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往阴间的通关文书

2014-09-10 07:20马媛媛
贵州文史丛刊 2014年3期

马媛媛

摘要:中国早期丧葬文书大致经历了遣策、告地书再到买地券的发展历程。告地书的内容是死者从居住地向地下世界迁移所需要的相关证明资料,其行文格式完全仿照官府文书。告地书的内容及行文格式证明秦汉人心目中的地下世界具有着与地上世界同样严格的户籍登报制度,迁徙时也需要完备的通关文书,墓主人的去世也不过只是在阴阳两界的迁徙。丧葬文书形式的变化与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关系,告地书在这一发展历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极为关键的中间阶段。

关键词:告地书 私文书 出土文献

中图分类号:K8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4)03-72-77

告地书并不见于传世文献的记载,而是在考古发掘中陆续出土后,其内容及用途才逐步为人们所认知。学者们经过研究认为,告地书是丧葬文书中的一种,是进入阴间世界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这类文献曾被命名为“衣物券”、“文告牍”、“告墓书”、“告地下书”、“告地策”等,目前学术界普遍使用“告地书”和“告地策”作为这类文书的通用名。告地书自发现以来,便受到学者们的关注,由于目前尚处于研究初期,研究重点还集中在文字释读、通释句意、历史线索分析等阶段。本文试图从告地书的发展脉络、内容分析等方面入手,在深入挖掘告地书所反映的历史信息基础上,详细论述告地书的内容及行文特点,并勾勒出当时人们心目中的地下世界,从而对告地书在丧葬文书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做一大致判断,希望能将告地书的研究向前推进一步。

一、中国早期丧葬文书的发展历程

丧葬文书是古人在丧葬活动中用来记载丧葬事务的文字资料,是丧葬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不同时代的丧葬文书与当时的社会制度、民众心理、风俗习惯相适应。研究丧葬文书的变化对认识当时的名物制度、丧葬礼仪等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战国至魏晋时期的中国早期丧葬文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战国时期的丧葬文书以遣策为主体

战国时期墓葬出土的丧葬文书中主要有遣策与赗书,据文献记载遣策是“书遣于策”,所记录的是随葬物品,赗方则是“书赗于方”,是宾客所送助丧物品的清单。目前学术界公认的赠方仅有一件(包山M2出土的1号简牍),其余的均为遣策。对于这一点学者杨华持有异议,他认为应该按照内容来判断是否为赗书或遣策,而不是简单地靠记载文字材料的是“策”还是“方”来判断。但即使按照学者杨华的判断标准,战国丧葬文书的主体仍然是遣策。

经过考古发掘,出土有遣策的战国墓葬到目前为止一共有11座,地域分布涵盖了战国简牍出土的全部区域(湖北、湖南、河南),墓葬的时间则是战国早、中、晚期均有。

遣策在使用中突出了强烈的礼制特色,是先秦时代礼制文明在丧葬过程中的生动体现。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建立起影响深远的礼乐文明,虽经春秋时代“礼崩乐坏”,但直到战国时代按照身份尊卑决定物品使用等级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管子·立政》云:“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人生前的吃穿用度及死后的棺椁器物都应当遵循礼制,也就是说应与自己的身份相符。因此在丧葬过程中,无论仪式、随葬器物还是丧葬文书的使用无一不反映了礼制的影响。

墓主人是否有权力使用遣策,这也与他们的身份地位有关,即使用遣策的礼俗适用于一定的社会阶层。文献《仪礼·既夕礼》讲到在士丧礼中使用遣策与贝冒方,使用遣策的墓主人身份应在“士”一级之上。但在实际的考古发掘中还未发现士一级的墓葬出土有遣策,对此学者们也有探讨,彭浩先生认为:“《仪礼·既夕礼》说,在士的丧礼中使用遣策或方,与考古发现并不相合。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可能是《仪礼》所记的是有禄田的士的丧礼。”究竟为什么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不符,相关出土资料过少是主要原因,目前地下出土简牍毕竟是当时社会所使用简牍的少量遗存,以如此有限的出土资料来进行研究,必然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遣策记录一般在开头写有题记,如包山楚简遣策的“大司马悼滑救郙之岁享月丁亥之日,左尹葬,用车”,望山遣策的“……口周之岁八月辛口[之日],车与器之典”,题记写明遣策完成的时间,并对入册物品的登记做了统筹安排。写完题记之后,便是对丧葬物品进行了登记。登记的既有他人助丧的物品,如仰天湖遣策记有“许阳公一纺衣”(18号简)、“黄中之矢八”(20号简),也有葬仪中使用但最终却没有下葬的物品,如仰天湖遣策就使用“句”字来注明登记在册却未实际入葬的物品。其18号简记:“一策柜,玉页。一焚柜,有锦绣。其焚柜句。”“其焚柜句”意为两件“策柜”、“焚柜”中的“焚柜”并未随葬。更多的则是对随葬物品的记载,由于物品众多,长关台遣策、包山遣策甚至分门别类地对物品进行登记。

