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状况调查研究

2014-09-18 07:53赵海萍夏淑芳
滁州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素质教育素质

赵海萍,夏淑芳

网络时代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状况调查研究

赵海萍,夏淑芳

网络时代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网络法律素质;二是法律信息素质。通过问卷调查和原因分析表明: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和法律信息素质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令人堪忧。建议高职院校应从转变法律素质教育理念、构建科学的法律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校园网络文明与法律文化、提高图书馆馆员的信息素质等方面提高学生的网络法律素质和法律信息素质。

网络时代;高职院校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法律信息素质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成为高校教学和大学生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网络在当代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给大学生学习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长期以来,高职院校片面强调学生的专业素质,忽视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致使学生的法律素质缺失、法律信息素质匮乏,网络法律素质教育问题已成为高职院校素质教育中普遍面临的新课题。

相对于传统法律素质教育,网络时代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主要体现在教育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创新:一是网络法律素质;二是法律信息素质。前者是规范大学生在网络上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等,包括网络法律知识、网络守法意识、网络维权意识以及网络犯罪认知等;后者指网络信息时代学生获取和利用法律信息的能力,即一个人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何时需要法律信息并能有效地去搜集这些法律信息去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17世纪法国杰出的数学家、哲学家雷纳·笛斯卡茨曾在他的著作《方法论》中说:“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法律信息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学会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手段检索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的各种方法与技能。只有具备法律信息素质的人才能真正利用法律信息资源,凭借自己的信息意识和信息技能不断地将获取的大量法律信息转化为法律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法律信息素质是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衡量一个人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看他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而且看他能否有效地及时处理和利用大量法律信息,并富有成效地进行法律学习和司法实践。

一、网络时代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调查

(一)调查对象

为了尽量准确地把握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现状,保证调查结果的可信度,课题组在江苏省内选取了5所不同类别的高职院校共500人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69份,有效回收率为93.8%,掌握了较多的一手资料。调研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一名指导教师负责,以统一规范的指导语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整个问卷,填写问卷采用无记名形式。

(二)调查方法

本课题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了解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网络法律素质及法律信息素质等方面的现状,通过深入访谈,进一步考查大学生回答问卷的真实度。

(三)调查内容

调查一: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状况调查

在网络环境下,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网络行为依法自律的保证。面对自由开放的网络虚拟空间,大学生可以毫不费力地浏览国内外大小网站,接受各类信息,极大地开阔了大学生的视野,然而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失范问题也不容忽视。表1列举典型性的调查问题加以说明。

表1 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状况调查

调查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信息素质状况调查

通过相关的网站网页检索法律信息是信息化时代的主流与趋势。网络信息时代使大学生获取法律信息的途径越来越便捷。然而,学生通过网络获取法律信息的能力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表2列举一些典型性的调查问题加以说明。

表2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信息素质状况调查

(四)调查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网络法律素质状况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网络法律知识贫乏

对网络违法行为缺乏正确的判断,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认识不清,对自己网络失范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缺乏预见性。

2.网络维权意识较差

对于防止网络诈骗、隐私的保护、防范黑客入侵电脑等不同形式的网络侵权,不知道该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对于如何避免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不知所措。

3.学生的法律信息意识薄弱、有效检索法律信息的能力有限

学生通常不会主动地、多渠道地获取和利用法律信息,不懂得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快捷、高效地获取自己所需的法律信息。大部分学生对图书馆信息需求缺少目的性,仅仅局限于获取自己所偏好的或应急的某些信息,上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聊天、娱乐或通讯之用,用网络查找学习资料的情形鲜见。调查中也发现有不少学生已经开始意识到网络学习是一种新的获取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方式,只是由于他们还没有完全突破长期形成的学习模式,在网络学习中还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可知,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法律信息素质等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令人堪忧,归纳起来,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高职院校及大学生对法律素质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

就高职院校而言,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以市场为导向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学校更多关注的是专业技能的教育和毕业生的就业率,大部分高职院校没能有效教育引导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这种带有实用主义和功利色彩的人才培养模式,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势必带来消极影响。就学生本身而言,由于缺乏相应的环境熏陶和有效的引导,加之自身认识的错位和学习动力不足,学生普遍不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而是更加关注自己专业技能的提高。

(二)高职院校没能建立科学的法律素质培养模式

造成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不佳的状况,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据调查了解,大多数高职院校有关法律素质课程的唯一必修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少,内容多,其课程设置根本不能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需要,对于作为新形势下的网络法律法规更是涉猎甚少。“我国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尚未将法律素质教育纳入整个教育教学体系中,法律素质教育缺少整体的计划和安排。”[1]可见,法律素质教育在许多高职院校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学校图书馆员的信息素质不能满足信息时代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求

