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学教育思考

2014-09-01 07:14李雪菁
广西教育·C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官

李雪菁

【摘要】法官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学教育,应在法学教育中融入政治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加强法学专业课程与教辅建设,加强法学专业师资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以期为法官职业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6C-0108-03

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职业化所涉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司法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官的待遇保障还需进一步合理化、法学教育还须进一步深入等。其中,基层一线法官反映的问题更多,面临的挑战也更大。随着法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公众越来越多地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导致基层一线法官办案工作量增多。另外,基层法官还面临人身安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压力,导致法官办案积极性不高、人员日趋流失,已影响到该职业群体的稳定性。

法学教育是法官职业化的基础环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出能胜任法官岗位的人员。法官作为审理与裁决争讼问题的关键人物,其职业之初的法学教育环节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能否正确运用法律和依法判案。法官良好的心理与专业素质及综合素养也是在法学教育阶段奠定基石。法官职业化视野下,法学教育应重视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在法学教育中融入政治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

诚信、正义、道德、廉洁自律、平和的心态是法官的基本品质。想要端正法官的政治思想,保证良好的道德,应在法学教育中融入政治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这可以从公共基础课入手。

一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相应章节中增加或侧重以下教育的内容:对于有些基层法官抱怨自己的职业和其他职业相比没有优越性、没有盼头的情形,在教育学生“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的章节中,需强化认识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引导学生思考“怎样取舍眼前利益、长远利益”。在“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 生价值”章中,引导学生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用正确的人生观指引人生;帮助学生正确理解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关系。在“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章中,让学生明确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基层法官的心理承受力要求非常高,既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又得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公平、公正的裁判。因此,怎么样掌握有效的自我心理、情绪调试是很重要的。同时,要鼓励学生发现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学生的情操,当学生真正成为法官时,在工作之余也有自己的爱好与特长,不至于在工作中感到枯燥、焦虑、烦闷。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章中,强化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在“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章中,让学生明确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观,掌握求职技巧、工作中的职业应变能力、待人处事能力。

二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相应章节中增加或侧重以下教育的内容:在“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中让学生认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与方法。把握好“物质与运动的关系”、“联系和发展”,培养学生随机应变的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较快适应瞬息万变的世界,使学生真正走入法官岗位后,能提高自身心理承受能力,以防止因政策、法规变化带来的诸多职业不适,主动找到压力释放的途径。掌握好“矛盾分析法”,树立辩证统一的思维。掌握“质、量、度”的内涵、“事物发展的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理论。对于目前的困难与困境不要抱怨与轻言放弃,要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终于有一天会成功,社会各方面包括自己会越来越好。而非一遇到难题就怨天尤人、自暴自弃。掌握“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对于法官而言,在判案过程中更应注重理性的规则认识,而非中国传统根深蒂固的重情、礼、德而轻理思想。法官面对亲情、友情、爱情等各种情感因素,必须学会控制,不能将情感因素带到判案中,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有可能会导致判案不公。避免唯心史观中只考察了少数英雄人物的活动及其作用,而没有看到人民群众的伟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肯定了“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要求法官也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思想、生活、疾苦,因此,在教育中要加强学生深入群众、认识群众重要性的学习。在“经济全球化理论中”,培养学生具有国际的思维与视阈,积极关注国内外动态;开拓眼界,为今后成为法官奠定基础。

二、加强法学专业课程与教辅建设

法学专业理论的教学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而实践的教学近年来也逐渐被重视。理论与实践是互相区别但又互相促进的,因此,两者都不能偏废。由于法官等公务员的任职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所以有关院校在教学的过程中除教材专业知识的讲解外,还不得不加入应付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知识与技巧,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有些院校太过重视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学生在职业之初的专业培养领域还应注意法学思维、法学学习方法、实践能力的教学。学生在这样的教导下,只学会了如何应付国家考试,一旦考试过关走上正式工作岗位后,缺乏实际动手能力、独立思考处理实务、适应实际社会与工作等能力,也是部分初任基层法官拿到案件不知从何下手,久而久之恶性循环,严重者导致不能胜任岗位,离开政法队伍自谋职业的境地。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学专业课程中加强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教育。例如,可以在法学专业基础课中开设有关法学实践课程,也可以在专业任选课中开设。对于通选课,其主要教学目的是为帮助学生了解各学科各专业的知识与作用,凭借学科的多样化以便培养和加强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素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因此,也可适当在课程时间安排上灵活开设课程。课程的表现形式也可以多样化,例如,邀请法律实务工作者、基层法官、检察官参与开办讲座、每周举办座谈会、论坛。在课程设计方面,例如,在课程教学目的、目标中,明确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需上升到同等地位,应重视塑造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评价能力,培养其发现与思考实践问题的能力。对于研究生、博士生,应培养其专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术研究旨趣,深化思想。

在教辅方面,可多结合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前沿,进行创新,加强教材的专业知识性、普及性、适用性、实用性。教材的相关案例、材料、电子资源,期刊等也要做好相应配套建设。例如,目前,由于各院校、各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使用的教材不一致,往往也难以形成统一,很多教材都是由教师自由选择,那么在选择的过程中,首先应该与国家的法定要求一致,在此基础上应侧重选择附带案例、练习等具备实际操练的教材。在编写教材的时候,也不能东拼西凑一些纯粹理论知识以应付。各院校应根据自己学生的大致特点、阶段,选用合适的教辅。及时发现学生的专业兴趣、爱好、短缺处,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辅改革,例如,加强法学专业论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调研报告写作、论辩技巧、法学逻辑思维实训等教辅配套建设。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深入,结合高校学生喜欢与互联网打交道的特点,可以将法学教学中的理论与实际内容融入其中,开发与合理利用一些供法学专业学生实训的软件,以便学生更好进行专业学习与应用。