总之,战国时期的墓葬中出土的丧葬文书主体为遣策,在遣策身上更多地显示了礼制色彩。遣策开头题记仅记载造册时间,内容也多是对助丧物品、随葬物品及葬仪使用物品的登记。

2、秦汉时期告地书兴起

到了秦汉时期,遣策在墓葬中仍然存在,但告地书迅速崛起,并使部分遣策反而成为告地书的附件。可以说告地书在秦汉时代取代遣策而成为丧葬文书的代表。

与战国时代的遣策主要体现礼制要求不同,告地书并不是为了体现墓主人社会地位的尊卑,只是墓主人进入阴间时所出示的身份证明,因此告地书并不是贵族阶层才能使用的丧葬文书,平民是使用告地书的主体。

告地书反映了秦汉社会对于阴间的想象。秦汉民间思想认为阴阳二世属于不同的世界,由不同的官员掌管,死者需要像在阳间一样出示通关文书,才能顺利由阳间迁徙到阴间,获得在冥世生活的合法权。

告地书通常写于木牍之上,与遣策仅写明造册的时间不同,告地书对于墓主人的身份有着极为详细的介绍,会写明日期、死者姓名、籍贯、随葬物品以及移交对象等信息,透露了更多的关于墓主人的信息。

告地书往往与遣策同出,内容在某种程度上都与随葬品和遣策有关。如江陵高台汉墓出土的告地书的牍一为牍甲,牍二为告地书正文,牍三为登报户籍的具体材料,牍四则为遣策。因此纪安诺(Enno Giele)推断:告地书最初是作为随葬品清单的封面,此论是将告地书作为遣策的附属物。更多的学者认为遣策是告地书的附件,这种看法则是将告地书看做主体。如刘国胜先生便认为:“至于‘牒百九十七枚的遣册,也有可能用作《告地书》正文的附件,即移徙人员、物品的清单。”

目前已经出土的告地书时间从公元前183年至公元前70年,时间跨度较大。从内容上来看,告地书具有着秦汉独特的时代特点,是秦汉社会思想的反映。其具体内容及性质分析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3、东汉之后买地券开始流行

告地书作为地下主吏通告亡人及其所携带(随葬)财产(包括奴婢)的文书,到了东汉又有了新的发展。一种记录更为详尽的买地券开始取代告地书成为丧葬文书的主体。

买地券主要强调墓地归死者所有,是通过向鬼神购买藏地的方式以求得地下鬼神的接纳,这与强调死者户籍的告地书有了很大不同。告地书仅仅是将死者从阳间移送到阴间,说明相关信息即可,还没有向鬼神购买土地的想法。作为随葬明器的买地券反映了东汉社会对于阴间世界想象的进一步丰富。

从遣策到告地书,再由告地书到买地券,丧葬文书经历了记载随葬物品——由阳问迁徙到阴间的通关文书——向鬼神购买土地的买地券几个阶段,这一历程体现了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及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的变化。告地书作为遣策与买地券之间的过渡形式,在古代丧葬文书的发展历程中具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因此需要我们加强对告地书本身的研究,对文本内容进行仔细分析,从中揭示告地书之性质,才能深入理解这一发展历程。

二、告地书内容及行文格式分析

从已有的出土实物来看,这一时期的丧葬文书在形制、体式、内容上还都不太定型,出土的告地书之间存在显著差别。尽管存在显著差别,但它们在内容安排及行文规则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

现以谢家桥一号汉墓告地书为例,详细分析一下告地书的内容及行文格式。《荆州重要考古发现》一书中曾公布在谢家桥一号汉墓发掘出土的三枚竹牍照片,经研究判断为告地书。

竹牍一上的尺寸最大,有四行文字为:

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乡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从者子、妇、偏下妻、奴隶、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复无有所与,有诏令,谒告地下丞以从事。敢言之。

竹牍二上的字有两行:

