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之一的法家即主张法治,并提出了诸如“唯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但是,这种法治是建立在“生法者君也”的基础之上,即法只是“帝王治下”的诸多工具之一,生杀奖懲,全凭君主个人意愿而定。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与近现代意义上依托民主制度的法治思想有着本质区别,前者主要是把法律当作政治统治的工具,是一种治国之术,后者则强调“法律主治”。
但是,不能否认,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也有积极的、带有普遍性的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是“法与时转”“因时修律”的科学立法观。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提出“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韩非子也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这些思想多少触及到了法的进化发展规律,具有历史进步性。后世治国者多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统治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制定、修改法律。“不法古,不修今”,积极“变法图强”,构成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实践较为明晰的一条主线。当代中国立法同样应遵循“法与时转”这一辩证规律,“与时俱进”正是它的现代诠释。
其次是法治胜于人治的最佳治国方式。法家认为,儒家所说的贤人政治的确不错,但像尧舜那样的贤人要千世才出现一个。而且,即使出现那样的贤人,其治理国家如果不是按照“法”,而是凭借“心”,也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相反, 如果让一个中等才能的国君治理国家,只要他“守法术”“以法治国”,也可以将国家治理好。这是强调要以法治为立国的基石和兴国的根本。
第三是“唯法为治”“事断于法”的行为准则。古代法治论者将法看成是安邦立国、富国强兵的法宝,在他们看来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军事行动以及其他的方方面面都应纳入法的规范中。韩非子就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这是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根本精神,并在官吏管理和依法行政方面有着启迪作用。
最后是“明法去私”的司法公正途径。法家主张“明法去私”,反对以私害法。韩非子说“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能因强权势大而逃避制裁,也不能因亲近友好而随意赏赐。适用法律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些思想对当今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