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型精英教育”模式及其制度建构

2014-09-03 10:40管仲军徐淑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大学教育学生

高 红,管仲军,徐淑华

(1.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2.首都医科大学,北京 100069; 3.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中国要“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落实以上改革战略的根本性问题在于建构一种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极具生产力和创新力的高等教育模式。理论上有两种典型的高等教育模式:“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那么,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是不能共存还是可以兼得的教育类型?在网络化、全球化的现代社会我们需要的是何种高等教育?作为中国高等教育主体的公立高校应该建构何种高等教育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高等教育产品的生产力和创新力?基以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深入剖析了中国现行高等教育模式的现状与问题,以及在中国以公立高校为主的高等教育产品提供格局下应该建构何种高等教育模式及其具体的制度建构问题。

一、“精英型大众教育”之辩:现状与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和扩张,中国的高等教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详见表1)。2002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15%,中国开始进入马丁·特罗(Martin Trow)所谓的“大众教育”阶段。2011年中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已达到30%,初步形成了国家财政拨款、以学杂费为主的事业收入、社会捐助、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等四项经费来源(详见表2),高等教育领域的竞争性日益激烈。但由于目前公立高校仍然以政府直接投资和管控为主,在具体的办学模式上仍然表现为行政化、统一化、标准化的非排他形式,因而现行高等教育产品是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特性的“精英型大众教育”。这种教育模式有可能产生诸如“公地悲剧”、“搭便车”等诸多公共资源被过度使用、过度开发和巨大浪费等问题,从而极大地损害中国高等教育的生态系统。本文将从高校扩招后大学与学生的关系、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与市场的关系、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等四方面来具体分析“精英型大众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表1 1985~2012年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 1.《中国统计年鉴》(1986~2013)。

2.《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5~2012)。

(一)经费来源多元化与“功利性丛生”

1997年,全国高校基本完成了招生并轨和学生缴费的改革。如表2所表,1996年高等学校经费来源构成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78.5%,学杂费15.06%,其他经费4.92%,社会捐赠经费1.07%,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0.39%。1996~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比快速下降,4年间下降了21.16%;2001~2011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比平缓下降,略有回升。2001~2011年各项教育经费平均占比情况分别是:48.24%、36.02%、11.89%、0.91%、2.94%。可见,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财政投入、学杂费和事业收入为主,以社会捐赠和民间办学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融资格局。但由于许多高校只忙于扩招和硬件设施的扩张,忽视了对高等教育“质”的维度的建设,从而使大学校园里“功利性丛生”。[1]这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人们积极投资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却对所得回报大失所望,继而便是对高等教育产生怀疑,高等教育和大学独特的价值魅力正在逐渐丧失。[2]

表2 1996~2011年中国高等学校经费来源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7—2013)。

由表2所示,1996~2006年学杂费占高等学校经费的比重基本上呈直线上升趋势。2006年学杂费计入事业收入以来,2006~2011年学杂费占事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为75%左右。国家和学生家庭成为了高等学校的两大投资主体,因此,一方面大学要根据国家的委托提供统一的高等教育产品;另一方面,作为投资者的学生家长希望大学教育为其子女提供更多成为社会精英的可能和机会,而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则希望提供更具有差异性、多样性和实用性的高等教育产品。“与40年前相比,现在的本科生更看重今后如何赚钱,对这些学生而言,实用技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3]。总之,目前公立高校投资主体相对单一的格局加重了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再加之高等教育产品消费收益的不确定性更催生了大学生行为的功利性导向,大学生个人价值已发生事实上的贬值。因此,解决之道在于创新高等教育的投融资渠道和机制,如大学可通过与特定投资主体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设置不同招生类型,以缓解大学生在前期投入和后期就业上的压力。[4]投资主体则通过获得人力资本预期增值的使用权来分享高等教育产品的消费收益。

(二)需求类型多样化与“选择性障碍”

