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订金”是权力订制的私房钱

2014-09-16 03:34汪代华
教育 2014年25期
关键词:订金私房钱乱收费

汪代华

两天来,不断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岳阳弘毅新华中学补录小升初的学生,除了交4500元学费外,还得“自愿”交2万元订金。(2014年8月18日红网岳阳站)

学生小升初,是他们应有的受教育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让学生“自愿”交订金,于法、于情、于理不通,这是违法的霸王条款,是以权力相要挟、实施乱收费的单边条约。“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定金所拥有的履约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为什么学生小升初要交“入学订金”?这是在搭入学便车,实施乱收费。即使是补录生,也没有收取“入学订金”的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订金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不能对合同履行起到担保作用。再说,学生上学是受教育的义务,不是买卖,收取“入学订金”违法。“被自愿”更是利用权力捆绑打压强迫学生就范。

缴纳“入学订金”,是学校利用权力在搞创收,搞“权力的私房钱”的特别订制,把“入学订金”作为学校的周转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的“小金库”。如果学校将每个学生的“入学订金”作为投资资金也能从中获利,即使存入银行也是一笔不小的利息收入。凭什么要让学生交押金来为学校从中牟利呢?“入学订金”名不正言不顺,学生有权向“入学订金”说“不”,有关部门应该对学校乱收“入学订金”的乱收费予以查处和追究问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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