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俊
摘 要:本土信仰是民众内在世界观的体现,在官方与民间的对话中官方应当对民众的本土信仰有充分的理解与尊重,对于民间本土信仰中不合时宜的内容应当积极加以引导而非强制干预。河南各地平坟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民间本土信仰与官方经济功力性意识之间的冲突,在当下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这一关键时期,如何把民间官方两者的利益统一起来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点,民间本土信仰在治国方面是阻力抑或是动力则完全在于是否有正确而又合理的思想导向和切实政策。
关键词:民间;官方;本土信仰;治国;对话;平坟事件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112-04
近几年发生在河南等地的平坟事件在归于消歇之后,我们的反思总是殡葬改革要做到循序渐进化,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切实以民为本处理好官民关系,然而,从社会学大视野角度来看,隐藏于背后的民间信仰与官方意识在根本利益问题上的对立统一却时常被我们所忽视,如果我们基于这一角度来研究殡葬改革,来看待当下官方政策与民间反应我们将得出新的启示。
一、研究本土信仰对于治国的意义
本土信仰作为当下民众信仰的主要信仰形式,不仅为民俗学、文化人类学的学者所关注,也为执政官方所重视。不言而喻,国家官方重视本土信仰不仅是为移风易俗,更重要者是为如何把民众凝聚起来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正如汉代学者应劭在其《风俗通义》序言中所述“为政之要,辨风正俗最其上也”,把那些不合时宜的风俗加以引导,使其逐渐消解,另一方面积极提倡引导民间好的风习扩散发展,促使社会和谐因子为社会稳定服务。
早在诗经时代,官方就注重采风,并设置采风官深入民间搜集民歌民谣,通过采集来的民歌内容来考察统治的得失。《礼记·王制》中载:“天子五年一巡守。”并且定期观民风,“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其实,这种采风惯例或者说民间考察传统最早可追溯到司马迁的《史记》中描述的《五帝本纪》的黄帝。
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
虽然黄帝到四方之极并不是采风而只是为了征伐“不顺者”,但这一至四方之极的行为却为后代统治者树立了示范,启发他们以一种象征性的行为使自己成为合法的统治者,这种惯制被后来统治者所沿袭,及至尧、舜、禹三代到民间去观察民情就成了王的正事。
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尧又曰:“谁可者?”讙兜曰:“共工旁聚布功,可用。”尧曰:“共工善言,其用僻,似恭漫天,不可。”尧又曰:“嗟,四岳,汤汤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皆曰鲧可。尧曰:“鲧负命毁族,不可。”岳曰:“异哉,试不可用而已。”尧於是听岳用鲧。九岁,功用不成。尧曰:“嗟!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践朕位?”岳应曰:“鄙德忝帝位。”尧曰:“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众皆言於尧曰:“有矜在民间,曰虞舜。”尧曰:“然,朕闻之。其何如?”岳曰:“盲者子。父顽,母嚚,弟傲,能和以孝,烝烝治,不至奸。”尧曰:“吾其试哉。”
从上面尧帝和众臣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众臣是很了解民间的,这也必然与官员们深入民间体察民情有密切关系。《史记》等典籍文献中记载大禹为治水到各地勘察地势,征求民间意见,这样的例子实在是不难找出。无论是以上所述历代统治者重视民间意见还是下级官员、士大夫所记的国家地方方志,内容无不涉及民间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从另一方面看,民间对于执政者而言同样也是一面镜子,民间拥有一定的监督权被开明的君王所默许。“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国将兴,听于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些被后来学者称之为“民本思想”的言论不只是开明士大夫的歌颂口碑,更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为历代统治者所发扬。他们通过“观风俗知厚薄”来考察自己的政绩得失,当“礼失”时则“求诸野”,这里的“诸野”自然是指民间,“礼”则是合乎规范的政治行为。把这种优良传统贯彻到国家治国方略中自然成了现代法律社会不可或缺的补充。
