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逸冬
一、英美责任保险发展简况
(一)英国责任保险市场
早在19世纪中期,英国就出现了责任保险。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公司就曾提供过承运人责任险,1875年出现的马车第三者责任险,开创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先河。目前在英国保险市场,保险企业经营的责任保险有五个主要的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D&O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即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其中,强制性的险种主要是雇主责任险,而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D&O保险四个险种虽非强制,但由于投保人需要承担高额的侵权赔偿责任,绝大多数投保人都会选择购买。其责任保险单通常采用单独保单、组合保单、一揽子保单的形式,对于大企业或专业风险保障,保险经纪人通常会根据客户的需求而量身定做保险条款。保险费采取两种定费方式:分类定费和经验定费。分类定费是将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标的放在同一个群组中,然后确定一个相同的费率;经验定费是根据投保人过去索赔经验确定保费的一种定费方式,它对大多数小型的风险标的是不适用的。保险人通常将这两种定费法结合使用。
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2008年英国责任险总保费达到11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11.98亿元,而我国2008年责任险保费收入为82亿元,为其十分之一。在责任险保费收入构成中,保险公司占75%,劳合社占21%。英国保险市场上有专业经纪公司从事责任保险业务,保险需求简单的小公司使用当地的小经纪公司,保险需求复杂的大公司则使用国际再保险经纪公司,有专业需求的公司则使用专业经纪公司,其中介费在7.5%-15%之间。
(二)美国责任保险市场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其责任险保费占比超过40%。2008年美国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772亿美元,同期我国责任险保费收入仅有12亿美元,不及其1%。美国责任保险产品采用标准化设计,在ACORD(美国国际保险信息化标准协会)的单证中,责任保险产品种类主要有个人责任险和商业责任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和家主责任的个人保险,被列入机动车保险单和家主综合保险单中;商业责任险主要有商业普通责任、商业机动车责任、职业责任、雇主和劳工补偿责任、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其中商业普通责任险采用组合式保险单,承保场所、产品、完工、个人伤害、广告伤害责任(不包括雇主、机动车、职业、D&O责任)。保险服务事务所(ISO)、 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等作为各州保险监督官的统计代理人,汇总并提供保险公司及行业的财产险纯损失率和赔付数据,用于评价各州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否充分与公平。
二、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简况
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绝对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截至2011年,我国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48亿元,在财产保险中的占比为3.21%。而全球责任保险占总财产险业务的平均比例已达到15%以上,美国这一比例更是高达40%。
就保险产品而言,我国目前开办的责任保险有四大类: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其中强制性保险主要有:旅行社责任保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而校园方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险(医疗、会计师、律师职业责任)等险种在部分省市被列为强制险。总的来看,我国责任保险产品种类相对单一,而且目前使用的常规性责任险产品都已经沿用了几十年,在原理、实务、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在产品开发上,我国责任险新险种发展缓慢,缺乏E&O(Errors & Omissions Insurance,错误与遗漏保险)、EP(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urance,环境保护保险)等新险种,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
从投保情况来看,公众责任险大多是外资企业投保,国内企业大多投保其衍生产品(如安全生产责任)。以雇主责任险为例,外资企业通常都会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内资企业由于有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在投保了工伤保险后也就较少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国外的劳工补偿和雇主责任是在同一张保单下由商业保险人承保,而国内工伤保险由社保局承保,雇主责任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两份保单未能很好地契合,有时还出现保障重复现象。
由此可见,与发展成熟的英美责任保险市场相比,我国不仅在业务份额上与其有差距,而且在险种数量、质量以及在企业的投保意愿上,也有很大差距。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同法律的健全、完善密不可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造成实际生活中很多损害责任无法可依,导致某些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诸如近年来频发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侵权事件,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要么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要么相互冲突重叠、衔接不畅,很难发挥实际效应。
(二)企业违法成本低、缺乏投保意愿
虽然近几年我国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但是通过保险方式将面临的侵权责任风险转移出去的企业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企业的赔偿额不高,起不到相应的威慑作用;赔偿额高,则企业一走了之,由地方政府收拾“烂摊子”,扭曲与错位让企业看不到参加保险的好处。相比而言,美国大多数州的产品责任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消费者财产损坏或者人身伤害就说明产品有缺陷,制造商或销售商就要负责赔偿,而且不能引用销售合同下的免责条款。所以美国的制造商在没有投保产品责任险或相关信用保险的情况下,绝不敢把生产的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在英国,虽然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顾客通常将产品责任保险作为签订购销合同的前提条件。某些行业的产品(如医药行业)风险巨大,必须通过保险转嫁。endprint
(三)公众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成本过高
一方面,由于文化背景差异,中国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潜意识中存在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消极态度,与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不协调。另一方面,在法律诉讼中,中国民众与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对等的,个人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在举证等方面面临很多的困难,不容易得到赔偿。即使赢得官司得到的补偿也是有限的,维权成本过高。这些都影响了责任保险的深入发展。
四、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借鉴英国和美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侵权法体系,健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出现的产物,是法律制度完善和保险业对社会影响进一步加深的结果。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欧美国家,也是法律制度相对较完善的国家。侵权法是责任保险的基础,责任保险不可能超越侵权法现有的责任体系而独立存在。因此责任保险要发展,必须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侵权法体系,对于侵权企业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进而增强企业的投保意愿。
(二)加大对责任险业务的投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方面,在责任险的开发上,保险企业应修改其现有的责任险条款,使其更加标准化,同时加大对责任险的投入,加快新险种的开发步伐,开发创新产品,如E&O、EP、医疗责任、媒体责任、版权责任等,做好产品储备,要做领跑者而不是跟随者。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责任险业务水平。由于责任险引入国内市场时间不长,各保险公司在数据积累、精算技术、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应努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增强服务意识,为投保人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责任保险的宣传,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针对企业投保意愿不强、民众维权意识不高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加强责任保险宣传,结合法律法规和典型的责任险案例,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使公众认识责任风险,促进其维权意识和企业转嫁风险意识的提高,为责任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另外,在公众对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制度形式,在一些责任风险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或行业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制企业或行业投保,一旦发生大的灾难事故,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失,这既增加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有效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四)寻求再保险市场的支持
责任保险具有涉及面广、运作复杂、风险大等特点。根据发达国家发展责任保险的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民众索赔意识的不断增强,责任保险的需求也会激增。保险公司为了协调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可能会承保一些高风险责任保险。对此,可以探索建立国内责任保险分保体系,或者与国际一流的再保险公司建立分保渠道,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不断完善分保机制,有效化解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以确保责任保险的稳健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代建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