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赔偿范的行为范围

2014-09-11 22:27裴铮郜若瑶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7期
关键词:行政行为

裴铮 郜若瑶

摘要: 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范围指的是国家应该对什么行为进行赔偿,对什么行为可以免于赔偿或者是不予赔偿。对于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首先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与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再者,本文探讨了行政赔偿范围中国家予以赔偿的行为范围,国家免于赔偿或不予赔偿的行为范围以及几类特殊的行政赔偿行为范围。在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范围很狭窄,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此,应该扩大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推动法治的进步。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行为;行为范围;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

一、行政赔偿范围与行政机关行为的关系

对于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首先要明确行政赔偿范围与行政機关的行为的关系。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这里的行政机关指的是广义上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 这里的行政机关是广义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使行政职权主体。但不是所有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的行为多种多样,既包括私法上的行为,也包括公法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二、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中国家予以赔偿的行为范围在我国家赔偿法中,不仅包括行使职权行为,还包括行使职权的相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此条规定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非具体行政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损害却无赔偿的必要或者给与赔偿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这是对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避免行政机关过度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有3种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几类特殊的行政赔偿行为范围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仅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违法行为,与目前实践中我国存在的多种行政侵权行为相比,范围过于狭窄。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逐步扩大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

(一)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指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的行为范围。一般学者都认为行政立法行为不纳入国家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是合理的,但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由于主体众多,程序上缺乏严格的控制,经常会发生侵害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现实情况,多数学者认为可以参照一定的模式,将行政立法行为之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范围,扩大相对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

(二) 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所作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的行为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践中一般也不将其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学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致公务员损害,公务员可以请求法院救济表示赞同,一般都倾向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出于人权保障和有损害必有赔偿的原则,并且《公务员法》第103条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说明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是可行的。

(三) 行政裁量行为

行政裁量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如何、何时、何地,应实施何种行为而采取的法律行为。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是当代行政权的生命力所在,合法的行为,国家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行政裁量在现实中存在大量被滥用的情况,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过于笼统、自由裁量幅度过宽,其造成的侵权损害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其纳入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

除了上诉三类行为之外,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的问题以及不作为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认定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扩大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更符合法律的本质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公权力日益膨胀,尤其是行政权深入到国家的各个方面,行政职务日益广泛,行政行为的类型和数量日益增多,行政侵权的类型多样化,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进行扩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还大量存在,行政权力的不合理运作,使国家侵权对相对人权益的造成损害的机会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扩大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而且,学界强烈建议扩大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以及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要求权利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扩大权利救济赔偿范围的需求也更为强烈。但我国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此,应该扩大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推动法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国家赔偿法》(第二版),胡锦光余凌云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国家赔偿法教程》,王敬波主编,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

[3].《行政赔偿免责事由研究》,硕士论文,陆珊,华东政法大学, 2011

[4].《行政赔偿范围研究》,硕士论文,单志伟,吉林大学 , 2005

[5].《论我国行政赔偿行为范围及其拓展》期刊,高吉利,鸡西大学学报,2006

[6].《论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期刊,薛冰,法制与社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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