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2014-09-17 02:08侯佳儒林燕梅
关键词:总署化学品设施

侯佳儒 林燕梅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近年来重大污染事件频发,从陕西血铅事件、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汀江污染、大连海域污染、千岛湖污染等直到近日的长治苯胺泄漏,都暴露出严重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引人关注,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早就出台,但实践中针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拖延、隐瞒、回避、含糊其词、弄虚作假等现象仍然一再发生。在这种背景下,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10月颁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试图通过借鉴国外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推动我国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

所谓“有毒物质排放清单”,是指“一个国家或区域环境的数据库,是潜在的有害化学物质和/或向大气、水和土壤中排放并转移至其他地方进行处理或处置的污染物清单”,[1]而所谓“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Toxic Release Inventory,TRI,以下简称TRI制度),即是指对这些有毒化学物质的排放情况进行报告和登记,并将相关数据向社会公布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TRI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手段。目前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建立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PRTR),就是以其为蓝本。经验表明该制度对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成效显著。

TRI制度首创于1986年,被视为美国环境管理制度创新的典范,在促进企业自愿减排方面取得巨大成功。为促使我国的TRI制度取得同样成效,本文将对美国的TRI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具体内容、违法后果、信息公开流程及数据使用等问题逐一进行介绍,然后结合该制度与“命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手段的区别分析其何以取得成功。本文还将比照美国TRI制度的实践经验,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的TRI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美国TRI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美国TRI制度出台背景

美国TRI制度的出台,和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合碳化物化学品公司造成的两起化学品泄漏事故密切相关,其中一起就是发生在印度的“博帕尔事件”,另一起发生在美国西维吉尼亚,前者当时即造成2000多人死亡。这两起事件引发美国民众对环境突发事件和危险化学品泄漏问题的强烈关注和担忧。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应急预案和 公众 知 情 权 法》(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EPCRA),通过建立应急预案、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法律手段,保障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免受有毒化学品的危害。

(二)《应急预案和公众知情权法(1986)》的内容

《应急预案和公众知情权法》围绕应急预案和公众知情权,对四个紧密相关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包括首创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

1、应急预案制度。根据该法第301-303条,地方政府应制定化学品应急预案,每年对其至少审核一次,州政府应监督和协调各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持有极端有害物质(EHSs)超过预案允许的阈值的单位必须协助应急预案的制定。

2、紧急报告制度。根据第304条,因意外导致“极端有毒物质”或“危险物质”排放超标,相应设施拥有者、运营者必须立即向州和地方政府报告。该条款还规定,有关化学品意外泄漏的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

3、社区知情权要求。根据第311和312条,制造、加工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拥有者或运营者,必须向州和地方政府及当地消防部门提供材料安全数据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s,MSDSs)和该表上全部化学品的库存清单。第311条和312条还要求,材料安全数据表应对表上化学品的属性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作出描述,安全数据表和化学品库存清单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公众都有权获得。

4、TRI制度。根据第313条规定,如果一个设施超标或超额生产、使用第313条所规定的化学品,其拥有者、使用者应向美国环保总署和州政府指定的部门每年提交有毒化学品排放表。[2]该条的第(J)款还规定,美国环保总署应整理和汇总有毒化学品排放表的信息,建立有毒化学品排放清单数据库,美国环保总署应保障任何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通讯等手段访问这些数据。[3]

(三)TRI制度的嗣后发展

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污染预防法案》(Pollution Prevention Act)。该法进一步要求TRI制度的报告内容,还须附加有毒化学品废物的处理方法、源头减量方法。这样从1991年开始,TRI化学品的现场处理、回收利用和燃烧能源回收措施,也是TRI制度应登记的内容。废物管理数据丰富了TRI数据库的内容,有助于分析化学品减量的进展情况。[4]

经过20多年的发展,TRI制度成效显著,不仅实现了其预定目标,即“为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和公众,包括设施周围社区中的居民提供信息”和“告知公民有毒化学制品在环境中的排放,辅助政府机构工作,促进相关条例、指南和标准的完善”,[4]同时该制度还极大促进了企业自愿减排有毒物质。