在高等教育精英教育阶段,由于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教学大纲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都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享有“国家干部”的身份、编制、待遇,因而“尊师重教=出人头地”,学生们的需求相对单一和集中。但随着高校收费和自主择业政策的推行,学生们面对的选择性困境是:“学有所成≠一展所长”,“出人头地=成功+财富”。“1979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学生将‘过上富裕生活’视为上大学的‘根本目的’或‘非常重要的目标’,其百分比从36.2%上升到73.6%”[3]。但大学并不是获得成功与财富的必由之路和唯一之路,大学的基本功能是“为有才能者提供个人发展的机会,传递文化遗产,通过研究、创造活动增加新的知识,协助使知识发展成为促使人类生活和社会前进的工具,为公共利益服务”[5]。而且由于高等教育的消费收益具有个体性、差异性和间接性,因而当学生在学业和其他方面取得进步时,大学在其中的贡献到底有多少很难测量。这使大学的人才评判和认证机制日益失去其社会吸引力和权威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学生们对标准化教学模式与考核形式的排斥。因而根据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更多样化和实用性的教学课程和教学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许多大学,所有教师都认同学生应该有充足的机会自由选择一些课程,以寻找自己的特殊兴趣,满足个人的需要。但很少有人认真思考学生应该怎样利用这一自主权。例如,许多院系在安排课程顺序时都缺乏研究——并未保证课程的深度和难度逐级提升;一些专业的学生可以随意选修各院系的相关课程,只需让课程数目达到规定即可。虽然很多高校都已经开始审视自身的课程目标,不断添加新的课程要求以实现新的目标,但是这些调整通常只针对课程体系的局部内容,并没有全面审视四年制大学的所有教育目的。[6]总之,选择权的赋予和激增并不一定能增加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因为这种做法并没有解决大学教学与学生未来发展,以及与社会对大学生认可度之间的模糊性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低效,甚至无效。[7]因此,一方面要关注在课程设置和教学过程中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发展机会[8];另一方面要尽量使其他社会主体(投融资主体)广泛地参与到大学的教学、奖助等具体的人才培养环节。

(三)学位授予市场化与“大学文化流失”

由于在现行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体制下,大学毕业生作为大学给市场推荐(生产)的人才(产品),二者之间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9]因此,大学有夸大或隐藏学生真实信息的激励,这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由其所提供的价值评估和认证——学位证书——的含金量和可信度;另一方面,使大学逐渐偏离其作为社会公共价值的维护者和创造者的角色,日益退化成一个学位授予的大市场。正是因为缺少相应的排他性制度安排,大学的学位授予权、名望声誉等公共资源经常被用来低价创收,加剧了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竞争性。名望和声誉越高销量越好,这进一步加速了高校的学术滑坡,例如学术浮躁、急功近利,学术腐败抬头,学术造假和抄袭剽窃等现象越来越多。[10]可见,大学的市场悖论是:市场给大学带来了更多的资源、更多样化的学生,推进知识的更大能力和经济发展中更具生产力的角色。同时,它也缩小了大学活动的自主权,削弱了它们服务于公众的使命。[11]绝大部分的收益是物质性、可量化、有价值的;失去的则是无形、不可量化、在一定意义上无价的。因而市场化对大学的影响是不可测算的。

事实上,大学独特的价值在于它创造价值、并推动经济与社会价值的再生。“学术的专门知识在大学里通过训练新的学者再生产它们自己。在某种重要程度上,学术知识的价值吸引了它自己的资源流,从而增强了经济的与智力的初始基础。”[12]因此,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如果失去公信力,就意味着动摇了现代化的根基,甚至整个民族都会失去赖以维系的价值和文化支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中指出,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因为教育不是经济的一个分支。[13]总之,大学与市场的相处之道不应是被市场“同化”下的“大学文化流失”,而应通过价值创造不断为市场注入新的生产力和创新力,“大学应该是‘时代之表征’,但大学也应该是风向的定针,有所守、有所执着”[14]。因此,重构大学与市场的关系要从找回“大学话语权”开始,即创新大学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文化特色、文化品牌,建构和完善优秀高等教育资源的再生和创新机制,重拾大学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价值评判和认证权威,高质高效地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优秀人才。

(四)教学评估行政化与“培养模式同一”

