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涛 谭玉君 白刚
来自最高检反贪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过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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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2日,曾经震动中国金融界的中行“高山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因挪用公款8亿元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10年前,高山是中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李东哲、李东虎兄弟是“高山案”中的重要人物,系黑龙江世纪绿洲投资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哲与高山相识后,交往日益密切, 4年时间里,高山伙同李东哲、李东虎成功“说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揽储到河松街支行建户存款,由此揽储业绩飙升。大笔资金存入后,高山等人即采用偷换存款企业预留印鉴卡、伪造存款企业转账支票等手段,将巨额款项转出,其中数亿元资金被高山、李东哲转移至海外。
2004年12月,李东哲、高山等人先后逃往加拿大。多年来,中国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对高山等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工作。尽管在公安部向加方列出申请遣返经济犯罪人员的名单中,高山名列第五,但由于中加之间未有引渡条约,高山回国一拖再拖。2012年8月,在中国公安机关的长期努力劝返下,潜逃加拿大长达八年的高山回国投案自首。有媒体分析认为,高山之所以回国自首,或许受赖昌星案的影响,加之在国外生活越来越困难,因此回国自首以换取减刑。
无独有偶,8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对上饶市检察院所提申请没收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违法所得案一审公开开庭。
李华波,一个股级“小吏”,却于2006年至2010年间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至今未归。
据了解,这是我国新刑诉法实施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因此而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人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指出,李华波一案个案意义重大,虽然李华波目前仍在国外,但司法机关适用特别没收程序审理该案,有利于切断外逃人员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不让腐败分子有利可图,“一旦法院作出判决,中国可以请求新加坡协助执行,追缴李华波犯罪所得”。
立足国家反腐层面,无论是高山案的判决,还是李华波违法所得案的开庭,无疑都是中国重拳出击外逃人员释放出的又一重大信号。
追逃被提高到前所未有位置
在“海外追赃第一案”开庭前,从2014年年初开始,中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追逃风暴。
“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在今年1月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总书记习近平的重要讲话吹响了境外追逃的号角。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5月,中纪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央行等部门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强调,努力营造有利于国际追逃追赃的氛围,让外逃人员无处遁形。
7月25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最高检将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健全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等。
“中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一系列举措表明,追逃在今年已经被提高到前所未有重要位置,外逃人员在国外的日子将不再好过,我们期待境外追逃追赃能够取得更多的实际成效。”黄风说。
相比于国内追逃,境外追逃往往牵涉外交因素,国家利益,局面有时更为复杂。黄风介绍说,我国境外追逃通常有四大途径,引渡、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四种方式实现跨境追逃
引渡,国际追逃中最重要和最正式的措施,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通过国际引渡合作,中国成功将一批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根据中泰引渡条约,2002年,中国从泰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成功引渡回国。
目前,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官员外逃往往又把发达国家作为目的地,导致我国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隐藏在那里难以引渡遣返。“西方国家不和我们谈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是死刑问题,同时他们对我们的法治状况存在误解和偏见。”黄风说。
“对潜逃到与我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国家的犯罪嫌疑人,要尽量通过引渡合作开展境外追逃。”黑龙江省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韩非介绍,司法实践中开展引渡合作,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以本院名义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引渡请求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及公证等材料和译文,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潜逃到与我国尚未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等方式开展境外追逃。”韩非说,如犯罪嫌疑人潜逃国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办案部门可以通过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的犯罪事实,本人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假投资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以本院名义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有关部门将上述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
“被请求国对犯罪嫌疑人非法移民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时,办案部门有时可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必要时还要派员或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出庭作证。”韩非补充说。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的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2011年7月23日,厦门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能够被成功遣返,中国采用的就是“移民法遣返”路径。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黄风说。
当引渡或者移民法遣返都遇到法律困难时,借助外国司法机关的力量对逃犯实行异地追诉是第三条路径。具体地说,就是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比如余振东一案,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在2001年案发后三人立即潜逃。广东省检察院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相反,许超凡和许国俊作出了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的选择,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劝返,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一种追逃新模式,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韩非告诉记者,对于“劝返”的做法,黑龙江、广东、北京等地的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经成功总结出经验。
比如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就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又如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潜逃新加坡期间接受中国追逃小组的劝说自愿回国受审,在随后的审判中,昆明市中级法院将接受劝说回国受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对本应判处死刑的胡星判处无期徒刑。
“引渡和遣返,时间漫长、程序烦琐,成功率无法预判,相比之下,劝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及时满足诉讼时效,在基层检察机关追逃实践中更受欢迎。”韩非点评说。
来自最高检反贪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过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与引渡、遣返要受制于双边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不同,劝返显得较为超脱,可以逾越有无双边条约和两国法律制度等障碍,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还要加大开展‘劝返’工作的力度。”对于劝返,黄风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加强追逃
