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白事”操办的纪律“红线”

2014-08-20 20:59邢丹王雪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8期
关键词:婚丧喜庆大操大办事宜

邢丹+王雪

2013年9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天津调研时指出,党风决定民风,民风影响党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传染性强,不仅党内有,全社会同样存在。党员干部身上的不正之风影响到民风,社会上讲排场比阔气、高档消费一掷千金、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要“面子”不要“里子”的奢靡之风,也对党风产生不良影响。

有时事观察人士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思路日渐清晰——通过抓党风建设,带动民风优化,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实现“中国梦”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在这样的背景下,“红白事”操办的纪律“红线”注定会在执行当中日益严格。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在大力倡导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的同时,针对丧事活动提出一些具体“禁令”——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

从近几年的党中央抓作风建设的突出特点来看,更加强调抓落实,抓监督,“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关于禁止党员干部“红白事”大操大办的原则性要求正在不断具体化。

2010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等行为。

此后,中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对上述规定中的关键词做出进一步解释。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除了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

“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适用对象为县(处)级以上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此规定。

在采访中,记者几次听到这样的疑问:村党组织及村委会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是否在严禁“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之列?

答案是肯定的。201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6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一篇题为《“红白事”怎样办算是“大操大办”》的文章,对于党员干部违规操办“红白事”,提出六个基本标准: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那么,各地在贯彻执行时该如何掌握具体标准?

记者从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获悉,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我省各地一般按照“婚事丧事招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并结合“除婚事丧事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下属、服务对象的礼金及贵重礼品”的要求来掌握。

其中,有三种违规行为需要重点监督:一是大摆宴席、奢侈浪费,规模超过标准,造成不良影响;二是除婚事、丧事外,以升学、乔迁、生日、晋升、就业等名义进行操办,并宴请和接待近亲以外人员参加;三是借机敛财,在管理服务者和被管理服务者之间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对于后两种情况,不论是否大操大办,都要予以追究。对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品、礼金,要予以收缴或退还,对不退不缴的要加重处理。

据了解,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通过征求基层单位和党内外群众意见,针对党员干部“红白事”操办问题,一个更为具体的规定正在研究制定过程当中,近期即将出台。新规将对宴请行为、人数和宾客身份等列出具体界定标准。

从7月中旬省纪委监察厅发布的“学子宴禁令”传递出的信号,可以看出新规的着力点:首先,“学子宴禁令”的适用对象从“领导干部”变成了“全省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其次,“学子宴禁令”不仅严禁党员干部“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亲属以外人员”,并且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学子宴”——“严禁参加非家庭性违规举办的‘学子宴及其他类似宴请活动”;再次,“份子钱”的收受范围更加明确,“学子宴禁令”明确规定,“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办法也体现出一定的共性特征,大致可分为限定人数桌数、限定礼金金额、限定宾客身份三种。比如湖南省规定,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规定,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干部职工操办的婚事,馈赠、封送的礼金或同等价值礼品,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河北省石家庄市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事宜过程中邀请同事、部属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

采访中,一位县纪委副书记向记者坦承,在整治党员干部大操大办“红白事”不正之风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惑和难题。比如,由于一些纪律的限定对象将大操大办行为由公开转向“地下”,手段隐蔽化、形式多样化,对宴请现场进行监督的工作难度很大,单纯依靠群众举报和检查暗访,很难及时发现、有效取证,“况且现在监督检查的方法有限,在客观上给违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在某些时候也存在违规现象“处理难”的问题。一些属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问题,即使被举报,有的也不好取证和定性,在查处上容易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没有形成有力的震慑。

对于这个执纪当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河南省廉政评价研究中心研究员樊红敏认为:“如果实行逐个盯守式的监管,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难免出现人力不足的情况,令纪检部门力不从心。而让干部主动报备,也会存在是否按报备请示实际操作的问题。如果报备的执行情况缺乏真实性,那么事先申报就成为一种毫无意义的形式。因此,更为现实的办法还是如何有效加大监督的公众参与度。”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出台制度只是一个方面,‘限桌令‘限客令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关键在于纪检等部门如何监管。”他提出,一些地区已形成的“报告—公示—曝光”机制值得借鉴——设宴前先报告;然后公示准备办多少桌、准备请哪些人;最后通过明察暗访和群众举报,及时曝光、处罚相关违纪人员。

有观察人士指出,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红白事”的规定已实施多年,但由于不良习俗根深蒂固,要彻底遏制奢靡之风,仍然任重道远。“这是一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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