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华
高明华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不是寻找“合适的人”,而是寻求不会“惹事”但却形式上独立的人。对于官员独董,则是看重这些官员所掌握的“垄断资源”。
2013年10月,中组部发布1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由此掀起了官员独董“离任潮”,尤其是省部级“官员独董”的辞职引人关注。据媒体报道,从去年10月19日到今年6月7日,共有25位“省部级”独董离任,涉及31家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对于中国来说是舶来品,但这种舶来的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大量实证研究也证明:中国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不少。
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相当一部分来自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更有一部分来自退休或离任官员。尽管这些独立董事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但履职效果却相当低下。
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对独立董事除了要求独立于公司外,还特别强调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与任职公司相关的专业知识;二是较高的市场声誉;三是丰富的管理经验。
来自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独立董事除了第一个条件符合外,另外两个条件基本上都不符合,而官员独董甚至连第一个条件都可能不具备。这些独立董事尽管可能在本领域享有很高的声望,但这不是市场声誉,市场声誉来自经理人市场对独立董事的客观评价。在美英等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大都是知名度很高的其他公司的现任高管,他们非常关心自己的声誉资本。
声誉资本会刺激独立董事积极发现公司的问题并给予矫正,如若他们不能解决公司的问题,就很可能受到商业新闻界、畅所欲言的股东(如机构投资者)的批评,使其声誉大受伤害,进而很难再找到新的独立董事职位,甚至会影响他们现任的高管职务。
中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不是公司自觉的行为,即不是为了让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而设立独立董事,而是为了满足中国证监会形式上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聘请独立董事就不是寻找“合适的人”,而是寻求不会“惹事”但却形式上独立的人。当然,如果有名人效应,就更理想了。对于官员独董,则是看重这些官员所掌握的“垄断资源”,从而获得垄断租金,而不是寻求这些官员独董代表股东利益(在中国,独立董事应该代表小股东利益)。
董事会是会议决策和监督体制。在英美发达国家,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基本上都在三分之二以上,这些国家的世界500强企业甚至可以达到五分之四以上的比例,许多公司只保留两位执行董事,其他皆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高比例,一方面保证了独立董事能够代表所有股东利益(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大股东);另一方面保证了独立董事有充分的话语权,基本上可以避免“一人决策”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
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则严重偏低。据我们统计,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是8.94人,独立董事的平均人数是3.3人,平均比例是36.89%,略超三分之一。其中独立董事超过二分之一的公司只有九家,占比仅为3.89%(2314家样本)。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达到三分之一的比例,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建立13年,但三分之一的人数比例仍然没有突破。显然,所有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只是为了简单满足到这个比例要求,而不是为了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
由于独立董事人数比例过低,所以他们就没有表决权优势,即使是明显背离股东意志(主要是中小股东的意志)的议案,在非独立董事(中国董事会的结构很复杂,除了独立董事,还有执行(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等)占多数的情况下,也很容易通过。况且,中国至今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一股独大”问题,使得本是集体决策的董事会体制蜕变为一人或少数人决策体制,独立董事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基本上徒具形式。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独立董事的报酬高至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不在少数,还有不少独立董事拥有公司股票,而且很容易变现。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很容易变成公司高管的附庸而丧失独立性,决策时普遍存在“附和”现象。
相比之下,英美等发达国家对独立董事报酬的规定则非常严格。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如果独立董事每年获取的报酬超过10万美元,董事会要对其独立性进行评价,进而可能失去独立董事职位。英国公司治理委员会提出,为了确保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获取除津贴及旅行费用之外的其他报酬。
不过,需要注意,报酬高低绝非判断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唯一标准,甚至不是重要标准。并不是说,独立董事报酬越低,其独立性就越强。中国上市公司也有很多独立董事的报酬低于10万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独立性很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独立董事的市场约束以及决策权和监督权的法律保障。
由于中国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市场对独立董事的能力和声誉无法给出客观判断,市场无法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和约束。加之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和官场等“相对低收入”人群,因此,希望增加收入的心态(不论增加多少)使得这些独立董事难以对抗产生自大股东和经营者的董事,即在董事会决策中,大股东董事和经营者董事(两种经常是一体的)往往起着主导作用,而独立董事只能被动接受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意志。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绝大部分独立董事都是来自其他公司现任高管,而现任高管受到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很强约束。一个高管被聘为独立董事,意味着市场对他有较高的评价,从而会增加其担任其他公司高管的薪酬(不是担任独立董事的薪酬)。这样的高管不会为了在任职独立董事的公司谋求高薪酬而失去独立性,否则将大大降低其市场声誉,并进而大大降低其担任其他公司高管的薪酬,甚至失去高管职位,这对他是极不划算的。
当然,独立董事并不是不要报酬,相反,给予与其知识价值相应的报酬是合理的。不过,在中国现实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条件下,这种报酬的给付者不应是经营者,而应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后强制性执行,这样可避免经营者渗入其中,从而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