二、美国TRI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TRI报告制度

1、TRI报告要求(TRI Reporting)

《应急预案和公众知情权法》第313条对有毒化学品报告制度作出规定。此外,美国环保总署还出台了TRI的配套法规和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帮助企业正确填报表格和提交信息。[5][6]从操作层面来看,TRI的报告制度主要对报告主体(Who Must Report?)、报告内容(What Must Be Reported?)和例外情况(Exemptions)三项内容作出详细要求。

(1)报告主体。《应急预案和公众知情权法》第313条规定,设施的拥有者或运营者是有毒化学品排放、转移处置的报告主体。按照定义,设施(facility)包括“位于或邻近现场,并且归相同人员或管理者所有或使用的建筑、装置器材、结构物或其他固定设施”。[6]但并非所有有毒化学品设施的拥有或运营者都需要提交TRI报告,只有同时符合以下3类指标时,才需要填报:第一个是工业类别指标,设施分类应属于标准工业分类码①1997年4月9日,美国的预算和管理办公室(OMB)公开了一项有关联邦登记注册信息,决定采用北美工业分类系统(NAICS),因此,美国环保总署自此后也采用了NAICS的工业分类码来分类需要填报TRI表格的行业,同时也对照SCI码。(简称“SCI”code)表1列出的行业;第二个是雇员指标,设施应有全职雇员超过10人或等同于2万工作小时;第三类是化学品和阈值(threshold)指标,设施应生产、进口、处理或使用的有毒化学品属于TRI列明的化学品(以下简称TRI化学品)并数量超过阈值。一般而言,设施当年生产或处理超过25,000磅TRI化学品,或使用超过10,000磅的TRI化学品均应填报,但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的有毒物质(PBT)除外,PBT的阈值是0.1克的二恶英和二恶英类化合物,其他PBT的化学品为10或100磅。目前TRI化学品约有650多种。

表1 填报TRI表的行业

(2)填报内容和形式。美国环保总署,I 1-20)

(2)填报内容和形式。美国环保总署为TRI制作了两种表格:排放表(Form R)和简表(Form A)。排放表是报告排污信息的主要载体,内容包括:设施的名称、位置和正常商业用途;设施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文件;有毒化学品明细等,基本信息请参看表2。在报告形式上,填报人可以选择书面填报,并在每年7月1日之前向美国环保总署寄送填好的排放表。但美国环保总署强烈建议填报人通过TRIMEweb(TRI-Made Easy web)网上填报,直接将数据输送至美国环保总署的中心数据交换库(CDX)。TRI-MEweb填报非常方便,上一年的数据会自动下载到今年的数据,填报人只需要对数据进行更新,网上签署,表格提交后,填报人会立即收到环保总署接收填报表的确认信息。一旦经审核通过,通过网上填报的排放表的电子版会被自动转发给州政府的指定机构,即填报人一次填报能同时满足向美国联邦环保总署与州政府报告的义务。

表2 排放表Form R需要填报的主要内容

(3)例外情况。如果化学品特性属于商业秘密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填报人可以申请对该化学品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种情况下,填报人要书面填写两组报告:一组是公开版本,只需提供化学品的类别信息和排污表“Form R”或“Form A”;另一组报告是保密信息,需要对化学品进行描述、类别说明和提供化学结构和排污表“Form R”或“Form A”。经环保总署确认其商业秘密保护申请有效后,只有公开版本的报告会向公众公开。[7]除商业秘密保护例外以外,第313条还规定了其他例外情况,即TRI列表中的化学品与其他产品混合并占比例属于微量(例如浓度低于1%或者PBT0.1%),设施的拥有者或使用者不需要报告;设施的拥有者把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也不需要报告。