教育部2000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指出: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是高校图书馆的一项主要任务。[2]图书馆管理员的信息素质,对于图书馆的建设和对读者的引导作用,对于读者的信息素质的提高,起到了建设性的、示范性的作用。然而,目前图书馆员的服务大多只局限于为大学生提供书刊借阅方面,不能有效及时引导和满足学生的法律信息需求,其信息素质和信息服务意识还有待提高。

(四)网络立法的滞后性以及不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是制约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因素

我国有关网络立法还远远跟不上网络时代的发展,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主要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在计算机使用中的安全使用问题,宏观上整体上的网络立法尚处于空白。网络立法本身的匮乏与滞后,使大学生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系统的网络法律知识,造成了法律知识准备不足,成为制约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培养途径

随着网络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高职院校的法律素质教育如果仅仅停留在法律常识宣传普及的层面上,就不可能满足网络化与法制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法律知识的教育是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这种普法教育的现实与培养公民现代化法律观念的基本素质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3]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对象是具有领悟能力和文化素质修养的大学生群体,其目标和任务是培养大学生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养成法律意识,并形成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因此,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应该区别于传统的普法教育,普法教育的面广,内容浅显。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系统工程,应从法律素质教育课程体系、校园网络文明和法律文化、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以及完善网络立法等方面综合改善和提高。

(一)转变法律素质教育的认识定位,构建适应网络时代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课程体系

目前大多数学校把法律素质教育的性质仅仅定位在附属于道德教育,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素质教育应该有其独立地位。一方面,高职院校应根据职业和就业需要,开设一门或者两门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强化对职业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广泛宣传网络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信息网络操作技能方面,计算机基础课程的针对性不强,没有完全解决信息网络学习所遇到的问题。高职院校应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程,帮助和引导学生掌握法律信息检索能力。通过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适应网络时代的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课程体系,将法律素质教育纳入高职人才培养方案中。

(二)拓展网络法律学习的平台,建设校园网络文明与法律文化

建立校园信息网是学校进入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也是教育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校园信息网络的建立不仅仅是法律素质教育目标、内容手段的更新,还将导致教学组织形式、教育结构、教育管理制度、教育思想的变革,并对大学生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产生重大的冲击和影响。”[4]目前大多高校建立了微博工作平台,但其功能主要在于师生交流学校管理、学习、娱乐等方面的信息,对于法制宣传较少涉及,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个信息平台积极拓展网络法律知识宣传途径,建立法制教育方面的主题网站等。大学生掌握了系统完备的法律知识,才能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法律求助于每个人,并且只有当它为每一个人所理解,才能被遵守。”[5]通过建设校园网络文明与法律文化,引导大学生利用网络来获取法律知识,提高网络法律意识,成为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工程的一项紧迫任务。

(三)图书馆是法律信息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重点发挥图书馆馆员的信息素质的培养和对读者的引导作用

网络时代是信息时代,法律信息素质教育的关键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息意识、法律信息检索能力和法律信息利用能力,法律信息素质能力的培养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依靠图书馆。作为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主要教育者的图书馆员,其信息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图书馆教育职能的发挥。目前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馆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传统的纸质文献逐步向电子文献转移,通过购买大型的数据库,丰富了我们的馆藏。显然,利用数字图书馆检索法律信息,其查全率和效率都远高于搜索引擎。但调查发现,数字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利用率不高,甚至还有学生不知道什么是“电子资源”,对其概念的认识是“电脑”或“电子辞典”。因此图书馆不但要为读者提供广泛的法律信息资源,更重要的是要引导读者了解和利用图书馆丰富的法律数据库资源。图书馆馆员自身的信息素质关系着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水平,只有充分培养图书馆馆员的信息素质,才能更好的为读者服务,能提升提供法律信息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范围。

(四)完善网络立法,为网络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除了依靠大学生的自律和良好的品行来规范网络行为外,更重要的是需要专门的网络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关于网络的立法。西方国家一直崇尚法律至上观念,因此把法制教育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并且制定了相关网络立法予以保障。早在1978年美国就制定了最早的网络立法进行网络法制教育。1996年英国颁布了《3R安全规则》,旨在保护青少年的网络行为和网络活动。1997年德国制定的《多媒体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互联网的的法律。我国应借鉴外国网络立法的先进经验,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从而使网络行为有法可依。

[1]秦志凯.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J].现代企业教育,2009(2)下:82-83.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Z].2002(003号).

[3]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37.

[4]王 钢.网络时代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6(8):62-64.

[5][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M].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3.

G711

A

1673-1794(2014)03-0092-04

赵海萍,镇江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教学与研究;夏淑芳,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江苏镇江212003)。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十二五”规划课题:网络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模式研究(12SEW-Y-048);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高职院校学生阅读现状及对策研究(KT2011243)

2013-08-01

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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