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国档案审视清末国家认同的重建

2014-09-10 07:21庄和灏
贵州文史丛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清末国家认同档案

庄和灏

摘要:甲午战争后,清政府遭遇了自太平天国运动以来最为严重的一场国家信任危机。为了重塑其政治权威,清政府采取了比以往更为积极的举措,围绕“苏报案”与列强的“争锋相对”正是这一心态的典型体现。本文通过对法国外交部馆藏《1903-1904年“苏报事件”》档案的解读,借助跨文化视角实现对“苏报案”的历史重构,以期对清政府希图通过融入当时国际体系以重建国家认同这一设想的审视,从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国家独立是重建国家认同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法国 档案 清末 国家认同 苏报案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4)03-78-85

国家认同这一概念源自心理学的“认同”一词,其定义的外延不仅包含了一国与他国如何交往以及本国国际地位的认知,同时也涉及了本国国民、文化、传统以及政府对于现存社会体制、政治制度的自我评价等内容。由此可见,如果上述这些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国家势必将面临认同的危机,其最直接的后果无疑将开启新一轮的“改朝换代”。自1895年以后,因为前所未有的巨额赔款以及无以复加的民族屈辱感等多重叠加,即便以往一直固步自封的清末中央政府也开始如坐针毡,尽管“清帝国的疆域依然保留”,但“当时中国国力的虚弱已经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透过柯伟林(William c.Kirbv)的上述论断,结合认同学说不难发现,当时的清政府正面临着一场极其严重的国家信任危机。而根据清季外交资料(1875-191 1年)的一项统计表明,“主权”一词虽然最早出现于19世纪60年代,但1902-1910年是这一词汇使用频率最高的几年。由此可见,步入新世纪的清政府其主权意识已有显著提升,并且伴随着全国范围“新政”的推行,无疑也从另一个侧面彰显出清政府对于重建政治权威的急切心理。

也正是处于这样的背景之下,1903年在上海公共租界发生了震惊中外的“苏报案”。与以往所不同的是,清政府不但主动出击,而且还积极利用所掌握的国际法等知识与列强展开了争锋相对的交涉,其意图是想藉此实现列强对清政府“完全主权”的承认,换言之也就是通过维护国家主权的努力,从而赢得国民认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甚至扭转当时清政府内外交困的统治危局。本文以法国外交部馆藏《1903-1904年“苏报事件”》档案作为研究的主体材料,在重构“苏报案”这段中外交涉史实的同时,进而考量最后十年清政府“自我救赎”企图的实施及其成效。

一、交涉伊始清政府之意图

“苏报案”是一起在清末中国社会有着重大影响的政治事件,发生于1903年夏天。因该报刊发邹容的《革命军》和章炳麟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而触犯清廷,于是在1903年6月30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应清政府要求,以“鼓吹革命”的罪名拘捕钱允生、陈吉甫、陈叔畴、章炳麟、邹容、龙积之6人,同时还查封了苏报馆,遂酿成“苏报案”。虽然从章炳麟、邹容等人被捕之日起,清政府就竭力欲将其置之死地以重塑国威,然碍于事起租界,于是乎与列强交涉引渡事宜便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只是令清廷始料不及的是,由于列强在引渡人犯及其对待清政府态度等问题上的颇多分歧,以至于一个司空见惯的司法问题竟然演变成之后旷日持久且震动天下的外交事件。

首先是英国方面,虽然此次查封苏报馆、传拘涉案人员皆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一手包办,但是英国人在办案过程中的“漫不经心”和拒绝向清朝政府移交人犯的态度却着实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尽管有会审公廨签发的查封令,然而作为执行者的公共租界警察却拖延执行,致使苏报馆继续刊印发行”,而且连最重要的“苏报案”人犯也“难以顺利引渡”。