中国教育部门针对本科院校的教学评估始于1994年,2004年教育部成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主要将毕业生的就业率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比例作为检验学校教育质量的核心指标。然而首先的问题是评估主体单一。其次,仅根据就业率和学位授予率这些结果性指标的评估,一方面助长学位作假、学术造假等不良风气;另一方面使大学日益偏离更有价值、更为重要的目标。[15]再次,教学评估的作用有限:[16]一方面,大学教师并没有参与标准制定过程,因此教育部设立的标准并没有对大学课堂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另一方面,教育部的措施往往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对大学教育改革没有起到推动作用。正是由于行政化、单一主体的教学评估并不能公平、有效地对高校教学质量进行客观的评价,所以其失去了保障和强化优秀高等教育资源的排他性功能,加剧了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地悲剧”。

同时,由于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社会性忽视,高校往往缺少进行教育教学创新的动力,从而使高校更偏爱于同一化、规模化这种低成本、“高产出(形式而非实质产出)”的培养模式。事实上,目前政府与公立高校“管办不分”的关系也极大地抑制了高校改革创新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首先,在机构设置权方面,现今高等学校都采取与政府对应的机构配置,如教学、后勤、人事、组织、宣传等,行政化的机构设置加重了学校官本位现象,职能部门指挥教学单位、科长指挥教授现象严重。其次,在人事任用、计划编制权方面,政府人事部门给学校制定编制总量,严格限定机构总数和教学、管理、工勤等领导、非领导职务、职称、职数。再次,在招生权方面,国家控制招生计划指标,通过层级下拨确定和分配招生数额。[17]因此,一方面应在坚持“管办分离”的基础上切实赋予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从而使其在“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情况下真正关注由其所使用的高等教育资源的质量与可再生性。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机制创新加强对公立高校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例如,实行教学评估主体的多元性、形式的公开性,加强教学评估方式方法的多样性以及评估指标的过程性和动态性等。

总之,随着公立高校的扩招与扩张,大学与学生的关系表现为经费来源多元化下的“功利性丛生”,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表现为需求类型多样化下的“选择性障碍”,大学与市场的关系表现为学位授予市场化下的“大学文化流失”,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表现为教学评估行政化下的“培养模式同一”,从而引发了高校价值目标的彼此冲突和相互消融。这不仅极大地增加了高校运行中相互摩擦的行政成本,而且花样繁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亦让广大教职员工不堪重负。不仅单一、标准化的培养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网络社会下现代大学生多层次的学习需求;而且受自身能力和阅历所限,单纯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并不一定能使他们的境况更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们的无所适从和无力感。正是这一系列问题使中国高等教育的存在价值和存在意义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因此改革高等教育体制、创新高等教育模式已成为时代性的呼唤。

二、“大众型精英教育”模式:制度建构

由于高等教育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中国历来由政府推动社会发展的传统,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社会环境相对不健全、不完善,由政府主办的公立高校作为高等教育提供主体的格局仍然不会被打破,但需要在“管办分离”的基础上真正落实公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据上文的分析,“精英型大众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少分化、分类的排他性制度安排以及过度的竞争性。因此,“大众型精英教育”模式的核心特点在于:通过分类、分级、分层的排他性制度安排,整合并分化高等教育领域聚集的杂乱的教育需求,通过在“投融资—招生—教学—奖助—学位—就业—评估”之间建立相对紧密性的联系,减少学生在专业学习、专业发展和专业创新上的选择性盲区。为此,要通过排他性制度的建构梳理四对关系:即通过对经费来源和招生类型的分类与分化梳理大学与学生的关系;通过创新与多元社会主体联合培养人才的教学、奖助机制梳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创新学位授予和就业过渡机制梳理大学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创新“管办分离”的评估和行政监管机制梳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具体如下:

1.投融资机制:首先,通过为不同的投融资主体培养专门人才的方式吸引投资,并与相关的投融资主体签订相应的委托培养责任书或委托培养协议。其次,根据投融主体的需求设计多样性、创新性的培养方式,明确各项费用的支出用途、支出目标与支出绩效。再次,将助学贷款的对象扩大至所有愿意接受高等教育且符合相关能力标准的学生,同时,政府应对参与高校投融资的社会团体、企业、家庭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第四,建构大学科技创新项目的公开融资平台和收益分享机制。

