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审判制度,在各国的司法制度发展乃至政治制度发展历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陪审制度的一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的制约,该制度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与不足。因此,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跟踪研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分析与判断,进而对其作出科学的评价和展望,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陪审制;司法实践;历史沿革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我国陪审制度的最初设想是在辛亥革命之后,由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的,但是没有得到实施。紧接着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在司法制度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是也没有得到实行。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也有陪审制度的方案,但是在当时只是所谓的“空头支票”,根本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兑现。不过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有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这就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①
在建国以后,我国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到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陪审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在文革期间难免受到迫害,但是在随后也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再次对陪审制度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当然了,即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都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但是其根源还是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作用及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陪审员们抱怨他们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白白浪费时间,影响自己的工作外,陪审补助经常不能按时发放,他们的角色好像就是一种象征性的存在,有名无实。另一方面,法官们也说陪审员不仅不好请,而且普遍存在着素质不高,不负责任,发挥不了多大作用。除此之外,人民大众对陪审制度的了解甚少,在审判中也没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意识。法官和陪审员们的态度不积极,民众的不了解,这难免会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流于形式。造成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对于这样一个经历了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而言,由于没有产生陪审制度的环境和土壤,所以在普通民众的意识中对陪审制度的概念完全是陌生的。再加上我国最初的陪审制度是完全照搬前苏联的模式,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没有得到很好的融合,使其应该被民众所了解和认知的方面都没有得到彻底实行。即使是在当前,也有很大一部分民众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知之甚少。
(二)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现行法律中对其规定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理。但是究竟哪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有陪审员的参与,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说这种规定是基于我国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这也容易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在实践中出现的将人民陪审员被搁置、虚无化的现象就是很好的例子。其次是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只要年满23周岁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我国公民就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这就会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正是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以及“司法精英化”固有思想的排斥,使得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受到了很大的阻碍。再次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人民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并没有得到重视。其选举完全是在法院的控制下完成的,这就会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当某个个案需要陪审员的时候,法官就会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好或比较熟悉的人。这显然会进一步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还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法律规定为任期5年,至于是否可以连选连任没有明确说,这就难免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②我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价值。而且这种做法违背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会逐渐失去人民陪审的意义。最后是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和补助问题。我国的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西方国家规定的分工负责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并没有明确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而且审判过程中,法官只是象征性的向陪审员们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资料,至于评议时,陪审员们一般都会与法官的意见保持一致。现如今出现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就是根源于此。所以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国的陪审员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于陪审员的补助问题,虽然法律规定要么由原单位照付工资,要么由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是由于一些法院的经费确有困难,使得陪审员的补助很难及时得到发放。这就会再一步的削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
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评价和展望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所以既不能抛弃陪审制度,也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在司法系统的审判活动中,充当的是输入普通大众对司法的需求和理解的角色。在司法领域,在法官审判案件的活动中,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对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利益需求都知晓,因而难免会对一些利益需求有所遗漏。理想的陪审员,就是在协助法官审判的过程中,更近地了解具体的内部操作,同时也能更好地表达民众的心声及切身利益,在法官和普通人中间架起一座有利于审判公正的桥梁。
展望中国陪审制度的未来,最关键的还是在于政治制度的革新,必须逐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中国决策的过度精英化,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培养民众的参与热情,提高决策与互动的契合度,尽管这会触动到一部分既得利益者,但这确是每个民主化社会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②于同良:《论司法民主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变革》,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4月。
③刘锡秋:《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参考文献:
[1]刘治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承受之重》,载《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7月30日
[2]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3]于同良:《论司法民主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变革》,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4月
作者简介:王茜(1990—),女,汉,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北政法大学 ,学历:研究生 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