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霖, 王 洋
(上海电机学院 商学院, 上海 201306)
中美日韩法农产品流通体系比较
——以批发市场为中心
朱 霖, 王 洋
(上海电机学院 商学院, 上海 201306)
以中、美、日、韩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为目标,对各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中管理主体、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费用、市场使用费与批发形态等6个方面进行分析。发达国家批发市场的最重要特征是管理和投资的主体具有公益性;流通主体具有组织化、专门化和规模化,交易费用法定化和交易方式先进化的特征。以此为鉴,应建立统一管理的政府机构,强化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机能,鼓励利用拍卖和委托等新的交易方式和严格控制各项交易费用,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农产品; 批发市场; 批发商; 交易主体; 交易方式; 交易费用
当前,中国农产品流通中每年经由批发市场实现的交易额为3万多亿元,约占农产品流通总量的80%[1]。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不仅保证了农产品安全畅通地从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的餐桌上,而且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调节了农产品价格,使其维持在一个合理、公平的交易水平上。现阶段,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是平均交易规模大,市场运行机制以现货、现金交易为主,批零兼营相对比较普遍[2];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在减少交易费用、把关农产品质量,以及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上还有很多不足。总体来看,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偏低;从地区来看,由东部向西部逐渐降低;从经营范围来看,综合市场的效率高于专业市场;从所有制形式来看,集体和国有市场、股份制市场的效率高于私营市场[3]。
世界范围来看,除美国有约30%的农产品通过大农场主流通以外,大部分发达国家,如法国有约40%、日本和韩国有7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进入消费环节[4]。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各国经过不断地历史演变,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本文分析了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的运营模式和特点,对中国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国际上主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3种模式[5]: ① 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企业运营,政府驻场监管”模式;② 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政府投资为主,授权机构管理”模式;③ 以日、韩为代表的东亚“法制化分类管理,政府管制大型市场”模式。
(1) 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美国由产地直接运送到超市的农产品比例高达80%,批发市场销量仅占到20%左右。总体而言,呈现出“大生产大流通”的特点[6]。根据市场功能的不同,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分为3个类型: ① 以批发为主的农产品集散市场(Terminal Market);② 可以同时实行批发和零售的区域市场;③ 为以收集为主的农民市场。集散市场和区域市场大部分由民间资本和州政府运行为主;农民市场主要由州政府开设,以农民协会运行管理的方式存在。
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间资本,在现有的4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有16个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有14个州政府投资建设,其他14个由联邦政府、地方团体和农协团体等共同投资建设。
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以委托和拍卖为主。收集商人和产地收集团体将从农民手中收集到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给零售商人,收集者获取的平均利润为7%~8%。委托买卖的情况下,收集商接受农民委托销售农产品,法定利润为7%~20%,一般情况下利润控制在15%左右[7]。
(2) 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主要依据1953年9月30日颁布的“国家公益市场网络”第53~959号政令和1967年9月22日关于国家公益市场规则修改和编码的第67~808号政令(Ordonnance)。政令对农产品价格给予了特别关注,希望农产品价格既能对消费者有利,尽可能的低,同时也能为农产品生产者带来合理的收入[8]。目前,加入法国公益批发市场协会的17个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其中由地方公益团体运行管理的有4个,有13个由混合型的经济团体来运行管理。不仅如此,几乎所有的公益市场都属于消费地市场。
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以自由交易为主,政令没有对交易的费用做出具体的规定。一般,在委托买卖的情况下,委托商的利润约为8%~15%[9]。减少农产品和食品的流通环节,是法国政府确定的一个重要目标。
(3) 日、韩农产品批发市场。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包括两种: 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都依照《批发市场法》的规定来实施。日本现有中央批发市场87个,地方批发市场1500个[9],批发市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以公益团体为主。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以拍卖为主,但是近年来对手交易出现逐渐增长趋势。1991年,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达到62.2%;而到了2010年,通过拍卖方式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只有20%左右[10]。
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一直是在韩国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1976年,韩国国会通过的《关于农水产品流通及其价格安定的法律》(简称《农安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各个方面做出明文规定。首先,政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方面采用的是“一个城市一个批发市场”的原则,在保证每个城市都能有效保证市场供需的同时,确保批发市场布局比较均匀[11]。其次,政府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出资方式不同,分为公营批发市场、一般法定批发市场和民营批发市场。目前,韩国现有公营批发市场33个,一般法定批发市场14个,民营批发市场3个,大多数由政府投资建设;不仅如此,政府还通过事业单位性质的流通公社对公营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2]。
总之,健全的法律体系及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协,为日、韩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高效运转提供了强大的支撑[13]。