2、违法后果

《应急预案和公众知情权法》第325条c款规定,任何人(受监管设施的拥有者和运营者)违反第313条规定,应当提交TRI报告但不按时提供或未按规定提交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每天每次违法的民事罚金可高达25,000美元。美国环保总署可以以行政命令予以处罚(数额较少)或者向设施所在地的联邦区级法院提起民事罚金诉讼。美国环保总署于2001年4月12日出台了有关《应急预案和公众知情权法》第313条的执法政策,指导环保总署的10个分区办公室统一执法口径,区分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情节进行处罚。

(二)TRI的信息公开制度

TRI如果只有报告要求,它的作用是极为有限。TRI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与TRI的信息公开制度密不可分。美国环保总署设有有毒化学品清单项目处(简称TRI Program),由环保总署环境信 息 司 (Offic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OEI)下的环境信息分析与公开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alysis and Access,OIAA)管理。

TRI的信息公开分三步实现:第一步,有毒化学品排放表的填报人在次年7月1日之前向指定部门提交本年度有毒化学品的排放数据,在网上填报或书面填报“Form R”或“Form A”的信息;第二步,美国环保总署在确保数据条目和数据质量之后,通过TRI数据库及美国环保总署开发的各种信息搜索系统发布TRI的数据;第三步,美国环保总署的TRI项目处汇总分析每年的TRI数据,为联邦政府、州和部落政府和社区居民的决策和行动提供参考。

美国环保总署对TRI数据库的信息公开非常充分。任何个人想了解自己所居住区域有哪些TRI有毒化学品排放,只要进入美国环保总署的TRI主页,填写所关心区域的邮编号码,就可以得到该地区TRI化学品的排放信息。为方便公众了解自己身边的有毒物质的信息,美国环保总署开发了各种对TRI数据进行加工整理的系统供公众使用。例如,“TRI Explorer”提供郡级、州级及国家级各级区域的有毒化学品排放和转移数据,并按照设施、化学物质、地理位置及行业类别进行分类整合。用户获取所需报告只需三步:首先,选择需要哪些信息(各州情况、排放信息、废物转移和废物量);其次,选择类别生成报告(设施分类、化学物质分类、地理位置分类、行业分类或趋势分类);最后,填写所需要数据的年份信息、化学品、地理区域等选项后就可以点击生成用户需要的报告。“TRI Explorer”还提供用户可以与TRI数据互动的分布图,点击特定的州就可以生成该州的报告,用户可以通过分布图对美国的有毒化学品排放的信息一目了然。[8]

TRI.NET供经验丰富的用户下载原始TRI数据用于自定义分析。TRI.NET有许多强大的功能,包括:(1)Map工具栏可以允许用户用谷歌地图,谷歌地球和虚拟地球定位排放有毒物质的设施;(2)Drill Down工具栏可以允许用户快递在检索结果中追踪更多的细节;(3)Advanced Trends栏目允许用户快递查找年度间数据的变化趋势;(4)EPA Reports栏目可以帮助用户基于TRI数据查找到美国环保总署关于该设施的其他报告;(5)Data Layers栏目帮助用户揉入其他数据分析,例如环境正义、化学毒性、设施是否处于印第安部落或美国墨西哥边境地域等。[9]同时,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也开发了有毒物质排放目录和化学危险品信息档案(TRICHIP),该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库能帮助专业人士更好地了解有毒化学品排放清单上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0]

“myRTK”(myRight-To-Know)是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为移动设备(手机)设计的一个基于网络的应用软件,以地图的形式展现任何地点及地址相邻地区中,报告有毒化学品排放清单的污染源,及会产生、管理或排放有毒化学品排放清单下污染物质的持有空气、水或有毒废物许可证的大型污染源。[11]这个软件还提供区县内、产业内同类企业的排放数据比较,并对单个污染源排放的有毒化学污染物质种类、健康影响及该设施的合规历史提供查询。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建立的Envirofacts数据库为公众直接提供了工业污染源的空气、水、危险废物许可证持有及合规情况、污染处理情况、财政补贴/资金、风险管理计划、超级基金及有毒物质排放等全方位的信息,并提供了邮编、地名等便利的检索工具。[12]

