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昆山爆炸事故发生之后,人们在谴责企业负责人拿人民的生命换取效益的同时,也会深挖一层:政府的监管到哪里去了?安全检查难道从来没有发现问题?今天有追踪报道给了我们答案,原来是昆山爆炸企业遇检查就公关。
安监部门检查时,中荣公司的应对方法如下:一、检查当天,至少减少一半工作量,有时还会让工人等到检查组快进来时再开工,如此粉尘量会减少;二、提前一晚突击清理,清扫除尘机,打扫车间卫生,还会喷水保湿;三、经常来检查的工作人员比较熟悉,会动用一些“公关手段”。有时遇到检查,公司会把工人安置在空厂房,制造没有生产工作的假象。
两个层面的问题暴露出来:通过弄虚作假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让检查人员难以发现企业车间粉尘过多、存在爆炸危险的问题;进行公关,例如可以让检查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图,不“发现”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问题也不上报,即使上报了,也可以不用整改而过关。
不过,检查的前一天突击打扫,检查的当天让工人休息,一个前提就得成立:事先知道第二天有人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这样的安全检查,就是检查者和被检查者联合上演的一出“双簧”。上面通知了,下面把真相隐瞒了,于是检查时形势大好,皆大欢喜。问题在于,这样的“双簧式”假检查,究竟想骗谁?
其实,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的安全检查,就是一项“点卯”的经常性工作。对他们来说,查出问题是成绩,说明检查认真;查不出问题更是成绩,说明平时监管到位。每年向上级报告政绩时,总结材料上都会写全年进行了多少次检查,发现和解除了多少安全隐患。至于具体怎么检查,隐患究竟如何整改,只看材料、听汇报的上级哪里知道?
至于所谓“公关”,中荣公司究竟向谁公关,又是如何公关的,有待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反映其公关效果的事例倒是有一个:两个月前,因为除尘机过热,中荣公司发生了一场火灾。有关部门下达了整改通知后,厂里仍在生产。下达整改通知为什么不需要落实?难道这就是“公关”的效力?
《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在赋予监管部门权力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管部门人员应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常见的是事故的主管单位被查处,有时追及政府主要领导,而监管部门和人员被追责的情况则很少。这是不公平的,尤其在发生过类似“双簧”的情况下。希望从昆山事故开始,监管部门的责任也能得到彻底追究。
【选自汉丰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