十一月庚午,江陵丞厩移地下丞,可令吏以从事。/臧手。

从内容上来看,墓主人为一名叫恚的女性,其长子为昌。管辖他们的西乡辰向江陵县丞呈报这个了情况,这是竹牍1中所记载的内容。竹牍二则写明申请由江陵丞虎批准,并移交地下丞。竹牍一与竹牍二是告地书的正文部分,其他出土的告地书正文部分往往合写于一片竹牍之上,并不象此份告地书将两者分开。

竹牍三的内容应该是告地书正文的附文,字仅一行:

郎中五大夫昌母、家属当复无有所与。

家属指的是竹牍一所提到的“子、妇、偏下妻”,竹牍三说明昌母与这些家属均是免除徭役负担的。从以上三片竹牍内容来看,告地书是死者从居住地向地下进行迁移所需要的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已出土的告地书,我们可以总结其行文规则如下:

[时间]——[发送人]——敢言之——[内容]——书到为报、敢言之——[时间]——[发送人]——敢移或移——[接受人]——亭手

出土的告地书虽然存在差别,或详尽或简略,但基本遵循以上的行文规范。这一文书格式与公元前2世纪中期之前的官府文书一致,很显然告地书是仿造现实生活中的官府文书的。

三、告地书所反映的地下世界

告地书是用于墓葬之中的丧葬文书,其主要内容则是写明墓主人的身份、户籍、家属及随葬物品,从这些内容、行文规则以及用词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告地书的特点及性质,从而勾勒出汉代人心目中的地下世界。

1、具有与地上世界同样严格的户籍登报制度

荆州高台十八号汉墓所出土的告地书云: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此告地书之下,还附有记录户籍的具体材料,其具体内容为:

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

大奴甲

大奴乙

大婢妨

家优不算、不黥

墓主人燕的户籍属于江陵中乡,因此在七年(文帝前元七年即公元前173年)十月丙子朔这一天委托中乡长官“起”向江陵丞提出迁徙的申请,申请迁往安都。江陵丞移文安都,并附原户籍资料,希望安都丞接收而为死者登报地下户籍。该申请最终在十月庚子日获得了批准。“受名数”是请安都长官接受死者燕的“名数”,“名数”在这里指的是户籍(或名籍),名籍除了要填写户主的名字外,还需要填写同住家属佣人的名字,以及奴婢与应报之财产数。

这份告地书透漏出很多信息,其中最使人关注的是墓主人的户籍信息。大女燕死葬江陵,由江陵的中乡长官向江陵丞提出申请,但她的户籍却是在新安。关于这一矛盾之处,黄盛璋先生认为燕可能为关内侯的寡妻或妾,此关内侯或食邑寄食于新安,户籍也便隶属于此,也可能原籍就是新安人。

在带入墓葬中的丧葬文书中仍然如此清晰地写明在阳世的户籍归属,并希望通过阳世乡蔷夫的申请,地方官的批准,以顺利地加入阴间的户籍。这些均是秦汉社会严格的户籍制度在丧葬文书中的反映。秦始皇十六年令男子自占书年,其实质是对全国人口进行的调查,以此建立全国性的户籍制度。汉承秦制,户籍皆令自占,让民众自到官府处如实登报,过期不报者则沦为隶臣妾,所报情况如不属实,则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匿不自占,占卜悉,戍边一岁”。

荆州高台十八号汉墓的墓主人燕死葬江陵,在当时人的心目中,地下世界与地上生活一样,需要进行户籍登记。死者燕为了能够在阴间入籍,于是按照地上迁徙户籍的手续与制度,这显然是受到了秦汉时代严格的户籍制度的影响。

2、从阳问进入阴问需要手续完备的通关文书

秦汉时代的人不仅将地上世界的户籍制度应用于地下,写向地下世界的文书行文格式甚至都是地上行政文书的翻版。

《居延汉简》中的上行文书基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书写:[时间]——[发送人]——敢言之——[内容]——移——敢言之。在《居延汉简》中有28份文书完全按照这种文书格式书写,其他28份文书虽有残缺,但从已有文字判断极有可能也是按照这种格式书写。上文所总结的告地书行文格式与此格式相对照,大致步骤及关键性用语基本相同。按照汉制,平民若出行,需要按照“自言”(自我介绍)提出申请,由县丞或与县丞相当的官吏批办,因此告地书中也是写明大女燕“自言”(自愿迁徙)“徙安都”,同时还写明与之同行的奴婢及时问与地点。