三、加强法学专业师资建设

加强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培养高素质法学学生及今后的法官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在法官职业化道路上,新时代的教师除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体系外,更要求有职业的实操经历,这样在教学过程中才不至于理论与实际脱节,当前的教学中,学生更对实务中的案件与如何处理案件感兴趣,因此,对于教师的要求提高了。上课的熟练程度与技巧、科研需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实践、交流、总结来加以完善、提高。对于教师的奖励与提升,主要看教学与科研,因此,导致一部分教师过于看重这两块,而对有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探索缺乏主动性。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有论者提出,定期安排法学教师走进法庭参与判案,建立高校法学教师办案考评机制,规定每位法学教师每年至少参与审判活动不少于两次,并将办案经历作为一种必须的社会实践列入高校法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还建议高校法学教师短期(如半年或一年)到法院进行挂职锻炼。目前只限于领导岗位的交流任职。目前,确实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的教师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效果良好,但如果将进入法庭参与判案变成高校法学教师考评的硬性条件,目前还待进一步思考。首先应该对此类情况的各方面做好调研,涉及教师的时间配置、个人能力、法院系统的管理与人员配置及职责是否重合等很多问题。所以,现阶段可以采取一些鼓励与促进教师参与实践的办法,之后再渐渐上升为一些制度或机制。例如,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认定条件包括: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的实践教学任务;需获得与法学专业、所任课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技术职称、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相关实务部门一线工作经历;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等。其职责包括:开拓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定期到法院等部门参与实践锻炼进修学习(利用寒暑假至少1个月);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获资格证书等。此类教师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有优先权;作为专业骨干教师评选的先决条件;同等情况下享有读研、评优、培训的优先权;岗位津贴增加合理的系数;进修期间给予适当的差旅补助;指导学生实践、科研的、获奖的给予换算一定课时、课酬。

四、改进教学方法

可以采用传统的讲授法与创新的互动法,这样,一方面能更清晰地对法学知识体系进行梳理与知识传授,一方面也可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课堂可以使用讨论法,在教师指导下,全班分小组围绕某一法学热点问题发表小组意见,共同探讨,有利于激发学生灵感,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教师与学生的思维也得以碰撞出智慧火花。努力教会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带领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学思维训练,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以便学生毕业后从事工作时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继续职业生涯的再教育、研究。课后可以采取练习与课外阅读法、活动法,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有计划地阅读专业相关书籍与资料,对有关问题展开思考,写出读后感。通过案例、练习题,能模拟相关权益纠纷的解决,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课外可以采用参观调研法、实习(或称实践法)。通过有计划地对参观调研进行问题设计,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研究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通过实习,学生真正接触到实际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与案件,增加社会常识与人生的阅历,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从而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深刻地理解与掌握课上所学知识,提高学生知识运用的综合素养,为真正能从事法官职业工作奠定基础。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学生的安全教育、保护问题,目前很多院校由于担心学生的外出人身、财产安全,于是宁愿减少学生外出机会,也不愿让学生走出课堂参与实践,这样不利于实务工作者特别是法官素养的培养。为了解决该问题,可以通过院校与实践单位签安全协议,指派教师带队全程监督等方式。在实践教学中,还需注意分清教学与学生打工的情况,目前有些院校将实习直接与毕业证挂钩,强迫学生利用假期甚至上课时间到单位打工以填补社会单位的“用工荒”,这时涉及是否有偿出卖学生劳动力问题,有些社会单位、院校与劳务派遣联系,按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给付学生,单位、院校与派遣单位从中赚取利润,而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将实践教学与真正的工作弄混淆。因此,如何进一步细化实践教学活动所要面临的问题还很多,除上述所说的外,如果聘请实务工作者,例如法官、检察官等到学校教学,涉及法官、检察官的公务时间与到院校教学时间如何分配、待遇如何保障问题;学生如果到了实务部门如法院,那么怎样配合实务部门法官的工作,而不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法院已有人员工作职责相区别,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细化及思考的问题。

五、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交流

在法国,设立专门的国立法官学院培养法官,在其四年的学制中,一方面学习包括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在内的广泛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重视逻辑与方法论的学习,进行对素材组合思维的训练,待他们养成习性把这些原则的整体看作是法律的根本之时,就可以直接进入法院工作了。在英国,主要采取师徒式的法律教育,以资深法律家(主要是律师)为指导,学生学习强调自助的学习方式,注重提出反复出现的典型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讨论。辩论和模拟审判,这种方式围绕推理形成了特定词汇以及有关的解释和演绎,它们适应了不同的需要,并在必要时扩展,“类推”或作技术性假设,从而养成英国法官所特有的职业理性。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可以多与他国交流并结合本国国情借鉴这些合理的方法,例如增加法学知识的广度与深度教学、设置专门的法官学院进行更专业的职业教育、让法学界的实务工作者与院校教育形成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于鑫.法官职业压力的内在原因与组织支持完善——基于基层法官心理健康与职业压力测试的实证分析[J].山东审判,2013(4)

[2]谭世贵,胡志斌.高校法学教师与法官职业互动的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

[3]大木雅夫.比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基金项目】2013年度广西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立项项目(SK13LX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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