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源源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股权分置后股票期权激励的内涵及其制度的先天性缺陷;从盈余管理制度失范、行权制度失范及信息披露失灵等方面揭示股权分置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导致的经济后果分析;给出加强对股票期权激励相关的盈余管理监管力度,加大对股票期权激励行权条件的制度约束及优化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机制等优化股权分置股权激励效能的会计处理策略。
关键词:股权分置 股权激励 会计处理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内生性制度缺陷,股权分置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同股不同权问题,掌握企业控制权的股东利用其权力肆意侵占非控股股东权益的行为屡禁不绝。究其根本,在于企业所有权人对企业控制权人的股权激励存在激励不相容性问题。虽然相关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款的方式来指导企业规范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制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
股权分置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导致的经济后果分析
(一)盈余管理制度失范对股权激励经济后果的影响
证监会于2005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等具体内容。但是各企业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却差异较大。理性人假设背景下的企业管理者通常利用其所掌握的企业控制权来影响股权激励制度的制定并从中谋求个人利益。企业管理者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会计操纵的方式来降低企业每股净利润,进而降低其所持有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企业管理者所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占其全部薪酬比例越高,则其采取会计手段来实施盈余管理措施以降低每股净收益的欲望越强;企业授予其管理层的股票期权的比例越高,管理层在股权实施预案公告前采取有效盈余管理措施的动机逾强。再者,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措施将影响行权条件,进而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造成影响。不同的上市企业的股票期权方案及具体实施措施有着显著差异。虽然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行权费用受管理层个人绩效考核指标的影响,但企业通常对此采取不披露策略,而选择所有者权益净利率等财务报表上已公开数据予以披露。企业管理层的股权行权条件是否切合实际将对企业管理层的决策产生直接扰动。企业管理层的股权行权标准若较易于达成,将降低企业管理层为提升企业绩效而作出努力的积极性,最终削弱企业长期市场竞争能力;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为企业管理层设置了难以企及的股票行权标准,则企业管理层将采取盈余管理措施以增进自身利益最优化目标,此举亦将造成企业经济增加值的损失,直接导致企业股东权益的损失。
(二)行权制度失范对股权激励经济后果的影响
其一,股票期权行权会计制度缺失强化企业管理层权力寻租冲动。从会计费用处理上分析,股票期权激励成本与期权数量和最优可行权数量正相关。通常而言,最优可行权数量与股票期权授予日公允价值的积为期权激励成本。这给企业管理层操纵利润以提升其个人从股票期权激励中获利能力提供可能。企业管理层可以通过调控最优可行权数量的方式来控制股票期权成本,进而影响企业账目盈利水平。虽然企业所有者可以通过制定有效制度来限制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利润的操纵,但是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制定通常留有诸多可供操纵的后门。企业管理层通常较低的行权条件或可供灵活修改的行权条件的方式来规避企业内部制度的约束,企业管理层还可以通过变更摊销期的方式来变更股票期权费用的会计计量,从而形成更有利于自己的股票期权行权方式。
其二,股票期权行权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强化企业管理层权力寻租冲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票期权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股票期权及其行权相关法规制度的缺位,为股票期权的激励效能的充分发挥造成巨大障碍。具体而言,当前实行的《证券法》与《公司法》在股票期权制度及股票期权行权制度等方面存在制度约束过紧的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企业自主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措施的能动性发挥。再者,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存在动力制度与压力制度不均衡的问题。在业绩上升时,经理人和企业均可获益,达到一种促进的作用,但是业绩下降时,并没有对经理人采取惩罚措施,经理人也没有较大的损失(陈婷,2013)。
(三)信息披露失灵对股权激励经济后果的影响
其一,股权激励的实质是通过赋予管理者以企业的股票期权的方式,使得企业管理者的未来收益与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相挂钩,从而让企业管理者与股东一样分享企业未来收益并承担企业未来经营风险。股权激励制度设计让企业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保持较高水平的一致性,从而在其任职期可以更好地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来作出经营决策。但是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设计中普遍存在的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问题,由此导致企业经理层比企业所有者掌握了更多支持企业决策的相关信息,从而处于信息控制权占优地位。在以本位利益最优化为导向条件下,企业经理层有较强的动机作出虚假信息披露,从而威胁企业股东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者甚至导致企业陷入濒临破产倒闭的边缘。
其二,公司治理结构不良导致企业信息披露失灵。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将削弱企业对外信息披露效率。当前我国部分上市企业存在一股独大问题,部分大股东身兼董事和高级经理职位于一身,这使得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且由于企业自设的内审机构分属不同机构,企业内部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未能实现有效的分置,从而降低企业对外披露真实信息的积极性。部分公司由于自身内控机制不健全,对企业内控信息披露有抵触心理(屈瑞燕,2014)。加之企业需为有效的信息披露支付成本,且企业未能从信息披露中直接获利,因此采取简化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的策略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从外部监管体系分析,证监会未在制度上对责任主体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不积极行使职责的问题(李刚等,2012)。endprint
优化股权分置股权激励效能的会计处理策略
(一)加强对股票期权激励相关的盈余管理监管力度