其次是法国方面,最初是不认同英国的做法,根据1903年8月1日法国主流报刊《Le Temps》(《时报》)所刊载的《外国通报之中国篇》可知,时任法国驻华公使吕班(Dubail)对于引渡问题是持赞成的立场,因为在他看来,依据国际法的处置原则,“一旦完成对‘苏报案所涉人员的预审,只要清政府向列强提出引渡要求,至于之后再根据中国法律处决这些人员,从法理上来说是无可厚非的”,只不过“(清政府提出的)相关(凌迟处决)刑罚令欧洲文明国家有些难以接受”,此外引渡“还能起到防止租界沦为革命暴动的温床”。对此,时任法国代理驻上海总领事拉塔尔(Ratard)亦有同感,在他1903年7月9日致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的公函中更是突出强调了这一点,并且还对英国人“包庇”苏报案人犯的种种行为予以了猛烈地抨击,“我和美国、德国同僚一致认为:必须采取行动,不能让少数英国人在公共租界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已然成了革命党在上海最称职的保护人”,所以非常有必要“让北京公使团出面,对工部局的‘不法行为予以追究”。

至于其它列强的态度,俄国驻华公使雷萨尔(Lessar)力主引渡,因为他想以此“作为换取俄国在中国东北地区实现垄断的政治筹码”。而意大利驻华公使嘎里纳(Gallina)则认为引渡需要慎重考虑,因为在他看来,“引渡其实关乎着列强一直以来所标榜的道义、信用以及特权能否真正得以兑现”这一重大问题。对此,法国《Le Temps》(《时报》)也是同样的看法,“我们(西方国家)决不能在远东地区再以牺牲人道主义来继续我们西方文明的影响,我们在东方国家已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此外《时报》还指出“绝不能轻易地在我们统治的领土上让出特权,因为这将被视为软弱的标志,那样不仅有损于列强的声望,而且还会使当地政府对我们产生蔑视”,由此可见,当时《时报》的态度显然也是不可轻言引渡。

正因为关于引渡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所以列强比如法国政府,并未立刻对此明确表态,只是在8月3日的时候,由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Delcasse)致电法国驻华公使吕班,要其先行“查明被捕记者将会在何种前提下向清政府移交”的具体细节。随后不久,也就在8月5日、9日,吕班先后回电德尔卡塞,向其详细报告了北京公使团有关引渡问题的初步意见:

首先是列强问的立场,“德、奥、俄、比、荷、西、法主张向清政府引渡;意、美提出有条件引渡;英、日拒绝引渡”

其次有关引渡问题的处置方案,鉴于“北京公使团无法就引渡问题达成一致,现将这一事件处置权又交还于上海领事团”。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其实问题的症结又回到了原点,那就是英国人的阻挠,因为其它列强都已经不同程度地认同了引渡,而至于新兴列强的日本,当时之所以附和英国,无非主要还是出于英日同盟的缘故,也正因为此,当时吕班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应将引渡问题之协商置于私人层面为宜,为此我已要求驻上海领事(拉塔尔)尽快约见英国领事,以沟通解决此问题”,无疑在吕班看来,消弭列强问分歧的最好办法就是说服英国,可始料不及的是,后来的事态发展却戏剧性地让法国由说客变成了被说之人。

二、交涉期间清政府之力争

英国方面的“横加阻拦”完全打乱了清政府原有的计划,引渡的受阻更是令两江总督魏光焘坐立不安,于是在“没有听取上海道台与上海领事团有关进一步交涉结果之前”,他便“立即向清廷汇报了上述情况”,清政府获悉后,立即加大了外交斡旋的力度,“派外务部大臣联芳接洽北京公使团,以期尽快达成苏报案犯的引渡,同时继续坚持无论如何都将处死这些人犯的立场,因为清廷认为这些人恶意中伤大清皇帝的罪责不可饶恕”。

然而此时列强的态度却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继8月9日“英国议会明确做出拒绝引渡的决议”后,比利时参议院也在同月12日就是否引渡苏报案人员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其间戈布雷伯爵、雷拉诺瓦、维阿内等议员相继发难,并质问政府,尤其是外交机构“追随俄国而赞同引渡”的动机,时任比利时外交部长的法弗罗男爵对此的辩解是:“因为租界里不存在庇护权,所以中国政府(清政府)有权引渡”,然而戈布雷伯爵却不这么认为,因为在他看来,“这些记者一旦被移交给中国政府(清政府),将无法得到公正地裁决和处置,所以本着捍卫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他希望比利时政府应该和英国一道向其驻华使团发出拒绝引渡的指令”;8月18日时任法国外交部长的德尔卡塞也就引渡问题做出了决定:“‘苏报案这一事件虽然发生在上海公共租界,与法国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我们的)驻华公使吕班先生之前打算在有关引渡问题会议上持弃权的姿态,我认为这是有违于我们的一贯宗旨,同时也是有违于人道主义的传统,而这无疑将会使法国背负缺乏责任感的恶名”。虽然吕班对此颇有微词,但作为法国政府驻中国的总代表,他最终还是执行了这一决定,不过在19日给德尔卡塞的回信中,他仍坚持初衷不改,“我将执行不将中国记者引渡给中国(清朝)政府的决定,但我保留自己意见,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会向阁下陈述我的反对理由”。

