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莹
(郑州华信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
浅谈婚纱影楼的室内设计
李俊莹
(郑州华信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
婚纱影楼的设计对吸引顾客有很大的意义,本文从婚纱影楼的发展、婚纱影楼室内设计的特点、婚纱影楼的风格表现三个方面探讨婚纱影楼的室内设计。
婚纱影楼;室内设计;简约风格
作为一场婚姻、一份记忆、一段幸福的寄托,婚纱摄影无形中被套上神圣的光环。婚纱影楼的设计顺理成章的被光环笼罩,熠熠生辉。但是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人们的精神境界也迅速提升,对作为珍藏一生的美好回忆--婚纱摄影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以前的简单拍照,这无疑对婚纱影楼的创新和发展施加了巨大的压力。
都说穿上婚纱是女人一生中最美的一天,但美丽终究短暂。留不住时光,只能留下些回忆。应运而生的婚纱摄影毫无悬念的成为万千新人关注的焦点。婚纱影楼主要是摄影工作的展示舞台,作为物质文明进步的衍生品,其发展速度之快让人咋舌。中国婚纱影楼即婚纱摄影业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当今最具前景的产业之一,但是众所周知,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这是新事物成长壮大的必经过程。从婚庆这方面的消费情况中可以看出,婚纱摄影已经成为婚庆经济的亮点之一。
婚纱影楼的装饰是非常重要的,主要集中在婚纱摄影的艺术风格上。影楼的装修内涵在于能为每名顾客营造一个优雅的拍摄环境并能提供优质服务,让顾客可以满意而归。而现在影楼装修设计都要求档次的提升,但是影楼更突出的是采光的设计。大多数的影楼婚纱店面装修效果多以喜气、浪漫为主要的氛围。所以,在装修影楼店面的时候就需要下功夫。
(一)对橱窗的要求
影楼的橱窗是影楼的第一展厅,是影楼展现自己的舞台。店面和门头能否吸引住路人,橱窗的功劳可是功不可没的。影楼装修要结合舒适的灯光、色彩上的选择和比较流行的婚纱礼服,把影楼整体的品味和风格在橱窗里得到展现。因为消费者在选择店面时,在踏入店面之前,都会在潜意识里从浏览橱窗开始。所以,橱窗的展现与美观都会对消费者的选择有很大的影响。眼缘很重要,吸人眼球的工作要落在实际行动上。橱窗设计的美观,是对整个店面提升印象,加分的效果。
影楼橱窗的设计要有影楼自己的艺术特点,要突出婚纱的特性,要能清晰明了的反映影楼的风格,更要大胆创新,不千篇一律,也要有强调真实性、感受自然的感觉。照片和婚纱的有效结合,灯光的打射,物品的点缀等都会为橱窗加分的。
总而言之,橱窗中所摆设的照片,每一张都要能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应深深地印在顾客的脑海中,这不是短暂的记忆,是真正的感受和触动。
(二)对店内主色调的应用
首先,要找到符合店面风格的主色调。白色越来越被大家承认,纯洁、干净的表达。也就是说更多的人愿意用白色来代替其它的颜色。白色容易被人接受,但同时也是比较难把握的。运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店面的档次和质量,也会在同行之间没有明显的特色,淹没在这个花花世界里。而为了配合色调在灯光上也是可以做文章的。色彩,从这个词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店面设计在色彩运用上找到感觉的话,会是完美的杰作。颜色的搭配给人的感觉是非常奇妙的。比如,紫色与黑色的相结合透露出一种很神秘的美感,很魔幻的力量;又如蓝色给人的感觉是一种年轻化的、幽雅的颜色,它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罗曼蒂克的感觉。
(三)地板材质上的选择
婚纱店以白色为主调的话,在选择地板的铺设上可以大量选用白色抛光砖。抛光装坚硬、耐磨、适合大面积铺贴。而且白色的地板和店面的白色婚纱相呼应。在试衣间、化妆间的地板可以选择木质地板。木质地板美观自然,容易加工,还可以调节温度,还在一定程度上让顾客放松心情,感到像是在自己家里面一样。
喧嚣的社会里我们追求宁静,繁忙的生活中我们追求简约。简约风格永远都不会与时代主流脱轨,它是一种追求不受承重墙限制的自由感觉。任何复杂的、没有实用价值的设计以及过度的修饰都会夺人眼球,并且扭曲设计本身的理念。设计本身就是是一种纯粹的东西,每一个设计理念都有他存在的价值,简约追求的是感官上的通透与清澈,注重的是宁静的享受。简约不等于简单,不是简单的“堆砌”和平淡的“摆放”,它是经过浓缩而成的,是经得起考验的,也是创新出来的作品。简约的婚纱影楼设计恰到好处的迎合了我们这一心态:纯白的婚纱,纯粹而简单的装潢,相拥的恋人,定格的画面,预示着平淡而简单的生活的继续,也蕴含着新婚夫妇对未来美好的希望。这样的设计,或许才能表达我们拍照的初衷,才值得我们在以后的日子里静静的回忆。
影楼的设计是一门综合的设计。要满足大众的审美倾向,考虑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人的接受能力。风格定位必须明确。在色调上要讲究冷暖的结合,避免视觉疲劳。从视觉角度讲,要具备观赏性,让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及其无限的拍摄欲,毕竟,婚纱照具有唯一性。本文所陈述的简约设计就是对这些设计理念的诠释。
[1]彭一刚著.建筑空间组合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3.
[2]顾馥保主编.商业建筑设计[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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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4)17-00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