本土信仰作为滋生发展繁荣于民间的民众信仰,不仅有顽强的存在根基,更有不断发展衍伸的巨大动力,作为被民间大众所信奉的无形的约定俗成的一种强力,本土信仰相对的稳定性把民众聚集起来,并以其特有的文化整合功能化解民间社会的种种暴力,使民间社会朝着一个礼治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加快,外来文明信仰的侵入或渗透,虽然这种力量已渐次消退,于乡土来说许多农村青少年已经渐行渐远,但那些无形的内质的深层次的范式却被保留了下来。而这种内质性的范式却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他们的思维、习惯,因此,即使社会发展到现代化的今天,研究本土信仰也是一件不可或缺的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如美国学者鲁思·本尼迪克特《菊与刀》为美国政府对待战后日本政策作出重要决策参考一样,德国许多民俗学者在政府机构工作,他们成为政府决策不可忽视的智囊团,这样的实例其实还很多,有待我们挖掘研究。于国内来说,20世纪最伟大的壮举莫过于世人叹许的长征,然而在这两万五千里的路上,红军与少数民族之间的融合团结或摩擦或冲突时常被我们所忽视,翻看资料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
1935年5月,在彝族聚居的大凉山,红军总参谋长刘伯承与彝族首领小叶丹歃血为盟,结为兄弟,不仅使红军通过了这个多少年来没有一支汉族军队通过的地方,而且点燃了民族解放的火把。小叶丹护送红军大部队顺利通过后,将彝民组织于“中国彝民红军沽鸡支队”旗帜下,坚持斗争数年。为躲避国民党反动军阀的迫害,小叶丹的妻子把沽鸡支队的队旗缝在百褶裙里,历尽千辛万苦才保全了这面珍贵的旗帜[1]。
长征途中尊重和利用民间本土信仰来促进人民团结的实例不仅仅这些,我们从中得到的启示是民间本土信仰对于社会进步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往学者所关注更多的是本土信仰的迷信、唯心、落后消极方面抑或是其中民俗、宗教、文化、艺术等积极方面,却很少指出其中关于民间与官方在意识思维方面的和谐对话的治国意义。然而无论作为社会上层的官方还是作为下层的民间民众,在当下经济社会转型中都应当扮演和谐共主的角色,只有使这一社会上下两端实现真正的对话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二、河南平坟事件与其相关思考
从2012年春天开始,河南省周口、洛阳、南阳、商丘等地,相继开展平坟复耕。最早开始平坟的南阳,后因故而搁浅。8月14日在周口市郸城召开的殡葬改革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现场会则拉开了周口平坟运动的序幕,为此当地政府出台了免费火化、农村公墓建设等配套惠民政策,到11月河南周口市平迁200多万座坟墓,复种耕地近3万亩。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取消。由于政策调整,周口平坟复耕才得以基本就停[2]。
此事在社会上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震动,且不说事件背后与当事人有什么利害关系,但就事件的时间跨度上我们就可以质疑,究竟是什么缘由使得在如此优越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此长的时间内如此猖狂连续性的进行粗暴性的行径,我们反思的结果大概只有一点,那就是官方与民间的平等对话这一“现实可行性”没有达到满意的效果,至少是在民间信仰方面,学者的民间研究不能为政府的社会和谐或者很少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使上正力量,而政府虽然在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但也只是在传统的方面有所建树,却很少在新的领域有所突破。平坟事件的结果仍然是因民间的愤怒、网民的质疑、学者的呼吁致使政府及时调整政策以《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来缓解官民之间的冲突,这种由下而上而非由上而下的官民对话暴露的最大缺陷就是社会阶层的不协调与不和谐。而为了解决这种当下十分关键的发展瓶颈,我们不得不把目光转移到民间,去“礼失”而“求诸野”。
三、“平坟火葬”政策与民间本土丧葬信仰