有鉴于之前赞成引渡的列强纷纷倒戈,例如比利时的动摇和法国倒向拒绝引渡的立场,清政府的策略也随之有所调整,不再坚持引渡所有的涉案人员,而是将着眼点放在了邹容和章炳麟这两人身上,因为“根据庭审中这两名苏报案犯已公开承认曾攻击过满清政府和皇帝的事实”,所以上海道台袁树勋转而“向上海领事团提出只引渡这二人的申请”。对此,大多数列强驻沪领事是认同的,但“由于北京公使团中的部分国家公使还在与清朝外务部磋商引渡事宜”,所以上海领事团只得再次将此事的决定权交还给了北京公使团,随后在“英国驻华公使的积极运作”下,最终北京公使团收回了下放的交涉权力,自此“有关此事的处置权也就不再由上海领事团区处”。对于这样的结果,时任法国驻上海代理领事的拉塔尔甚为不满,在他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的信中这样抱怨道:“我实在不明白为了几个革命党去得罪中国(清朝)政府,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目前公使团和领事团中的大多数人意见是统一的,唯有英国和他的盟友日本”,然而“法国外交部已做出决定:不引渡”,于是“会审公廨有关苏报案犯的廷审也暂停,人犯继续羁押在会审公廨的监狱中,以等待新的外交指令”。

面对再一次的落空,清政府依然没有放弃,只不过这一次转而从法理上,即通过国际法等世界通行之惯例以期望获得列强的理解,甚至是支持。客观地来说,8月30日两江总督魏光焘致美国驻上海领事古纳的公函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处于矛盾之中的列强在华代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尤其是一些法国驻华外交官颇为之所动,因为魏光焘在信中明确指出“根据中英相关条约第21章规定,假如中国罪犯藏匿于开埠口岸之英国所属船艇和房屋中,一旦中国政府向英国领事提出引渡要求,他们将必须移交给中国政府。类似条款也可见于中美、中法、中德、中俄、中日、中意、中比、中西、中荷以及中丹的相关条约中”,况且“苏报案犯皆为中国人,无论他们在何地犯法,其实都是在满清王朝的版图之下,所以将这些罪犯交由中国政府审判和处罚是合情合理的,而这也体现了中国的主权完整,不容他国对此横加干涉”,而且“严惩这些罪犯不仅为了严肃纲纪,而且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定和保护贸易安全”,所以“根据相关条约规定,应该将这些罪犯立即移交给中国政府”。对此,时任法国驻华公使的吕班可谓感触良多,倒不是受困于“列强与清政府所立之条约”,因为那些在他眼中“不过是一种形式”,真正令他担心的是“如果不引渡,可能给会审公廨开了个危险的先例”,况且“引渡在欧洲已成为国际惯例,只有在一些特别条例或约定的情况下,政治犯才不在引渡之列,然而列强与中国政府并没有类似的约规”。

对于吕班的困惑,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在9月28日的回信中再一次重申了法国政府的立场,“在英国驻法公使的奔走下,法国已附议了英国关于‘苏报案的立场,所以接下来,你作为驻华公使的最主要任务,就是联合英国公使向中国政府(清政府)施压,从而迫使其同意上海道台(袁树勋)有关解决“苏报案”的方案,即苏报案犯将在会审公廨接受一个由中国高级法官参与的法庭审判,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至于“两江总督(魏光焘)的引渡理由,虽然十分有趣,但是你(吕班)无须理会”。这一指令无疑也宣告了清政府引渡计划的彻底失败,因为10月7日吕班在致德尔卡塞的公函中明确告知:“引渡问题事实上已不可能实现”,可见列强问的意见已逐步趋向一致,而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之前列强中赞成引渡阵营的瓦解。

