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爽++王军辉++孙正
【摘 要】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南方地区发展迅速,成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展现出其制度魅力,但其在北方发展却举步维艰。文章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运行的现状和困境,指出由于先天条件不足,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应走一条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路径,并提出构建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公共财政选择方案。
【关键词】 公共财政;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 强制变迁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和产生条件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指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农户的承包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联合资金、设备、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量化入股,入股土地或其他生产要素的具体经营由组建的股份合作组织统一进行企业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润进行必要扣除后按股分红,由此建立起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度。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条件
近三十年来,南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经验。其产生动因可归结为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价值迅速增长进而导致的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和交易费用降低所形成的“外部利润”引发了制度创新的动力,建立并发展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由此可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是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同时,人们在分析南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也总结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建立和发展的基本条件:(1)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高,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存在巨大的规模经营收益。(2)土地级差增值收益显著,农民期望获得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3)当地二、三产业发达,集体经济实力壮大。(4)具备较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这些因素成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南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走出了一条由外部利润引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建立,再由政府强制性变迁进行规范和发展的诱致——强制型变迁路径,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又一次农村产权制度的革新。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由“外部利润”自发引致,但其整个过程离不开公共财政的引导和推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供给和创新属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的软公共产品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原集体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城市化使得农村生产力得到较快提高,集体经济迅速扩张、规模经济不断扩大的态势导致原集体经济下,集体财产产权不明晰、农业经济管理水平落后等弊端日益暴露,制度创新需求迫在眉睫。因此,推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制度变迁成为公共财政必须提供的一项公共产品。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需要财政的支持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早在发展初期就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注,其迅速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倾斜、领导干部的带领。虽然现在已经展现了制度的魅力,但仍有许多不足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完善,如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性质和地位模糊、税收征纳机制不健全、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费用分担等问题,均需要公共财政予以支持。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可以促进财政职能的实现
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三大职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和发展可以促进土地流转、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股利分配、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同时,还可以增加乡、村级财政收入,缓解两级财政困窘的现状。因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制度创新是公共财政的有效政策工具。
三、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与困惑
(一)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实践
河北省属于内陆地区,地处京畿,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生产相对落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只有零星试点,如石家庄鹿泉、保定高碑店市等地先后建立起一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试点进行调查,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主要运作模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资产量化范围及方式,即入股财产是否仅限于土地承包权的问题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1)仅以土地折价量化,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由农户承包经营,此种方式城市中远郊区采用较多。(2)将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一起入股,主要适用于集体经济实力较弱地区。(3)净资产量化,即征地补偿费和集体经营积累等净资产全部量化,而土地不量化,主要适用于城市近郊。
2.股权界定
首先,开展清产核资。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所拥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界定。然后,进行股权设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大体可分为三种:集体股、个人股和现金股。集体股股权属集体共有,其红利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具有积累性质,一般占折股量化资产总额的40%~60%;个人股是集体成员依据其身份和历史贡献取得的资产量化股权,其红利具有收入分配性,一般不超过折股量化资产的60%。最后,折股量化。在认定股东资格的基础上,量化到人,并发放股权证明。
3.运作管理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首届股东代表由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现任村民代表直接过渡。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首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从现任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协商推荐产生。监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会主任由监事协商推荐产生,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董事,财会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不得担任监事。首届监事会主任及成员由现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及成员直接过渡。
4.收益分配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出租收入,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资源性资产转让增值收益及其他收益等。其税后收益在偿还债务的基础上,先提取集体股红利,用于下一年度福利事业和扩大再生产,其余进行个人股分红,增加农民收入。
(二)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困境
经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虽然已经建立社区股份合作制组织,但其建立条件并不成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石家庄鹿泉铜冶镇北铜冶村,在筹建社区股份合作制前集体企业实力较弱,总资产不足千万,经营只处于基本平衡略有盈余状态,当地二、三产业也不发达;但由于其临近省会石家庄,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土地随时可能被征用,面对集体土地征用后大笔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村领导班子决定建立社区股份合作制。因此,征地后因补偿款而导致的集体资产膨胀,进而产生的分配问题成为北铜冶村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根本动因。另外,由于铜冶镇属于石家庄市近郊,大量农村人口进城打工,致使村内大片土地撂荒,同时,村里又存在一些农民希望扩大种植规模,搞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土地流转矛盾也就成为社区股份合作制产生的一个直接动因。此外,许多市、县辖下正在积极筹划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建立的乡村也存在诸如上述问题。
因此,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为应对诸如补偿款分配、土地流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诸多矛盾的提前性制度安排,其产生和发展缺乏必要的条件准备和充足的利益诱因,但又势在必行。所以,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走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
四、构建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财政政策选择
(一)通过财政补贴政策,强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动力
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大多是以实力较弱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建立的,加之二、三产业欠发达,其发展的融资、生产、市场等方面缺乏足够的开拓能力。因此,财政应通过优惠贷款利息、财政贴息等方式增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筹资能力。通过对农业投入品补贴,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其发展的动力,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尽快壮大起来。
(二)通过减免税政策,减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负担
河北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是从原农村经济合作社过渡而来的,在纳税上许多延续原来的模式,为了保证改制后企业能够正常运行和迅速发展,政府应在税收上出台相应的减免税政策,可确定一个3—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暂缓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同时,为了促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对于投资方向也可采取减免税政策。
(三)通过政府购买,降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运行风险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由于其与生俱来的农业产业烙印,使得其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这就决定了在市场利益机制的驱使下,无论在市场竞争,还是在经济资源和要素市场竞争中都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公共财政应通过购买性支出政策,一方面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等方面的投入,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运用政府采购方式,帮助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降低市场风险,开拓市场,建立品牌,提升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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