“除了传统的四大途径,最高检近年来搭建了一系列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在境外追逃追赃中,地方检察机关还可以综合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东盟国家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国际刑警机制等多个司法协助机制。”韩非告诉《方圆》记者。
据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介绍,目前,最高检已与世界上98个国家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13项双边合作协议或者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国际反贪联合会、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东盟国家检察长会议机制等平台上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追逃追赃领域的国际司法协作。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高检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现在,越来越多的引渡请求书由检察机关提出。
为积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2006年在中国北京成立,这是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反腐败组织,最高检原检察长贾春旺、现任检察长曹建明先后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目前,在敦促成员国法律与公约对接、打击外逃腐败分子、推动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国际反贪局联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放全球红色通缉令,是缉捕外逃人员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实践中检察机关也运用的比较多。”韩非介绍说,在地方,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的,各分、市、州院会将境外缉捕手续上报省院,省院审批同意后,由省院呈报高检院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办理红色通报。
斩断资金链,压缩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专门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据新刑诉法规定,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具体立法措施,是悬在外逃人员头上的一把‘利剑’。”黄风解读说,许多外逃人员携款潜逃国外就是为了享受,如果追缴了他们的资产,则摧毁了外逃人员生活的物质基础。
在8月29日开庭审理的“海外追赃第一案”中,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启动的便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同年2月13日,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月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缉令,李华波至今未归案。上饶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逃匿一年以后不能到案,特提出没收李华波上述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
目前,该案虽然尚未宣判,但黄风持乐观态度,他分析说,新加坡虽然没有和中国缔结相关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但两国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且公约在腐败资产追缴方面,援引的制度主要就是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只要我国的司法裁决符合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国际司法合作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被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2953万余元赃款,还是有希望追缴回来的”。
以“海外追赃第一案”为起点,黄风建议,对于外逃人员已经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加大境外追赃的力度,“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境外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没收裁定,并通过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我国刑事没收裁决。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我国外逃人员较为突出的国家法律,均认可执行外国刑事没收裁决”。
“新刑诉法设立‘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以前,对于外逃人员案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的办案人员会存心理障碍,这主要是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外逃后,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认为,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担负着程序发动者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用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开展境內外追赃工作,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
“不过,斩断外逃人员资金链尤为重要。国际追赃工作做好了,可以压缩外逃人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地促进境外追逃工作。”罗猛说。
构筑追逃防逃的的“天网”
“打击嫌疑人外逃,须釜底抽薪,更重要的是要做好防逃工作。”黑龙江省东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孙艳林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嫌疑人外逃的原因很多,但单纯从出逃的特点上说无外乎两种:一种是有准备、有预谋的家庭成员全体外逃;另一种是东窗事发,只身一人仓促出逃。前者逃往发达国家的居多,而后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逃往周边国家。
东宁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东与俄罗斯接壤,边境线长139公里,系东北亚国际大通道上重要的交通枢纽。“可以说,我们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把防止嫌疑人出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周密安排。但对于一些以事立案的案件调查阶段,尚未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防范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出逃境外的工作任务是非常繁重的,神经绷得很紧。但即便如此,这项工作也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因为如果外逃一旦发生,就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跨国追逃。”孙艳林说。
从地理上看,通过出入境检查,截获外逃人员是防止嫌疑人外逃的最后屏障,也是当前防堵嫌疑人外逃的主要措施之一。司法实践中,孙艳林透露,有嫌疑人到案后交代出曾萌生过潜逃出境的念头,也有已经实施潜逃出境行为的嫌疑人,但由于检察机关事先进行了布控,在口岸予以截获了。
“对于存在外逃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会按程序办理边控手续。但边控手续需要一个审批过程,极有可能程序没走完,嫌疑人已经跑出去了。另外,有的案件在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时候,也不可能办理边控手续。而自侦案件的初查稍有不慎,就会惊动犯罪嫌疑人而导致其出逃。”孙艳林举例说,为了有效防止嫌疑人外逃,东宁县检察院与边检部门达成了一个协作机制——由检察机关出具请求协作的手续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边检部门发现此人正在出境时,并不进行拦截,仅对嫌疑人进行秘密监控,同时在第一时间通知我院。口岸距县城仅11公里,一旦出现状况,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赶过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比如在去年3月,东宁县检察院在查办贪污泥草房补贴款系列案件时,锁定了一个村支书郑某。但因为郑某涉嫌贪污证据尚不充分,不能立即立案。郑某交际广泛,在前些年经常去俄罗斯,并且与国外的朋友经常保持联系,如有打草惊蛇,可能导致郑某外逃。于是,检察机关在抓紧搜集证据的同时请边检部门协助,如发现郑某外逃,及时告知。几日后,边检部门通知东宁县检察院:郑某在口岸,欲出境。办案人员立即前往口岸将郑某拦截下来,劝说他暂时不要出国以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后经工作,郑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防控外逃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还要注重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实现公职人员外逃的提前预警。”以东宁为样本,孙艳林介绍说,目前东宁县检察院已与纪检、公安、法院、财政、组织人事、审计、银行、边检、海关等多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杜绝了因部门间壁垒导致信息不畅问题的发生,随着信息共享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了防逃工作效率。
“外逃人员出境前一般会做两件事,一是办理出国手续,二是转移资产。所以应该从这两方面加强预防措施。”黄风说,追逃防逃不能只期待检察机关一家的努力,而应该从国家层面打造一个多个部门通力协作、上下联动的追逃防逃大格局,最终织就一张追逃防逃的“天网”,让外逃人员无处遁形。
“目前,外逃人员的数量尚无法查证。”但黄风相信,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对于公职人员护照管理的加强、出国审批程序的严格以及清理“裸官”力度加大,公职人员外逃势头最终将会有所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