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有拿政府奖励的道德权利吗?

2014-09-10 07:22石勇
南风窗 2014年4期
关键词:李娜荣誉女神

石勇

李娜—不是唱歌然后出家的那位,是打网球的—已经从体坛冠军,被一些容易激动的人升华成“自由女神”了。

那些把李娜和自由扯到一起的人,是想表扬她什么先进事迹呢?一是2011年,在法网夺冠后,说不选择背负一个国家;二是最近,在今年1月25日,她获得了澳网冠军,回国后接受湖北省政府的80万元奖励,表现得非常严肃,以致有人说“冷对”。

在打网球上,如果有些人愿意,可以认为李娜是英雄,说成是“网球女神”也无妨。她走的是职业化路线,还是值得推崇的。

可是这和自由有什么关系?脱离了当初的举国体制就是自由?好,就算是自由,她又在争取自由上作出了什么杰出贡献?

一个人感谢国家,并没有那么伟大,是因为这是他的道德义务,比如那些在举国体制下夺冠的运动员;而一个人不拿国家(纳税人)的钱去比赛,不选择背负一个国家,同样也没那么伟大,因为这仅仅是个人的选择,而且“选择背负一个国家就是罪过”这样的预设并不成立。

这些年,“公知女神”也好,“自由女神”也罢,造神运动的背后是一种集体神经症。一些人为了发泄某种不满,把一些并不存在的品质投射到某个人身上,心理实在有些阴暗。它和拿一个人当公共污水沟看起来南辕北辙,但心理机制一样。

而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女神被制造出来,往往并没有看出她们在道德上多么伟大。就李娜来说,她一边玩“自由”的个性,一边却不耽误拿政府奖励的钱,可谓两头都得好处。

实际上,李娜拿政府的奖励已经不是第一次,2011年她拿到法网冠军后,就接受了湖北省和武汉市的110万元奖励,只不过那时还是“笑纳”。但造神者对于李娜拿了政府奖励的钱,往往别过脸去装没看见。就算不得不正视,也会辩护说“政府拿给的,为什么不要?”,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造神的前提:道德高尚,不能去占不应该占的便宜,而且这个便宜还是他们看上去反对的“不自由”状况导致的。

对于这次湖北省政府奖励给李娜的80万元,深圳律师庞琨提出了在法理上、程序上的质疑。质疑完全合理。李娜根本就不是为国家打球,她的成败只关系到个人的荣誉,以及在市场上的身价,和国家有什么关系?政府有什么权利拿纳税人的钱去奖励她?难道是因为慷纳税人之慨很爽?

有一种辩护性的意见认为,李娜夺得了冠军,因为她是中国人,所以,“中国”、“中国人”也分享到了她带来的荣誉。推理开来就是:政府奖励她,是对她所给纳税人带来的荣誉的回报。姑且不说她的夺冠和很多对她不感兴趣的人根本就毫无关系,即使因为大家都是“中国人”这个共同的属性而有关系,这个观点在逻辑上只能是自我挫败:如果因为我是中国人分享到了她所带来的荣誉,从而要给她回报,那么,假设她打输球了,我作为中国人承担了她的失败所带来的耻辱,是不是也可以向她追讨精神损失?

可以说,政府奖励给李娜的钱难以得到辩护。奖励之所以很快就送出去,正是现有体制的问题所致,一些官员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纳税人根本就无法阻止。而这一点,恰恰是那些宣称热爱“自由”的人应该提出质疑和批评的,至少不能认为这样做没有问题。

另外,对于这个奖励,并不是选择为自己打球的李娜应得的,她有道德上的义务去拒绝,而不是觉得理所当然。如果怕得罪人,或者不配合政府会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只好接受,那也可以选择把这个钱捐出去,从而以另一种方式还给纳税人,这只是技术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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