火葬是一种用火将尸体焚烧的丧葬方法,“在新石器时代的甘肃临洮的寺洼文化中即有陶罐火化骨灰出土,1987年7月24日,我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又在辽东半岛新金县双房石棚墓葬内发现有火烧之后的人骨,这是我国发现的两例已知为火葬的最早实例”[3],可见我国的火葬可最早追溯到新石器时代。火葬虽然发展延续这么多年但其分布并不均匀,从古至今其分布地仍然是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而汉族尤其是乡村时至当下仍然不甚流行,《吕氏春秋》有关于氐羌少数民族“其虏也,不忧其累,而忧其不焚也”的记载,《后汉书》也记载了关于羌人死后烧其尸火葬习俗。到了东汉佛教传入中原后这种火葬习俗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发展,开始从少数民族地区向中原的汉人扩张,朱熹在《跋向伯元遗戒》说:“自佛法入中国,上自朝廷,下达闾巷,治丧礼者,一用其法。”但从总体来看推广火葬的效果并不好,历代统治者大多禁止火葬,宋太祖赵匡胤下令:“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南宋范同上奏“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建议朝廷拨地令贫民葬亲。元朝规定土著汉人一律土葬。《大清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然而与此形成相反对照的却是土葬,它被人们广泛接受,《孟子·滕文公》记载“上古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先人们不忍死者的尸体被鸟兽叼啄,于是才有了掩其尸而埋之的土葬风习,并且在之后的中国丧葬史上不断延续和发展。
土葬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出于灵魂信仰,人们认为人的灵魂和肉体在死后是分开的,灵魂要脱离肉体而到鬼的世界中去,而人死后这个叫做鬼的世界在民众的观念中只能是在地下,即阴间或冥界,这自然只有土葬才能满足人们死后得以圆满的愿望。其次是原始先民所留下的千万年来关于丧葬方式的思维定势,陈华文认为,土葬是出于原始先民由于当时自然条件限制,鉴于自然和手段采取的类似于大象埋葬同类的本能行为,“原始人除了用泥土掩埋死者以防止野兽鸟类的侵害并防止环境的污染、腐臭之外,很难选择其他方式”[4]。事实上我们可以以此进一步推论,土葬在原始先民那里是不是最早出于对动物洞穴的模仿,因为先民们希望死者死后能在另一个遥远的世界里拥有与其生前一样的居住条件,于是才他们发明了山葬和土葬,而山葬是限于自然条件对当时居住环境洞穴的模仿,土葬则是对动物建筑的模仿(在这里动物并不是像我们今天想象的那么低人一等,而是如佛尔斯脱所说“在品质上是相等的”那样,这一点可以从十二生肖信仰看出)。再次是出于回归的认同。《礼记·祭仪》说:“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韩诗外传》载:“人死曰鬼,鬼者归也。精气归于天,肉归于地。”《礼记·礼运》也说:“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这种回归思想早在远古的那首《蜡词》中就已昭示:“士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这种思想在之后的中国农业社会历史上随着统治者的重农政策愈演愈烈,后来“安土重迁”、“父母在不远游”、“客死他乡为大不吉”之类的熟语自然也就成了约定俗成的风习,就连不大被人们喜爱的动物狐狸也被演绎成“狐死必首丘”的感人的回归佳话。人们认为土地是最好的回归,土地在诗作文章里常被认为具有孕育生命的功能,死后回归土地正如回归生育万物的太极一样回归本源,于是关于人类的母亲神女娲的传说中便也将人类解说为由黄土而来的生灵。另外,土葬也被汉族民众视为孝道的表现,《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这种伦理观的制约使得汉族民众在千百年来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于是禁止火葬代代相袭,遂成定俗。
关于火葬,自汉代才传入中原,在宋代达到发展的顶峰,无论从规模还是范围上都难以与土葬相比拟,火葬的存在,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汉代佛教传入中国,佛教信仰对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尤其是对死亡观念的影响甚远,这些观念也同样影响到人们的丧葬习俗。第二,少数民族的火葬习俗的影响。第三,关于驱散凶魂的巫术存在及流行,尤其是一些早夭的未成年人死在许多地方都要被火葬并将其灰抛撒任风散去,意在消除祸端。第四,寄予死后尸体保存后果的考虑。《新五代史·晋高祖皇后李氏传》记载了李太后的火葬遗言:“我死焚其骨,送范阳佛寺,无使我为虏鬼也。”《新五代史·晋高祖安太妃传》也有相似的记载:“南向扬之,庶几遗魂得返中国也。”历史上的伍员鞭尸,张居正死后尸体被挖出遭侮辱,汪精卫死后被国民党炸墓焚尸[5],这样的历史教训使得某些汉族民众背离土葬传统而火葬处之。
综上所述,土葬民众相信人死后回归阴间、回归大地,回归生命出始的本源,他们认可的是一种回归哲学。而火葬民众认为火是永生的象征,如凤凰涅槃那样达到灵魂不死或死而复生的目的,肉体是可恶的,灵魂则是不死的,他们信仰的是死后灵魂升天的思维哲学。对比上面的火葬和土葬习俗,我们了解到两种丧葬方法不仅是各地各个时代的不同习俗,而且也是基于不同民众不同考虑所行使的对于生命终结的一种待遇,对于这种待遇,这种风习,作为官方只能引导而不能强加干预。
