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三】反腐重点如何转换?
湖南商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明高:现在正处于“相持阶段”,这个时期的腐败现象具有很大的顽固性,往往会边反边犯、纠而复生、刹而不止。认识这一特点,有利于消除一些同志的疑虑和困惑,透过“越反越严重”的表象,看到反腐败的光明前景。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施雪华 : 可以说,反腐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下一阶段,特别是中共十九大以后可以腾出手来着重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现代化建设,使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
从战略上给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准确定位、定调
要正确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目标,首先要对这个历史阶段腐败与反腐败的矛盾运动做出合乎实际的判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要解决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还要经受住由此引发的各种考验;不仅要完成现代化建设由起步到腾飞的过程,还要经受住改革进入深水区,反腐进入攻坚阶段的种种阵痛;同时,在这个过程中的某些阶段和某些环节,腐败还将表现出“高发”和“多发”的特征。因此,要通过短期的斗争取得速胜,难度很大。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所确定的目标以及策略,就要防止偏离实际,使工作陷入被动。
要正确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目标,就应该把反腐败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去把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且异常艰巨和复杂。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反腐败是全局工作中的一个方面。各项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无论做哪项工作,都必须同其他方面密切配合,彼此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讲,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关系有三种可能的情形,即超越于、适应于和落后于其他工作。在这三种情形中,反腐败落后于其他工作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会拖全局的后腿;超越于其他工作也是不行的,因为这样会把反腐败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打破全局的有机平衡。因此,唯有“适应于”是可取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反腐败的目标应该建立在“适应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点上。
科学地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目标,要区分开展这场斗争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反腐败的最高目标是清除腐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反腐败的最低目标则是遏制腐败,确保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动摇。我们应该准确地把握好分寸,既不能提出过高的目标,尽管这样做可以一时振奋人心,但一旦达不到就会动摇群众的信心;也不能因为清除腐败有一个过程而强调客观原因,放松工作,把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標也予以放弃。在反腐败的每一个阶段,要按照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抓住应该做又有条件做的事情,扎扎实实地做,体现出我们党反对腐败是认真的,这样就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在反腐败斗争中,本来就准备做的,应当承诺尽快去做;将来可以做,但一时还不能完全做到的,可以承诺一个时间段,逐步实现。
在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的目标时,我们还要善于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这是反腐败的关键时期,也是最困难的时期。如果用军事术语来表达,可以把反腐败分为战略防御、战略相持和战略进攻三个阶段。现在正处于“相持阶段”,这个时期的腐败现象具有很大的顽固性,往往会边反边犯、纠而复生、刹而不止。认识这一特点,有利于消除一些同志的疑虑和困惑,透过“越反越严重”的表象,看到反腐败的光明前景。这有利于我们把反腐败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使我们的主观努力建立在可靠的客观基础之上,避免犯急性病的错误。
反腐败没有灵丹妙药,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应该看到,腐败是与社会主义本质不相容的,社会主义经过长期发展和不断自我完善,将来一定可以最终根除腐败。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斗争,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腐败,至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根除腐败。
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内,人类还创造不出使腐败既不能存在又不能再产生的社会条件。反腐败没有灵丹妙药,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所谓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要将腐败遏制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所能承受的限度之内,从总体上保证政治、社会不腐败。如果把反腐败理想化,很容易在现实面前碰壁。因此,对于反腐败,我们所需要的不是豪言壮语,而是脚踏实地,既要充满信心,坚定不移,又要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脚印。
“均贫富”不是反腐败的目标
用小农意识反腐败,最高的原则就是“均贫富”。表现在经济上,就是劫富济贫,宁可普遍贫穷,也不能容忍普遍富裕基础上的贫富差距。这种小农意识是狭隘的,对社会的发展是有害的。历次农民起义,千百万人揭竿而起,矛头直指反动腐朽的统治阶级,但起义一旦成功,农民政权又很快走向腐败,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我国曾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对于这一点要特别警惕。在反腐败中要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不能把合理的差别看成腐败。如现阶段,高级知识分子、政府官员等群体会或多或少享受一些待遇。对这种现象,要区别对待。属于“四风”之列的要坚决清除,但有一些待遇是开展工作必须的,对这些确实与普通群众有差别的但又并非不合理的“待遇”就无须当作腐败来反。二是不能把一些人“均贫富”的呼声,看成是反腐败的正当要求。无论从历史潮流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这种要求都是消极的。如果照此办理,轻则带来社会发展停滞,重则给社会带来破坏。
不能用搞群众运动的形式反腐败
在反腐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因为人民群众在发现线索、提供证据、举报犯罪方面,具有无所不在的天然优势。但发动和组织群众搞“运动反腐”,表象上看,可能一时轰轰烈烈,但从历史来看,很难取得成功。运动反腐往往像一阵风,腐败者用躲风头的方式就能轻易地逃避惩罚。腐败官员见风使舵,遇“风”而止,“风”停便行,导致腐败屡禁不止。运动反腐不但不能保证根除腐败,反而会削弱反腐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在高压反腐的同时要抓紧科学反腐制度建设,从治标过渡到治本。科学的反腐制度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选择科学制度反腐,让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这既是世界各国的反腐共识,也是我国反腐倡廉的必然选择。
(作者为湖南商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编/刘建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