2.招生机制:首先,根据经费来源和未来就业方向划分招生类型,如国家委培型,由各级财政负责相关的学习、生活费用;国家和大学共同培养型,由财政和学校自筹经费共同负担相关费用;学校自主培养型,所需费用由学校自筹和A类学费构成;社会委培型,所需费用由社会捐助和B类学费构成;企业委培型,所需费用由企业捐助和C类学费构成;自我培养型,所需费用主要由D类学费构成。其次,根据学生的综合实力实行差别性收费政策(如制定A-D类学费标准)。再次,根据不同的融资方式和融资额度确定招生类型,招生名额。并实行分类招生考核方式和招生标准。第四,开通贫困生在申请各类招生类型中的“绿色通道”。第五,根据每学年的综合考察实行招生类型和学费标准的动态转换机制。

3.教学机制:首先,各专业根据市场与政府、理论与实践的二维象限确定不同的教学模块。其次,根据不同的教学模块设计以小团队学习为主的问题式教学模式。再次,确立以问题的认识水平、解决能力、创新度为标准的教学考核方式和考核体系。第四,建立高校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和考核体系的定期社会公布机制以及由各投融资主体参与的教学发展研讨机制。

4.奖助机制:首先根据学生的招生类型设定不同的奖助学金,学生只能申请自己所属招生类型内的奖助学金。其次,各投融资主体不仅参与相关奖助学金申请标准的制定,还应积极参与具体申请的评审过程。再次,根据物价水平以及现代大学生维持基本生活、学习所需经费的平均水平定期调整奖助学金的金额。

5.学位授予机制:核心思想是实现学业考察方式和能力认证类型的多样性。首先,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分设现场考察、学业报告考察和团队考察等多种能力考察方式,考察主体涉及校内、校外等多元社会主体。其次,在现有的由国家赋予的专业学位认证权限下,大学可自主设置实用型、科研型和创新型等专业能力考察方向。再次,学生可自主申请不同的学业考察方式和能力认证方向,通过考察的将获得国家统一认可的专业学位证书和由大学认证的专业能力证书。

6.就业过渡机制:首先,根据不同的招生类型,除自我培养型的学生可以在毕业的同时即获得自主择业权之外,其他招生类型的学生均需要接受相应投融资主体的安排,到特定的工作岗位工作1~2年,工作期满后用人双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其次,在就业过渡期内,大学有责任监督各用人单位给予学生符合国家标准和个人能力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7.评估机制:核心思想是增加高校评估的开放性和公开性,增加对大学文化品牌含金量等软实力的评估。首先,建构由多元主体参与,多层级、多形式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其次,各投融资主体应定期组织或委托相关社会机构对高校经费使用、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再次,评估的价值标准应由高校的物质投入(如图书馆、校舍等硬件设施的建设)转向高校的文化投入和产出(如高校的知识传承力、社会凝聚力和科研创新力等)。第四,高校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申诉和质疑。

8.行政监管机制:核心思想是在“管办分离”的基础上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第一,政府主要制定高等教育的宏观发展规划,并通过委托高校培养一些专门人才以及各类科研基金的设立给予高校财政支持。第二,对于前期由政府投资所形成的高校公共资产,以及今后由多方投融资主体投资形成的高校资产,将以“公益资产”的形式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这类资产的出租和其他使用收益将用于设立高校自我培养人才基金。第三,大学教师作为高等教育产品的重要生产资料,政府应加强对其任职资格的考察和审核,并对其相关福利待遇给予指导性意见。同时通过完善《教师法》加强对高校教师各项权益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其他具体的用人事宜适宜由高校自主决定。第四,在教学和科研经费的使用上应尽量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允许学校、学院、学科、学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方式,政府主要通过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考核和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转换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综上所述,“大众型精英教育”模式的建构需要在梳理大学与学生、大学与社会、大学与市场以及大学与政府等四对关系的基础上,建构并完善一系列排他性制度安排。目前中国公立高校主要提供博士和硕士学位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本科和专科学位等五个层次的高等教育产品,“大众型精英教育”模式适宜首先在较高层次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推行,逐渐扩展至本、专科高等教育产品的提供。未来中国公立高校改革有两种可能的趋势:一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下放办学自主权,由外而内推动高校进行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改革试点;二是由于高校竞争的激烈以及教学质量的急剧下滑,激发一些处于高等教育资源分配边缘的高校进行“由内而外”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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