(三)TRI数据的使用

获取和使用TRI数据,无论对于公众、政府还是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1、对于公众而言,TRI制度可以使公众获得有关有毒化学品在各个区域的处置、排放和作为废物处理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公众更好的了解潜在的环境健康风险,作好预防工作,并与企业界和政府合作以促进企业界减少有毒化学品的使用。综合TRI信息和化学品的危害信息、暴露途径等信息,可以帮助环境决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设定环境治理目标的优先序位。[13]TRI数据与其他信息结合(例如与该种化学品的毒性、暴露途径、在食物链的生物累积量、化学物质的存活周期以及在人体的累积及致病病理等信息)时,可以用来分析化学品排放与健康风险的关系。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搜集其他有关信息来分析健康风险可能比较困难,因此,美国环保总署还开发了一种名为环境指标风险筛查(Risk-Screening Environmental Indicators RSEI)的工具帮助公众了解工业有毒物质排放与慢性病风险的关系,促进地方居民和政府共同合作采取措施避免这些风险。[14]

2、对于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充分利用这些有毒化学品排放数据,可以有效制定和评估环境管理方案,以便更有效地设置监管优先项,并跟踪污染控制和废物削减进展,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应急水平。例如,德克萨斯州使用化学品清单监测本州水和大气的排污情况;特拉华州则使用化学品清单确定某一设施是否达到它的规划要求。TRI数据结合人口统计数据,可以帮助政府和公众处理潜在的环境正义方面的问题。[13]

3、对于企业而言,利用这些数据来源,获得与其相关的有毒化学品管理、排放、转移和处置的一般信息,有利于企业削减处置有毒化学品废物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识别污染控制较有前景的领域、建立减排目标和记录减排进度。TRI数据向公众公开,促使很多设施的企业主与当地的社区合作,共同制定有效的策略来减少有毒化学品对当地环境和公共健康带来的风险。[13]

尽管TRI数据有如此多用处,美国环保总署在公开TRI数据的时候,还会提醒使用者要注意到TRI数据具有的局限:(1)仅TRI数据本身只能够说明化学品的排放数量和处理情况,但不能够直接显示这些化学品对人的暴露量,也不能计算出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2)虽然TRI数据已经涵盖了超过650种有毒化学品和多个行业,但由于TRI的报告要求限于超过阈值的设施,因此TRI的数据并没有覆盖所有有毒化学品和所有行业,这也是TRI数据的局限之一。(3)《应急预案和团体知情权法》规定未获得数据时,可对用量进行合理的估计,[2]因此企业填报的数据大多是年度的估计值,缺乏准确的实时监测数据,存在一定的局限。不过由于TRI的报告表格都需要设施拥有者或运营者的管理人员签字提交(虚假报告的最高惩罚是签署人的刑事责任),估计的数据较接近真实。事实上美国环保总署每年在2万多填报人中抽取不到3%进行抽查,检查其数据的真实性。[15]

三、美国TRI制度的启示

(一)实施TRI制度能一举三得

从美国经验来看,TRI制度能真正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成效明显。在环保方面,TRI制度被美国环保总署认为是最成功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根据美国环保总署的统计,自1988年TRI制度开始实施至2007年,美国现场和离场有毒化学品处置、排放总量减少了61%(83万吨)。[4]

在经济效益方面,有研究对TRI信息公开制度所产生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在TRI数据公布当天股价跌幅最大的公司会立即采取措施削减排污,其治污力度要比同行其他公司大得多;[16]研究还表明,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每减少10%,公司的市场价值将增加3400万美金。[16]除了金融市场以外,房地产行业也十分重视环境信息。研究表明,对TRI信息进行公开的企业对周边房价有负面影响,房价对TRI报告上污染物排放的敏感度远高于其他被监管的污染物排放。[17]

