
中国广播 2014年9期
关键词:法制负面新闻报道

1.把事实报道看作与舆论引导无关,缺少连续报道未确证的、乃至失实的事实。这是因为,舆论一般要经过事实了解、价值判断、特定倾向达成“共识”三个阶段。观点都是事实的浓缩和提炼,撇开事实,直接诉诸于观点、态度的舆论,效果是很有限的。尽管客观新闻学主张记者只能报道事实,不能添加自己的观点和评论。但此种理论、原则正遭遇挑战,不仅在有着夹叙夹议新闻叙事传统的我国,在西方的消息、通讯和综述等报道中,主观分析也常常出现,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或缺。近年来,许多传统媒体把新闻报道看作与舆论引导无关,表现在对一些失实事件和未经确证的法制新闻报道中,缺乏连续、追踪报道,产生有始无终、有头无尾的“新闻烂尾现象”,受众有可能将失实信息误认为是真实信息;法制新闻未弄清复杂事实却刊发倾向性报道,也误导了受众。

2.重视显性事件报道,忽视对隐性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的报道。对媒体和记者而言,由具体事实构成的事件新闻最容易捕捉和报道,但这是不够的。一些社会问题、社会现象等非事件题材虽没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和事件所具备的明晰时间、空间界定及具体发展过程,但此类报道却是衡量媒体品位和高度的关键所在。从负面舆论引导角度讲,非事件报道可以根据社会的现状、引导的目的灵活进行,是针对性很强的舆论引导载体。如,当前困扰社会的利益格局失衡、道德缺失和贫富分化等引发的负面舆论,若我们积极组织反映社会正能量的题材进行报道,就能对冲或减少负面舆论带来的消极效应。

3.重视突发、群体事件的报道,忽视对其他社会事件的报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系推进改革开放的先决条件,搞好突发、群体事件报道是非常必要的。但建设小康社会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方面建设内容,传统媒体也需要重视对这些虽未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但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制理念的负面舆论的引导。

(孔洪刚文,摘自2014年第2期《当代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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