然而清政府并不甘心就此失败,仍欲最后一搏,于是两江总督魏光焘拒不接受上海道台袁树勋的上述解决方案,依然维持原有立场不变,可是这一切皆是枉然,因为从10月19日吕班致德尔卡塞的公函中可知,“尽管在‘苏报案问题上英俄公使分歧明显,但我们还是在表面上维系了列强一致的原则”,不过由于俄国政府尚未放弃原有赞同引渡的立场,所以本着加速推进交涉之目的,吕班提议:“可以给中国(清朝)政府提供一些担保,这样一来,中国(清朝)政府就能够保全脸面,而我们(列强)也可以走出目前的交涉僵局”。不久之后,上海领事团即秉承北京公使团意旨向两江总督魏光焘正式传达了列强方面的最终决定,即“北京公使团不同意引渡苏报案犯,但会对他们进行审判,并且是在一位中国高级法官在场情况下进行”。

鉴于已无法扭转列强的立场,11月19日,“两江总督(魏光焘)回复上海领事团,表示接受他们的提议”,而这也标志着清政府在引渡问题上已完全放弃了努力,对此,列强方面表示了欢迎,例如在12月8日比利时外交部长致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的公函中这样写道:“比利时参议院在获悉不再引渡的决定后,议员们欢欣雀跃,并为是拒绝引渡之国际联盟中的一员而感到自豪”。

“苏报案”之解决自此其实已无悬念,面对列强的“峰回路转”,清政府其实无力抗衡,所以有关“苏报案”的国际交涉也由此完全进入了列强的轨道,“12月17日会审公廨中国法官关于对邹容等二人的判刑意见,英国陪审员首先提出异议,并拒绝出席这一宣判。尽管上海道台(袁树勋)希望上海领事团能尽快执行这一判决”,但是“领事团以列强一致原则,明确表示了拒绝”,同时还进一步威胁满清政府,“假如中国法官的判决不能在短时间内有所改变,那么邹容等二人将同其它四名案犯一道被无罪释放”。不过针对上海领事团有关上述问题的请示:“如果会审公廨中国法官和欧洲陪审最终无法达成一致,什么时候释放这些案犯最为合适”,当时的北京公使团“并没有立即对此请示做出批复意见,因为是否要再次进行直接的外交干涉,则完全取决于中国(清朝)政府的态度”。对此,清政府已是无计可施,于是同意改判:“邹容等二人,一人被判强制劳动的两年监禁,另一人是强制劳动的三年监禁”,当然列强方面也做了些许的让步,即“两人一旦刑满,即被永久逐出在华之欧洲租界”,就此“苏报案”交涉终告一段落。

三、交涉结局之历史思考

为了能成功实现“苏报案”人犯的引渡,清政府内部无论从中央还是到地方可谓无一不据理力争,当然这一番努力背后的真正用意也是昭然若揭,那就是通过国家主权的维护,从而赢得民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当时清政府内外交困的统治危局,并最终实现清王朝政治权威的重塑。

