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英华
摘 要: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在世界各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体系中,税收政策居于重要位置。近年来,我国陆续从多角度、多层面运用了税收优惠政策手段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这些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我国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政策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税收负担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0-0161-02
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活动中最积极的因素,成为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情况
近些年,我国企业的发展规模和科技创新能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生物、纳米、航天等重要领域,研究开发能力已经居世界前列,在复合材料、能源技术、核聚变研究、信息技术等其他领域,已研究掌握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积累了丰富的科技人力资源;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学科布局,多数产业已经形成较为独立的工业体系;企业对研发投入的重视也日益加强,研发投入规模不断增加;涌现出了一大批勇于自主创新的成功企业。这些都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多数企业尚未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创新的组织机制也不健全,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较少。在我国,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创新型国家,国家是主导力量,企业是基本力量。要通过国家恰当的政策手段,对企业形成有利的经济和环境激励,增加其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主创新虽已被政府提至战略高度,但当前国家科技投入强度和激励措施,仍难以适应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
二、现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在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分散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缺乏制度性、普惠性和全面性。从税种上看,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缺乏总体规划和有效协调;从优惠对象上看,某些政策只有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到,有不少是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行业的,对于一些基础产业如农业、能源及海洋科学、生物科技等急需提升科技含量与创新能力的新兴产业支持不大;从优惠范围上看,某些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单一项目或单一环节而独立存在,未从科技开发项目的运行中形成相互衔接和统一的扶持机制。
(二)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创新结果
我国现行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对研发产品生产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对于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转化过程的激励措施却不多。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是针对科研单位与科研成果,而非具体的开发项目、活动,能惠及的只是一些具备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对技术落后并急需更新的企业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与项目缺少激励,特别缺少能减少企业研发和风险投资损失的政策。由此可见,税收政策对自主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较小,税收激励政策动力激励不足,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未能形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长效机制。
(三)税制设计存在制约创新企业发展的因素
1.企业所得税对研发环节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小。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侧重于产业链下游(成果转化期)、引进先进技术及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而对研发环节(尤其是研发前期和中期)、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新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小。例如,现行税制给予生产设备投入和技术引进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及获取优惠的成本等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这些政策虽然对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种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的重点自然侧重于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而对关键的研发投入则相对不足,同时也会导致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的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2.增值税加重了创新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从理论上分析,现行增值税至少在两个方面会加重企业负担:一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税没有普遍实行的情况下,企业在很多时候难以取得有效发票进行抵扣;二是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这些投入往往占创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新产品的上市,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使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这无异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影响科技企业的发展。
(四)缺乏对从事科研人员的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考虑个人教育投资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个人所得税法仅对科技人员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而且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优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使得整个科研领域缺乏吸引力,更不利于我国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endprint
三、完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体系
1.应适时加快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步伐。针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层次低、权威性差的突出问题,当前亟需对一些相对已经成熟的有关条例和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同时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即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单独立法。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税收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自主创新及产业标准;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和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管理与分析评估。
2.建立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实行税收优惠要按自主创新活动的特点,以项目及研发环节优惠来刺激自主创新行为。为此,国家应建立起一套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将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并形成完整体系。把针对个别企业、行业与产品的税收政策调整为面向所有自主创新的企业,凡进行税制规定项目的技术研发或技术改造的企业都应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加大对研发过程的税收优惠力度
税收激励政策应注重对研发投入与转化过程,不能仅仅局限在研发成果阶段。对此,在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支持方面应注重系统完整性,把税收激励政策覆盖到高新技术产业的各个环节,并逐步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从以往的侧重对生产与销售环节的优惠向对科技开发补偿和中间试验环节的优惠转化,以增强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
(三)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1.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一是制定技术准备金制度。对科技型企业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研发、技改、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二是加大投资抵免力度。对投资新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额税额抵免;对购置先进技术的成本,允许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三是适当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专利等先进技术,应实行加速折旧与快速摊销。四是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对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再投资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五是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完善增值税制度。一是扩大征收范围。由于目前增值税没有普遍实行的情况下,企业在很多时候难以取得有效的发票进行抵扣,所以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普遍实行增值税。二是增加优惠政策。由于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这些投入往往占创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所以我国应加大对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创新的总体税收负担,从而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三是扩大抵扣范围。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所以应将这些开支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同时也应将新产品的上市投入的宣传广告费用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不仅要支持企业,更要支持创新人才,对科研人员给予更多的税收鼓励,因此要加强促进自主创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一是在费用扣除标准上,要根据个人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实际情况,多鼓励个人增加教育上的投资,允许家庭和个人的教育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并从人力资本上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持与帮助。二是适度扩大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范围,减免税不局限于政府奖金、特殊津贴,还要增加到企业奖金和企业给予的期权收入;对科技发明方面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获得者可视同稿酬所得减征部分个人所得税。三是针对自主创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房补扣除不分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与否,一律统一标准并放宽扣除金额,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以公平个人所得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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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