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孝哲,王开立
56例眼外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
AnalysisofForensicIdentificationof56OcularInjuryCases
刘孝哲1,王开立2
目的探讨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方法对56例眼外伤的临床法医学鉴定资料以及相关文献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56例眼外伤骨折多发生于青壮年男性,单眼损伤多于双眼损伤,左眼略多于右眼,损伤以眼球钝挫伤多见。结论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应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需要有客观的视力检查方法,鉴定时机一般应把握在伤后3~6个月左右。
眼外伤;视力;视网膜脱离;法医临床学鉴定
眼睛暴露于面部,容易遭受外伤,眼外伤是法医学活体鉴定中继软组织损伤、骨折、颅脑损伤后第4位最常见的损伤[1],占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鉴定案例的10%~15%[2]。由于眼外伤后视觉功能的影响因素较多,而且伤病关系的原因复杂。因此,有关眼外伤法医学鉴定的争议较多,一直是临床法医学鉴定的重点和难点。现就作者2008年1月~2013年6月间受理检验的56例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1.1 一般资料本组56例伤者中共有63眼受伤,其中男50例(89%),女6例(11%),男女之比为8.33∶1,左眼33例,右眼30例,双眼同时受伤7例,左眼∶右眼=1.1∶1。受伤年龄12~69岁,平均32.5岁,具体年龄段分布,见表1。
表1 56例眼外伤的年龄段分布
1.2 致伤原因56例中,交通伤30例(53.5%),斗殴伤24(42.9%)例,工作中受伤2例(3.6%)。
1.3 损伤性质56例共63只眼外伤中的原发性损伤有眼球钝挫伤35只(55.6%),眼附属器官损伤17只(27%),眼球穿通伤11只(17.4%)。眼外伤常见的并发症有外伤性白内障、角膜瘢痕、视网膜脱离、眼外肌麻痹。
1.4 检验时间及鉴定方法56例眼外伤的检验时间分布在伤后24 h~15个月,其中3个月内检验9例(16%),3~6个月检验41例(73.2%),6个月以后检验6例(10.8%)。鉴定方法为查阅病历资料、常规眼科检查、VEP视力检查,必要时做眼科B超、眼电图(ERG)、复视检查及视野检查。
2.1 临床法医学检查结果56例(63眼)在临床法医学检查时全部行VEP视力检查(见表2),复视5例,斜视6例,外伤性白内障后人工晶体植入5例。
表2 56例(63眼)视力检查情况
2.2 鉴定结果56例中鉴定为重伤3例,轻伤7例,轻微伤14例;道路交通事故级八级伤残5例,九级伤残3例,十级伤残22例;工伤十级伤残2例。
本组资料显示眼外伤的发生率与性别、年龄有一定的关系,与文献报道基本一致[3-4],男性占89%,明显多于女性,这可能与男性多从事危险性高、强度大的室外工作有一定的关系。年龄在21~40岁的青壮年为眼外伤的高发人群,占62.4%。因为该年龄段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同时,青壮年男性年轻气盛,容易与他人冲突发生斗殴而伤及眼部。本组眼部受伤的原因有道路交通伤、斗殴伤、工作中受伤,其中以道路交通伤多见,占53.5%,与文献报道[4-5]略有不同,可能是统计样本的差异。文献资料多以临床资料为主,本文资料的样本为法医学鉴定的案例资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应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组眼外伤中单眼多于双眼,左眼略多于右眼,损伤以眼部钝挫伤多见,这与一般报道基本相近[6],考虑可能国人以右利手多见,迎面攻击他人时多伤及左眼。
由于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以视力下降的程度或视野缺损的程度为依据,眼外伤后视力恢复有一定的时限,有时可能会出现渐进性的视力障碍。因此,眼外伤鉴定时机的把握尤其重要,一般情况下需要在视力稳定时进行检验鉴定为宜。参考国内有关文献[1,7],对于存在视力障碍的情况下,一般以伤后3~6个月为宜。少数伤情复杂的鉴定还可适当延长至伤后6个月以上。对于不伴有视功能障碍的鉴定案例一般在3个月以内检验鉴定。
眼睛的组织结构精细而脆弱,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眼部,可引起眼的结构与功能损害,造成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或视野缺损。由于视力不仅受病理因素的影响,还受心理因素的影响。临床医学运用视力表验光检查所反映的视力属主观视力,由于被鉴定人眼外伤后在索赔心理的作用下,常夸大损伤的程度,致使其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有一定局限性。这就要求鉴定人在检查时必须用客观的方法评估伤者的视力损失程度。有文献报道视力下降程度与视觉诱发电位的振幅变化有一定的规律性,视力下降较少时,VEP振幅降低较小,视力下降明显时,VEP振幅降低较大[8],这些为法医学鉴定中对视力水平的评价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有学者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有关文献提出的视觉诱发电位验光的方法进行客观的视力检查[2,8]。
由于眼外伤可能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产生的外伤,因此在鉴定时还需对眼部原发疾病的情况进行判断。伤前有高度近视、远视或陈旧性病变等情况,虽是轻微的外力亦可以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伤者往往隐瞒自己的既往病史。在法医鉴定实践中应详细阅读病历,认真细致地检查,全面综合分析,确定疾病与外伤之间的关系及外伤的参与度。
本组有2例为眼部钝挫伤后视网膜脱离。2例均有明确眼部外伤史,并造成眼睑裂伤、玻璃体出血,伤后不久出现视力下降,故外伤是患者发生视网膜脱离的直接原因,然后根据视功能情况评定其损伤程度。当眼部受到外界较大暴力造成严重损伤如眼睑裂伤、玻璃体出血、虹膜根部断离或脉络膜破裂等,外力作用使眼球产生变形,瞬时眼内压急剧升高,引起眼内组织损害,并超出了眼球壁的变形扩张程度而发生破裂,说明外界暴力作用较大,足以导致视网膜脱落,而疾病难以形成[9]。
由于视网膜脱离的原因复杂,外伤、疾病均可造成视网膜脱离,鉴定时不仅要准确把握视功能的损害程度,还应注意区别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和非外伤性视网膜脱离。需对既往病史进行详细的了解,以排除由于既往眼病引起的继发性视网膜脱离。如炎症、视网膜血管病变、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增生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视网膜静脉周围炎等。对于在上述既往眼病的基础上遭受外力作用发生视网膜脱离,其因果关系的分析依据尽可能完整的病历资料,判断受伤当时外力作用的大小以及受伤当时是否存在陈旧性的视网膜脱离等,综合分析外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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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文涛,董大安,沈彦.视觉诱发电位在客观视力检查中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2,2(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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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1.汝阳县公安局,河南汝阳 471200 2.安康铁路公安处,陕西安康 725000
刘孝哲(1974-),男,河南洛阳人,主检法医师,从事法医现场勘验与法医临床检验工作。
R779.1
B
1672-688X(2014)01-00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