其一,上市企业应当通过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来强化对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措施的监管力度。无论上市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策略类型及其动机如何,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都是从根本上遏制企业高层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有效对策。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明晰企业管理层的责任与权力边界;降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透明性,使得企业股东可以洞悉管理层的行为及其后果,从而确保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之间的平衡性。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来确保企业股东能切实掌控对包括管理层股权激励措施在内的企业重大决策的最终决策权,并确保对管理层人员的行为的有效监督,以切实实现企业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其二,监管部门应当优化会计准则中关于股份支付相关条款的规定,以有效降低企业高管实施盈余管理措施的可能性。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号文件》中未对企业高管股票期权行权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企业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主要方式是采取有利于自己的特殊算法来确定企业股票期权的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监管机构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号文件》进行修订,从如下方面明确限定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核算方式:一是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应考虑当期市场信息的重要性。上市公司股权授权日公允价值的计量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本参照系,在未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形下企业不可采取非公开报价作为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非上市公司则应当以场外市场期权标的物的市价为参照系来如实确认,而不可依赖于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估计来确认该公允价值。二是在无确凿证据证实股权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可靠性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股权公允价值估计的特性来通过会计报表附注的方式提供相关信息。三是会计人员应当确保企业股权授权日公允价值的衡量标准的时间一贯性和横向可比性,杜绝企业管理层对股权授权日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频繁变更要求。
(二)加大对股票期权激励行权条件的制度约束
其一,监管者应当加强对上市企业高管的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的行权约束条件的设置方式与执行过程。为有效遏制上市企业高管通过修改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财务指标内容的方式来使其业绩考核成绩达到其股票期权行权标准的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若干种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备选方案以供上市公司选用;监管机构还需制定若干适用于全体上市企业的业绩指标约束条款,以便于对上市公司高管在股票期权领域的寻租行为施加财务指标硬约束。针对上市企业高管通过修改诸如企业净利润等关键会计指标的方式来达到对其股票期权采取行权措施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上市企业高管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各财务指标的标准核算方法,从而有效排除上市企业高管通过改变对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的会计核算方法以达到行权约束的可能性。
其二,监管部门应当严控上市企业高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的行权约束条件的设置方式与执行过程。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授权日与获授日之间的间隔约束为一年以上。这一规定对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效能与行权间隔期之间的必然关联性的考虑欠妥。过短的行权间隔期将导致企业高管可通过操纵当年利润的方式来从股票期权中获得收益,从而导致企业高管的决策行为短期化。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延长行权间隔期限的策略来严控企业高管的决策行为短期化趋势。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可以制定与企业高管在任时间挂钩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授权日与获授日之间的行权间隔,即在行权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形下,企业高管在离任一定年限后方可对其已获股权期权实施行权措施。此举有助于遏制企业高管利用控制权来操纵企业财务数据以谋求私利的冲动。
(三)优化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机制
其一,证监会应规制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条例,以有效遏制企业经理层的不合规行为。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的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不一致的问题影响到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性。为防范企业经理层利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来操纵企业信息披露活动,并有效遏制企业经理层通过虚假信息披露的方式来谋求其个人切身利益,我国证监会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的规章条例,对上市公司未及时有效披露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信息的不合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其二,企业在制定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时应当明确充分信息披露原则。充分信息披露原则系指企业应当以便于信息用户理解的方式来披露可影响信息用户决策的有效信息。企业的信息披露底线是,若该信息违背及时或有效的被披露,将导致企业信息被误读,乃至误导信息用户作出错误决策,则企业应当及时且有效地向信息用户披露该信息。关于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及时披露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期权行权对企业盈利水平及盈利能力的冲击、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风险等具体事宜,以便于投资人对企业股票期权相关财务状况有透彻认知。企业应当重视披露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相关信息的及时性。由于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变动迅速,有效信息的延时披露将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效率,进而影响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借助现代化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强化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时效性,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前瞻性,以有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标准和行权条件的探讨[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32)
2.屈瑞燕.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基于深市创业板的视角[J].商业会计, 2014(2)
3.李刚,宁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中股权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经济问题,2012(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