表1给出了各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比较。由表可见,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呈现以下特征。
表1 各国批发市场体系比较Tab.1 Comparis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distribution systems
(1) 管理和投资主体具有公益性特征,这是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重要的特征。日本和韩国的管理主体都是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公社。如韩国1985年设立的可乐市场、1988年设立的阳谷市场和2004年设立的江西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是由1982年建立的首尔农水产物公社运营管理。批发市场公社主要负责市场内批发法人、中介商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指导和管理,对批发市场内交易的支持、流通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以及农水产物流通专门人才的教育和训练等。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者由批发商协会和市场建设者承担;法国公益批发市场也是由地方公益性协会以及公益协会联合承担批发市场的运营和管理职责,与日本、韩国一样,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与建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也没有完善的开设规划,故存在着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小、大都市过度集中、东部地区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要比西部地区集中等不均衡发展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在政府层面上需要设立统一的管理部门,由农业部主管,联合农产品流通的各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流通委员会,由委员会统一发布建设规划,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管理,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2) 流通主体具有组织化、专门化和规模化的特征。① 农业合作组织作为最主要的流通主体,负责农产品流通中集散。日本农协不仅参与到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等多个环节,还为生产者提供农资购买、金融、保险等业务;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负责对农产品的等级分类、统一包装和统一贩卖,确保生产者的利益和交易的公正性不受损害。② 在批发市场内部的批发法人或市场管理者指定的批发商人担当主要作用。在韩国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乐市场内,由10个批发法人负责收集产地的农产品,通过委托拍卖等方式,以固定的手续费专卖给中间商人。也就是说,批发市场法人通过收集少量多种的农产品,通过规模交易,减少了流通费用。发达国家正是通过农协和批发法人这样规模化、专门化的流通主体减少了交易数量,达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效率性运作,通过交易费用的减少来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质优价廉的农产品消费。
在中国,对于经营主体本身来说,由于规模小、实力弱,故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如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是现阶段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的一个重要课题。
(3) 交易费用严格控制。从交易费用来看,美国和法国并没有对交易费用做出严格的规定,美国批发市场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5%左右,法国批发市场交易手续费基本为交易金额的8%~15%之间。与此相反,日本和韩国通过批发市场法对批发市场内的交易费用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日本规定交易手续费占批发金额的比例是蔬菜8.5%、水果7%、水产物5.5%、畜产物3.5%[14];韩国根据《农安法》规定委托手续费不能超过一定的批发金额的比例,食粮为2%、蔬果为7%、水产物为6%、畜产物为2%、花卉为7%、药用作物为5%等[15]。
(4) 交易方式以拍卖和委托方式为主。从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来看,由于各国的传统和经济发展过程不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目前,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拍卖的方式和委托的方式。拍卖的方式可以促进农产品的等级化、标准化,也可以保证农产品价格的透明化和公正化,因此,日本、韩国主要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完成交易。美国和法国由于生产者以农场主为主,原本生产规模就比较大,因此,批发市场主要通过委托和对手交易的方式完成。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大都由传统集贸市场发展而来,普遍沿用“一对一”对手交易和现金结算方式[16]。这种方式对于缺乏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没有任何的保护作用,这也是造成中国农产品“买难”“卖难”等问题的原因之一。
对美国、法国、日本和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比较、分析发现,虽然各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主体各不相同,但是,在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特征上具有一致性;在交易方式和交易费用上方式各样,但是,各国都力图维持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以保护生产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同时,使消费者能获得便宜、丰盛的农产品消费。与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相比较,中国农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多头行政、 权责不清;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方式,使得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本该具有的公益性职能匮缺;交易方式单一、不透明化,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农产品价格的调节功能弱化。总体来说,农产品流通效率低下、中间环节较多、流通成本高。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验,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