虽然最终的结果对于清政府而言,无非是再一次的铩羽而归。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此时的清政府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更为积极地融入国际社会,并希图采取更为主动的姿态,以求更好适应与更好应对当时以列强为主导的全球化挑战。以“苏报案”交涉为例,清政府主动采用国际上解决争端之惯例——国际法与列强周旋,虽然未能达成所愿,但仍值得肯定。尽管郭绍敏先生在《清末立宪与国家建设的困境》一书对国际法之功用提出了质疑,因为在他看来,“在殖民主义时代,国际法多被认为是基督教世界中文明国家间的规则体系,而中国等半开化国家以及众多的野蛮国家是不配享受国际法权利的”。但是作为一个经历了“从天下到国家”巨变的国度,如何尽快地建立起一个具有近代意义、适应时代潮流的主权国家,不仅对于清王朝,即便对于整个中华民族都具有不可取代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清政府在“苏报案”交涉期间的表现对于实现上述这一宏大历史任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从交涉的成效来看,围绕“苏报案”的这场中外博弈,从根本上来说,其实是列强为争夺在华利益所进行的又一次角逐。比如俄国,看似始终与清政府站在一起,俄国公使雷萨尔就曾坚持认为“对皇帝的诋毁不是一项政治罪,而只是普通法下的一种罪行,所以这些犯人应受到严厉制裁”,但借用当时法国《时报》的分析,其意还在于换取清政府对其垄断中国东北的支持;又比如法国,之前为何赞同清政府,理由很简单:“出于对外国租界成为革命暴动策源地的担忧,因为这将会影响法国在华的贸易”更何况经历义和拳运动的冲击,一贯重视对华输出价值影响的法国也开始变得更为“实际”,1902年后法国“在中国事务上只着眼于解决与其关系最密切的教案问题,而在其它方面则尽力避免过于刺激清政府,此举的实质就是换取清政府保护其在西南的既得利益”,当然法国也“不会放弃一切进一步掠夺权利的机会”,而之后为何又站到了英国人的一边,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巴黎方面最终认同了英国有关维护列强在华权益的认识,比如列强在华的治外法权和租界地特权等等,同时也接受了英国方面有关“苏报案”问题的定性:“‘苏报案所涉记者被控罪名其实是一项政治罪,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能把他们引渡给中国当局”;再比如英国,作为始终如一的反对者,看似与清政府针锋相对,而有意“袒护”革命党人,以至于法国在华外交官曾多次表示不解,甚至是误解,然而从英文报《字林西报》的评论可知,原来英国人所担心的是清朝政府会借“苏报案”,从而达到干涉列强在华租界领土之事务。更何况瓜分狂潮之后,长江流域就一直是英国人的势力范围,所以发生在上海公共租界的“苏报案”,英国人自然不会等闲视之,因为这牵涉到了英国在华的核心利益,即所谓租界地特权是否能得以维护的问题,而并不仅仅只是清政府眼中引渡这一司法概念所能简单诠释,所以英国势必会站出来,即便可能为此开罪其它列强,它也在所不惜。由此可见,其实列强问的斡旋才是决定“苏报案”最终走向的关键因素,也正是因为大多数列强最终认识到了英国人的外交努力与其各自在华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这才有了“苏报案”最终的峰回路转。

所以不得不接受的一个事实,作为“苏报案”之始作俑者清政府其实只是一个“配角”,因为自鸦片战争以来,各列强在中国开埠城市所辟出的租界地以及不断扩展的领事裁判权等等,实际上已基本剥夺了清政府对治下领土所享有的绝对国家主权及相关权利,所以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和英国政府可以毫无顾忌地面对清政府的种种合法合情的据理力争。更何况历经了八国联军洗劫之后的清政府,此时更像是唯求在列强纷争下自保的小朝廷,尽管这一衰败王朝犹如其垂垂老矣的铁腕统治者慈禧,仍似乎再欲挣扎,因为面对甲午惨败的民族觉醒以及百日维新的无果而终,民心倒戈革命与社会力主变革等诸多问题的集中大爆发,使得风雨飘摇的清政府继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之后再一次有了惶惶不可终日的危机感,而这一危机的根源之一正是国民国家认同感的分崩离析。为此,清政府采取了比以往更为积极的姿态意图重建原有的国家认同,即清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国家代表。所以“苏报案”伊始,清政府便主动介入交涉,希望通过成功引渡革命党人以及积极融入国际体系的这一系列举动,从而重拾国民的信任。然而事与愿违,作为传统世界秩序的局外人——没落的清政府实际上根本无力为它的任何维权主张,比如“苏报案”所涉及的人犯引渡其实是一次中国司法主权的合理伸张,即便当清政府引用国际法之惯例,然而在“世界规则”的制定者——列强看来,不过一形式耳,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就曾明确告诉其驻华公使对此可以不予理会,而这从一个侧面不仅凸现出清末中国备受列强欺凌的局面并没有丝毫改变,尽管从中法战争以来,清朝政府一直试图以列强制列强的策略,来争取外交主动和减少国家损失,可结果却是在出让更多国家权益的同时,也进一步受制于列强的操控和影响,同时更揭示出清政府已经丧失了继续作为中国国家代表的国际认可,改朝换代无疑势在必行。

综合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清政府在企图借引渡之国际交涉以达成重建国家认同这一目标之际,却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国家独立是重建国家认同的首要条件。因为按国际法原则,处置国与国的关系是以拥有独立主权国家为前提的。而清政府自鸦片战争来就丧失了独立的主权,所以在列强眼里,清朝中国与他们国家之间不是平等的国际关系,由此导致了引渡“苏报案”人犯等的失败也就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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