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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9 01:13
新湘评论·下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责令乘车物品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家禽等动物;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条 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客携带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损坏车辆、隧道、路基、车站设施、轨道等设施设备;

(三)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开关;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一)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 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 望的树木;

(十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三)在轨道交通通风亭、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物品;

(十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

(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

(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一)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

(二)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三)项至第(十)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提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endprint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家禽等动物;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条 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客携带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损坏车辆、隧道、路基、车站设施、轨道等设施设备;

(三)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开关;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一)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 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 望的树木;

(十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三)在轨道交通通风亭、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物品;

(十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

(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

(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一)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

(二)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三)项至第(十)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提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endprint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家禽等动物;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条 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客携带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损坏车辆、隧道、路基、车站设施、轨道等设施设备;

(三)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开关;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一)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 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 望的树木;

(十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三)在轨道交通通风亭、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物品;

(十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

(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

(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一)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

(二)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三)项至第(十)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提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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