在社会效益方面,社区群众了解当地污染物信息有助于降低健康风险。一份研究报告表明,从1989年至2002年期间,TRI报告的污染物在每个郡都降低,因此挽救了至少13,800名婴儿的生命。假定一个生命的价值为180万美金(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总署通用的保守估计),TRI所创造的健康收益大约为250亿美金。[18]

总之,TRI制度为企业成为绿色公司带来强大动力,同时也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的健康及社会效益。

(二)TRI制度获得成功的原因

TRI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学者阿坎·冯和麻省理工学者欧·洛克认为,是因为TRI制度不同于传统“命令-控制”模式的环境管理手段,TRI制度能够动员各种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管理模式创新的典范。[19]他们认为,从表面来看TRI仅是一个“有毒物质登记注册+数据库信息整理”的制度,但它的实际运行有三个因素不同于命令与控制环境管理手段使它取得成功:首先,该制度中政府角色不再是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而是为公民、相关利益团体和企业提供多维度的、丰富的环境信息,用来帮助他们了解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合适方案;其次,TRI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创设了一种新的“环境标准”确立机制,即由知情的公民而非专家来决定哪一个风险水平是可接受的;再次,从排污企业角度来看,其采取污染防治处理措施的动力并非来自行政机关的处罚风险,而是来自公众压力而“自愿”。而且,公众的压力最终会聚焦在表现最差的排污企业,促使这些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环保措施,而为了避免进入公众环保“黑名单”,企业也会随之跟进,在减排问题上形成你追我赶的局面。[19]

(三)信息公开是TRI制度的要害

TRI制度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其最大成功之处,就是最大程度把TRI数据有效公开,使公众充分知情。只有保障TRI数据库信息充分公开,TRI制度才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作用。

首先,对社区团体、环保组织、大众媒体甚至房地产中介而言,由于TRI数据非常容易获得,他们能通过检索获知本地区有毒物质的排放信息,从而采取行动。根据一项民意调查,85%的TRI数据使用者通过TRI数据向企业施加压力,58%的TRI数据使用者反馈目标企业会作出回应并采取减排措施。[19]

其次,对于政府而言,TRI数据能促使相应机关积极采取执法行动。例如,美国一家消费者组织从TRI数据中发现一家美术用品制造商是纽约市空气污染的祸首,其排放量占城市有毒空气的17%,经媒体宣传后,纽约州的环保机构要求该公司进行技术改造,结果减少约95%的甲苯排放量。

再次,因TRI数据公开,大众媒体和股票市场可以凭之对有毒物质排放巨头产生强大压力,从而迫使他们自愿减排。研究表明,股票市场会反映TRI数据的变化,TRI数据事实上会在公众心理中形成一张排污者“黑名单”,许多大公司为避免自己被列入“黑名单”都自愿采取减排措施。事实上,AT&T公司、陶氏化学、杜邦公司和默克公司在TRI制度实施不久即承诺自愿减少有毒物质的排放量,[20]孟山都公司更明确表示“我们知道公众不会喜欢我们的(排放)数字很高”,承诺在TRI数据首次发布的三年内削减TRI化学品的90%。[15]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已经具备实施类似美国TRI制度的法律基础、数据储备和技术条件:在法律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生效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等,为TRI制度实施奠定基础;在数据储备方面,已经基本建立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库;在技术条件方面,化学品登记中心开发了基于GIS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应用系统,可对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情况进行方便、快捷的浏览、查询、统计与分析,并实现全国范围内事故应急周边环境和应急资源的查询和展示等功能。