荆州高台十八号汉墓出土的告地书之上还有一片牍甲,此牍放在告地书的上面,正面墨书六字,写于上端的有“安都”两个大字,末端写“江陵丞印”,据黄盛璋先生考证,此牍甲应该是公文、书信用来封套的信封,名为“封”。西北汉简实物中出土很多这样的“封”,即用一块木板,封盖于公文、书信之上,上、中、下三刻凹痕而通绳捆之,上封盖封泥印信。

由此可见,告地书不仅行文格式基本与当时的官府文书格式一致,甚至还与地上文书一样盖上“封”面,可以说地下告地书几乎就是地上文书制度的翻版。

3、亡者在阴阳两界的迁移

在秦汉人的心目中,死亡不过是一个旅程,只是由一个地方迁移到另外一个地方。这个迁移过程是在阳间官府与阴间官府的共同监督下完成的,需要履行除阳问户籍入阴问户籍的一系列手续。这一点并不是在告地书出土之处便明了的,而是随着研究的深入逐步认识到的。

告地书中墓主人的迁出之处(阳问归属地)是十分清楚的,但对文书中提到的迁入之处却争议很多。研究者曾一度认为文书中提到的“安都”就是具体的地名,而“安都丞”就是实际的地方官,如黄盛璋先生便认为“死归故里,这是封建社会长期流行的习俗,安都是她故乡,正是因望魂归故乡,迁徙安都,所以要将地下户籍转迁到安都地下。”但后来从南朝时期出土的两份买地券中发现,“安都”和“黄神后土”、“土黄土祖”、“土文土武”、“丘丞冢伯”等冥府官吏并列,因此这里的“安都”便是地下冥府,“安都丞”便是“地下丞”。因此亡者迁往的不是地上世界具体的某处地下,而是迁往冥府。

由上可知,告地书是秦汉时代为死者办理迁移地下户籍而模仿现实生活有关移徙文书写成的死者迁徙文书。地下生活完全模仿地上生活,地下不仅有着与地上同样的户籍制度,而且需要与地上同样的通关文书(行文格式、文书形制、程序履行等均与阳问相同),阴问有着与阳世同样的官府机构——冥府。

四、告地书在丧葬文书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中国早期丧葬文书经历了从遣策——告地书——买地券的发展历程。

战国时代出土的遣策是丧葬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葬仪物品及随葬物品的记录清单。整个丧葬活动按照礼制进行,遣策反映礼制规定的一个方面。遣策反映的仍然是人间的礼仪制度要求,遣策的记录即是葬礼的要求,也是为了进行宣读、对照等或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遣策面对的是阳间的人与事,从中无法看出对于地下世界的想象。应该说战国时代仍然是一个礼制社会,对于阴间的想象远没有后世丰富与发达。

告地书的出现说明秦汉社会与先秦社会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告地书不再如遣策那样,是个别阶层才能享用的丧葬文书,平民墓葬中也可使用告地书。告地书的内容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其对于阴间世界的想象,当时的人们坚信在地下有一个和地上基本相同的世界,无论官僚体制、官吏职责范围、文书制度、户籍登报制度等均是阳间的翻版。告地书不再是礼制的体现者,而是用来向冥府报到的通关文书。秦汉时代的遣策虽然记载的仍然是随葬物品,但由于作为告地书附件此时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黄盛璋先生在讨论高台《告地书》的牍丙及其登记物品的牍丁时便说:“三、四两牍就是登报材料,三牍为名籍即人口名与数,四牍统称‘遣策,但是它作为财户簿,已经不是礼经的遣策了。”此时的遣策不再是随葬物品的记录册,而是成为了墓主人带到冥府请阴间官吏检查的财务清单。

东汉时代的买地券是在告地书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买地券系虚拟成文,多强调死者藏地的私有、合法以求死者安息。丧葬文书不再表现地上世界的行政管理制度,而是转而反映阳间的土地买卖关系。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一例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实物,但墓葬中的买地券并不是凭空而出,而是地上世界土地归属权在地下世界的反映。

从遣策到告地书,再到买地券,丧葬文书的发展、变化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的不仅仅是丧葬习俗的改变,更多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在政治关系、阶层观念、行政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变迁。告地书在这一历程中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极为关键的中间阶段。研究告地书不能仅仅限于告地书本身,只有深入挖掘告地书背后的历史信息,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中国早期社会的发展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