国家官方与大多数学者认为以火化为核心的殡葬改革有助于规范丧葬文化的管理,他们指出现代殡葬文化应当由繁到简,主张节俭办事,并且以此来促进民众的信仰向现代科学而非迷信的道路上发展,总体而言他们认为当前的土葬存在着主要3个问题,即“文化上的迷信(常被认为精神污染)、经济上的费(包括对公民的经济压力与国家的资源压力:土地、木材、财力、时间)以及秩序上的乱”[6],而火葬在这些方面却完全没有,于是从一开始提倡火葬,我们始终都是不依不饶地迎合以火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以及最近几年由于平坟事件所带来的对于丧葬改革的质疑,我们不能不再次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原本好的意图好的政策成了乡村民众眼中的“不怀好意”,这里面纵然有某些基层政府的粗暴激进行为所致,但其本质原因还是出现在官方与民间的对话上。其一,历次涉及民间《殡葬条例》的出台都没有真正的民间参加者,包括官方征求的学者意见也很少真正意义上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民意测验和田野作业式的考察报告,这种非实证主义的“建言献策”也只能是停留于似是而非的自以为是的武断,并不能做到科学化。其二,土葬和火葬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一些山地或者非经济型的林地进行土葬而非火葬是完全合理可取的。据有关资料统计,中国的山区土地面积有95亿亩,占全国土地面积的61.1%,而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7],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恐怕要比与民间百姓争那些较住房建筑交通微不足道的不足两平方米的坟地要来的更明智。其三,火葬并不是没有缺陷,相对于土葬而言火葬同样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只不过一个是土壤污染,一个是大气污染,两种污染没有谁优谁劣。火葬不仅在风俗惯习上无法被民间民众所接受,而且还会无意中给他们带来对于生命对于死亡的巨大恐惧和焦虑,人们无法忍受想到或者听到自己的亲人死后被烧成灰,即便尸体没有任何知觉,而那种出于爱的通感却能够让人们感觉到“死者在经历炼狱般的煎熬”,这会使他们不由得想到多年后自己死去时也会如此被对待。于是即便法律法规如何禁止,官方政令如何三令五申,民众还是会选择两全其美的办法,即偷埋,这是出于对官方政策的消极反抗,除此之外民间民众还会想出贿赂关系、二次土葬和骨灰坟等多种对策,从这些年的殡葬改革效果来看,确实出现了这些令人感觉不安的现象。
在此我们并不是在怀疑殡葬改革的合理性,而是在说当我们在执行这一殡葬改革政策的时候,我们应当首先做好民间与官方之间的对话,只有在两者对话得以达成共识的时候,我们才能保证基于两者间利益兼顾的可能,从长远利益看,这样的对话关系着治国大业,从眼下现状看,平坟事件的纷纷攘攘使得两者在关于殡葬改革这一话题上心有余悸,双方为难,殡葬改革断断续续,有些地方甚至是不管不顾完全放任自然,有些地方则轰轰烈烈使得民怨道路以目。而鉴于此,当务之急我们所应当做的就是如何实现官方民间两者之间的和谐对话,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治国这个大的至关重要的方面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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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长征精神在这里回响[Z].(2006-11-19).中国国房网http://jczs.sina.com.cn/20061019/081500.html.
〔2〕刘子倩.周口平坟风暴[Z].中国新闻周刊http://www.newsweek.com/20121203.html.
〔3〕〔4〕陈华文.丧葬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147,146.
〔5〕人民网.历史事实:汪精卫死后被国民党炸墓焚尸[Z].http://www.people.com.cn/20080424/150 4.html.
〔6〕崔家田.农村土葬之“弊”:事实抑或对话[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3,(2):101.
〔7〕陈华文.殡葬改革与农民利益[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6,(11):49.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