但是,在目前条件下,我国即使推行类似美国TRI制度的相应立法,实践中却很难期待其在环保、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取得类似美国的成效。比照美国和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的相应立法,虽然二者都有类似TRI制度的报告要求(内容虽有所不同),但区别仍然很大:首先,美国的TRI制度是不同于传统“命令-控制”模式的环境管理手段,这是美国学者一再强调的经验总结,该制度致力于动员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种力量全员参与环境保护,但我国目前的相应立法更侧重应急管理。其次,TRI数据的有效公开是美国TRI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其成功之处,只有TRI数据库信息充分公开,TRI制度才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作用。但我国目前的相应立法对信息公开这一问题规定不足,因此难以发挥登记数据与各级政府决策部门、企业界和公众产生互动的动态功效。TRI数据库信息公开是美国TRI制度的要害,要使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取得类似美国的成效,建立和健全TRI数据库信息公开制度就应是我国下一步的立法重点。

[1]Public & Environmental Affairs(IPE)and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The China Pollution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Index (PITI):2008 First Annual Assessment Results for 113 Cities,Breaking the Ice on Environmental Open Information,June,2009,available at http://www.ipe.org.cn/Upload//2010-09/2029b0a7e3754216a111e578d7d3e066.pdf.

[2]See EPA: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Overview,available at http://www.epa.gov/oem/content/lawsregs/epcraover.htm.

[3]42USC § 11023-Toxic chemical release forms(Section 313of EPCRA),available at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42/11023.

[4]EPA:The Toxic Release Inventory(TRI)and Factors to Consider When Using TRI Data,available at www.epa.gov/tri/triprogram/FactorsToConPDF.pdf.

[5]40CFR 372,Toxic Chemical Release Reporting;Community Right-to-Know;Final Rule(February 16,1988;53FR 4500),available at http://ecfr.gpoaccess.gov/cgi/t/text/text-idx?c=ecfr&tpl=/ecfrbrowse/Title40/40cfr372_main_02.tpl.

[6]EPA:The 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available at www.epa.gov/tri/guide_docs/pdf/2000/brochure2000.pdf.

[7]EPA:Toxic Chemical Release Inventory Reporting Forms and Instructions,Revised 2010version http://www.epa.gov/tri/report/formR/RY2011FormR.pdf.

[8]Website of“TRI Explorer”:http://iaspub.epa.gov/triexplor-er/tri_release.chemical.

[9]Website of TRI.NET:http://www.epa.gov/tri/tridotnet/index.html.

[10]Website of TRI-CHIP:http://www.epa.gov/tri/tri-chip/index.html.

[11]Website of“myRTK”:http://www.epa.gov/tri/myrtk/index.htm.

[12]Website:http://www.epa.gov/enviro/.

[13]Enforcement Response Policy for Section 313of the Emergency Planning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1986)and Section 6607of the Pollution Prevention Act(1990),April 12,2001,available at http://www.epa.gov/compliance/resources/policies/civil/epcra/epcra-sec311-mem.pdf.

[14]Risk-Screening Environmental Indicators RSEI:http://www.epa.gov/oppt/rsei/.

[15]Wolf S.M :Fear and Loathing about the Public Right to Know:the Surprising Success of the 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Journal of Land Use and Environmental Law 11:217-324.

[16]Shameek Konar and Mark A.Cohen,“Information as Regulation:The Effect of Community Right to Know Laws on Toxic Emissions,”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32(1):109-124(1997).

[17]Christopher S.Decker,Donald A.Nielsen and Roger P.Sindt,"Residential Property Values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Laws:Has the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Had an Impact?"Growth and Change 36(1):113-133(2005).

[18]Nikhil Agarwal,Chanont Banternghansa and Linda T.M.Bui,"Toxic Exposure in America:Estimating Fetal and Infant Health Outcomes,"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t.Louis Working Papers:2009-16(2009).

[19]Archon Fung,Dara O'Rourke:Reinventing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from the Grassroots Up:Explaining and Expanding the Success of the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Vol.25,No.2,pp.115 127.http://nature.berkeley.edu/orourke/PDF/tri.pdf.

[20]Cushman,J.1995.Efficient pollution rule under attack.New York Times June 28:16.http://www.nytimes.com/1995/06/28/us/efficient-pollution-rule-under-attack. html? pagewanted=all&src=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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