(1)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应该经过系统化的规划和设计。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批发市场建设呈现“东强西弱”,销地批发市场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设施上等都要远高于产地批发市场。这种不合理的布局,造成批发市场重复建设,单个市场交易规模较小,无法达到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大流通减少交易费用等功能。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必须通过统一地规划,依据市场周边的生产和消费环境、区位交通等因素来规划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而要做到在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目标,首要条件是需要建立统一的主管机构。目前,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管部门有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数个部门分散管理,造成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混乱、重复建设等乱象。所以,当务之急是中国需要建立统一的主管机构;可以参考日本,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流通委员会;农产品流通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联合其他各部门,统一制定农产品流通政策,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统一规划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结构。
(2) 政府需要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机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形成价格、发现价格和供需平衡的中心环节,其发展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出具有的公益功能。与国外大部分发达国家将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事业来发展、建设不同,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最初以自发性的发展模式起步,政府对于批发市场,长期实施“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并未作为公益性事业来对待。因此,作为农产品批发市场重要机能之一的调节农产品价格的作用微弱,使得近年来农产品生产者的“卖难”和消费者的“买贵”现象屡有发生,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严重损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政府需要在政策方面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作用;在批发市场建设用地上实施优惠政策,增加对批发市场建设的资金,在改善农产品流通结构和农产品流通专门人才的培育等方面增加政府投入。
(3)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还以对手交易为主。对手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面对面的议价交易,是一种传统的产品交易形式,也称“集贸式交易”。其特点是交易灵活;但是,对手交易的议价过程较长,成交效率低,交易成本高,且对手交易中由于交易主体对农产品的价格缺乏足够的信息,导致市场价格不稳定,波动幅度大。拍卖交易可降低交易成本,形成稳定的市场价格机制。目前,中国许多批发市场也正在进行农产品拍卖交易方面的探索,如深圳福田农产品拍卖市场、云南斗南花卉市场等,但是,由于当前受我国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程度较低、能够实现大批量等级化交易的品种较少等因素的制约,拍卖交易在现阶段农产品交易中还无法得以实现。因此,规范对手交易的市场环境是现阶段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重要环节之一。
(4) 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建设,对进入市场的交易主体实行登记进入制度,对市场内的所有交易实行电子统一结算,以便及时、快捷地收集交易信息,并及时发布价格、供给信息,使交易主体获得准确、有效的市场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的价格波动,提高市场现代化管理水平和交易效率。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作用是促进商品集散,形成农产品价格,把关农产品质量,保障城市农产品供应,引导农作物生产。当前,中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依然薄弱,基础设施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产销衔接不紧密、“卖难”“买贵”、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等问题突出。中国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经验,建立统一管理的政府机构,强化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机能,鼓励利用拍卖和委托等新的交易方式,同时应强化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电子结算系统,促进公平、透明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引导农产品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满足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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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Study on Distribution in Wholesale Markets ofAgricultural Products among China, US, Japan, Korea and France
ZHULin,WANGYang
(School of Business, Shanghai Dian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1306, China)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find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China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distribut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and several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similar aspects include: fairness and clarity insurance of business, function of central price, separation of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confidence of liquidation of accounts, etc. The results suggest the direction of rational change for China’s wholesale market.
agricultural product; wholesale market; wholesaler; similar point; central price; distribution structure
2014 - 10 - 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资助(7140109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资助(13YJC630129);上海电机学院科研启动经费项目资助(14QD46);上海电机学院重点学科资助(10xkj02)
朱 霖(1981-),男,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E-mail: zhul@sdju.edu.cn
2095 - 0020(2014)06 -0362 - 05
F 323.7;F 724.1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