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占用林地补偿的探讨

2014-09-07 09:22刘书艳
吉林林业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林种补偿费林木

杨 光,刘书艳

(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吉林 长春 133022 )

土地是人类的财富之母,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具有质和量两个内容。土地资源包括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土地资源具有一定的时空性,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包含的内容可能不一致,其经济社会属性自然也就不同。土地资源按利用类型一般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工矿和交通及居民建设用地、水域、滩涂以及各种难利用地等等。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类建设项目势必占用各类土地。由于我省,特别是我省中东部地区森林覆盖率较高,在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中,被征收占用的林地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准确合理地对所征收占用的林地及林木进行补偿,对于保障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林木所有者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2]。

1 土地补偿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对于征收占用林地的补偿内容主要有四项,即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所执行的具体法规文件主要为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以后经过数次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林资字〔1991〕876号)。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本地区征收占用土地补偿的统一地价标准(即区片地价),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所在乡镇的统一地价计算。除苗圃地一般进行专门评估外,按876号文件或各地的区片地价,征收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的测算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

1.1 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按876号文件所规定的指标进行测算,影响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因素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土地所有权、占用林地期限(临时占地无安置补助费)、林地种类、乔木林或灌木林林种。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

林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占地面积×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其中,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近年来统一取上限6倍,林地补偿费的补偿倍数则依不同情况有所差异(见表1)。

表1 各类林地补偿费补偿倍数

执行区片地价的,永久占用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计算(临时占地一般为永久占地的20%),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

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占地面积×所在乡镇村单位面积征地价格

其中,单位面积征地价格的确定同样源于当地农田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一般为平均年产值的25倍,距城镇越近,价格一般越高。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就永久占地而言,876号文件将林地补偿倍数作了诸多的划分,计算结果自然有较大差异,国有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为平均年产值的9.5倍,最低为8.0倍,集体林地则为12.0倍,与执行区片地价的25.0倍相比较,差异非常悬殊。

林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是征占用林地补偿中最重要的两项补偿费用,涉及到林地所有者的重大利益。目前,有的地区、有的建设项目执行区片地价文件,有的地区、有的项目仍执行876号文件,补偿数额差异过大,极不公平;执行876号文件的,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的补偿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也显失公平;在社会经济属性方面,土地本身并不存在生态效益,只存在空间地域差别或利用方式不同所造成的经济效益不同,因此,在计算林地补偿费时没有必要考虑生态效益因素,只须考虑空间地域差别和利用方式的不同。

1.2 林木补偿费

目前,林木补偿费由两部分构成,9 cm以下幼苗幼树和9 cm以上林木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9 cm以下幼苗幼树按树种、株数、年龄和单价计算;9 cm以上林木,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其影响因素主要有:林木组成(优势树种)、平均年龄(龄组)、各树种成熟期、各龄组林木生长率、出材率、现有蓄积量和木材市场售价。幼苗幼树和林木补偿费的计算还有一个共同的影响因素,就是特用林和防护林的林种补偿系数,低的1.5倍,高的3.0倍。

9 cm以上林木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①成过熟林林木补偿费=现有蓄积×木材现价×0.2×林种补偿系数;

②幼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现有蓄积×(1+该龄组生长率)×n×成熟林出材率×木材现价—现有蓄积×该龄组出材率×木材现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

幼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对测算结果有较大影响的是优势树种(组)、生长率和n这三个相互关联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变量是n,是林木现有年龄达到成熟时的间隔期。我省相关森林资源调查细则中,按林木的生长速度将林木分为了慢针(红松、云杉)、中针(臭松、落叶松、樟子松、其它松类)、慢阔(水曲柳、胡桃楸、黄波萝、椴树、柞树、枫桦、色树)、中阔(榆树、白桦、杂木、萌生阔叶)和速阔(杨树、柳树)五个树种组,再加上人工、天然起源的林木生长速度又不相同,不同起源的这五个树种组各龄组期限差异很大,在多个树种混生在一起的情况下,采用一个平均的n值进行计算,林木补偿费数额必定有很大的偏差。

我们通过实例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对林木补偿费进行了计算,一是将调查地块内的林木合并计算(即目前通常的算法),二是将调查地块内的林木分别树种单独计算,木材现价取值1 500元·m-3,林种均为一般用材林,林种补偿系数为1.0,计算结果见表2~表7。

表2 实例一

表3 实例二

表4 实例三

表5 实例四

表6 实例五

表7 实例六

从表2~表7中可以看出,计算方法不同,林木补偿费不同,有的差异非常大,有22倍之多。

此外,林木补偿费本身考虑的只是林木现有或预期的木材价值,与生态效益无关,在计算林木补偿时增加林种补偿系数也缺乏合理性。

1.3 植被恢复费

植被恢复费无论永久占地还是临时占地统一按占地面积收取,计费标准分别为:

①乔木林、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重点公益林地10元·m-2;

②乔木林、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一般公益林地8元·m-2;

③乔木林、灌木林、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商品林地6元·m-2;

④疏林地商品林地3元·m-2;

⑤其它林地2元·m-2。

所占林地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上述标准2倍计算。

最初收取植被恢复费的目的是用于异地或原地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同时对永久占地要求占补平衡,即在异地选择相同面积的地块进行造林。近年来,已不再要求进行异地造林;对临时占地的,要求占地单位在占地结束后,对所占林地负责整平、恢复植被,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目前,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继续收取植被恢复费便变得“名不正,言不顺”了。此外,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的划分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有相同植被生长的商品林地同样具有生态效益),同样类型的林地只因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的划分,其收费标准就有如此大的差别,同样缺乏合理性。

2 政策调整建议

2.1按区片地价进行林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同地同价。目前没有制定区片地价的地区应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征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2.2取消林木补偿费中的林种系数,9 cm以上林木补偿费分起源、分树种、对现有幼中龄林按幼中近熟林各自的生长率分阶段进行计算;幼中龄林中的特大树单独按成熟林计算。在进行林木调查时,记载每个树种扣除特大树后的平均年龄,其龄组由电脑程序确定。

2.3取消植被恢复费,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森林所具有的生态效益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家及有的地方政府已向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了一定的生态补偿费。当林地被占用后,占地单位应当偿还生态补偿费,上交国家或地方政府。生态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可因林种和占地期限的不同而不同,按森林法中的五大林种进行林种划分,生态区位越重要,收费标准可以越高;临时占地可低于永久占地。

2.4对临时占地收取林地恢复保证金。占地结束后,占地单位按要求平整土地,恢复植被,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返还给占地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植被恢复或验收不合格的,由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进行恢复,验收合格后,将保证金支付给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3 小结

林地补偿关系到林地所有者的切身利益,是事关林地所有者生存与发展的大事,应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建议省政府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性质、地上植被及我省经济发展的趋势制定出详细的林地补偿办法,使林地所有者得到科学合理的补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张效仲. 在森林经营中应重视的几个问题[J]. 吉林林业科技,2013,42(6):49-50,59.

[2]刘春禄,王树伟. 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的途径与方法[J]. 吉林林业科技,2013,42(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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