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生态补偿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2014-08-16 14:06聂映涛
绿色科技 2014年6期
关键词:云南省现状研究

聂映涛

摘要:指出了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自然生态资源,同时也关系着社会、经济以及生态效益的实现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因此应当保护性地对其进行开发。在此过程中,还要坚持政策积极引导、市场发展主导有机结合的方式,以此来有效实现森林生态补偿。以云南省为例,对其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落实和创新生态补偿,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云南省;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6010002

1 引言

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及其副产品。森林的生态价值,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近年来,随着对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和保护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森林的生态价值成为人们不断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森林生态补偿也成为我国生态补偿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尤其是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创新和如何有效的落实与执行。森林生态补偿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云南省地处中国的西南部,与长江以及珠江等内江河相邻,同时也是澜沧江、金沙江以及怒江和伊洛瓦底江上游地区。从云南省所处的地域来看,境内多为纵向交叉的岭谷、山高谷深等独特地势特点,因此也是内陆以及东南亚地区最为典型的生态安全屏障。从实践来看,中国云南省独特的区域特点和环境条件,不仅突出了环境问题没有边界的说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该省在全国范围内的特殊生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从全国来看云南仍属于不发达地区,云南具有山区、民族、边疆这样三个特点,云南的经济发展也受这些因数影响,呈现出区域差异较大的特点,在生态功能十分重要的地区,比如滇西北,也是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森林及其副产品的依赖程度很高,从而加重了这些区域的生态压力,从长远看,也对全国乃至东南亚、南亚地区有着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基于此,在中国云南采取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显得非常有必要。

2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使用与补偿现状和问题分析

(1)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并不健全,很难满足补偿要求,而且难以有效地对森林生态效益本身的意义和价值予以反映,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一味地去追求面积,忽视了生态效益的相关质量。

(2)补偿标准过于单一,没有结合动态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特别是没有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而采取一刀切的形式。

(3)市场化机制欠缺,目前这个时期,补偿完全是由政府补偿,从长期来看,提高补偿标准是势在必行的,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难以支撑。

(4)法规制度相对比较欠缺。通过调查发现,早在2005年的4月,云南省就制定关于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范,对于中央、省级单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以及实际应用,进行了规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专门立法依然非常缺乏,因没有法律法规作为后盾,以致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3 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的几点建议

(1)多渠道筹措资金,特别是引入市场化机制,进一步拓展现代森林外部效益,并且对市场渠道进行有效的内化,在该机制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场化补偿管理制度。

(2)实施差异性的区域补偿政策,可以基于生态功能区划分实施差异性的区域发展政策,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保护目标和发展要求,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而且还要积极鼓励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建设之中,从而实现生态补偿之目的。

(3)采取差异性森林质量补偿政策,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评价的结果,对不同质量的森林实施差异性补偿,鼓励提高森林质量,使有限的森林生态环境能够充分发挥其生态价值的最大化。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规范现代森林生态环境效益以及生态补偿,并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管控,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高效、权威以及规范和制度化的管理制度,从而为实现强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有力基础和保障。实践中,建议进一步加强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森林生态补偿对象、标准以及范围和具体的形式确立下来,进一步明确相关权责,强化管理,从而使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地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阎秀丽.构建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李晓光,苗 鸿,郑 华,等.机会成本法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中的应用[J].生态学报,2009(9).

[3]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报告(2010)[R].昆明:云南省林业厅,2011.

[4]何 勇,张 健,陈秀兰.森林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关键问题分析[J].林业经济,2009(3).

[5]孔凡斌,陈建成.完善我国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endprint

摘要:指出了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自然生态资源,同时也关系着社会、经济以及生态效益的实现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因此应当保护性地对其进行开发。在此过程中,还要坚持政策积极引导、市场发展主导有机结合的方式,以此来有效实现森林生态补偿。以云南省为例,对其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落实和创新生态补偿,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云南省;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6010002

1 引言

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及其副产品。森林的生态价值,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近年来,随着对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和保护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森林的生态价值成为人们不断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森林生态补偿也成为我国生态补偿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尤其是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创新和如何有效的落实与执行。森林生态补偿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云南省地处中国的西南部,与长江以及珠江等内江河相邻,同时也是澜沧江、金沙江以及怒江和伊洛瓦底江上游地区。从云南省所处的地域来看,境内多为纵向交叉的岭谷、山高谷深等独特地势特点,因此也是内陆以及东南亚地区最为典型的生态安全屏障。从实践来看,中国云南省独特的区域特点和环境条件,不仅突出了环境问题没有边界的说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该省在全国范围内的特殊生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从全国来看云南仍属于不发达地区,云南具有山区、民族、边疆这样三个特点,云南的经济发展也受这些因数影响,呈现出区域差异较大的特点,在生态功能十分重要的地区,比如滇西北,也是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森林及其副产品的依赖程度很高,从而加重了这些区域的生态压力,从长远看,也对全国乃至东南亚、南亚地区有着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基于此,在中国云南采取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显得非常有必要。

2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使用与补偿现状和问题分析

(1)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并不健全,很难满足补偿要求,而且难以有效地对森林生态效益本身的意义和价值予以反映,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一味地去追求面积,忽视了生态效益的相关质量。

(2)补偿标准过于单一,没有结合动态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特别是没有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而采取一刀切的形式。

(3)市场化机制欠缺,目前这个时期,补偿完全是由政府补偿,从长期来看,提高补偿标准是势在必行的,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难以支撑。

(4)法规制度相对比较欠缺。通过调查发现,早在2005年的4月,云南省就制定关于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范,对于中央、省级单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以及实际应用,进行了规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专门立法依然非常缺乏,因没有法律法规作为后盾,以致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3 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的几点建议

(1)多渠道筹措资金,特别是引入市场化机制,进一步拓展现代森林外部效益,并且对市场渠道进行有效的内化,在该机制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场化补偿管理制度。

(2)实施差异性的区域补偿政策,可以基于生态功能区划分实施差异性的区域发展政策,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保护目标和发展要求,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而且还要积极鼓励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建设之中,从而实现生态补偿之目的。

(3)采取差异性森林质量补偿政策,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评价的结果,对不同质量的森林实施差异性补偿,鼓励提高森林质量,使有限的森林生态环境能够充分发挥其生态价值的最大化。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规范现代森林生态环境效益以及生态补偿,并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管控,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高效、权威以及规范和制度化的管理制度,从而为实现强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有力基础和保障。实践中,建议进一步加强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森林生态补偿对象、标准以及范围和具体的形式确立下来,进一步明确相关权责,强化管理,从而使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地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阎秀丽.构建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李晓光,苗 鸿,郑 华,等.机会成本法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中的应用[J].生态学报,2009(9).

[3]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报告(2010)[R].昆明:云南省林业厅,2011.

[4]何 勇,张 健,陈秀兰.森林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关键问题分析[J].林业经济,2009(3).

[5]孔凡斌,陈建成.完善我国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endprint

摘要:指出了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自然生态资源,同时也关系着社会、经济以及生态效益的实现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因此应当保护性地对其进行开发。在此过程中,还要坚持政策积极引导、市场发展主导有机结合的方式,以此来有效实现森林生态补偿。以云南省为例,对其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落实和创新生态补偿,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云南省;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6010002

1 引言

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及其副产品。森林的生态价值,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近年来,随着对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和保护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森林的生态价值成为人们不断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森林生态补偿也成为我国生态补偿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尤其是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创新和如何有效的落实与执行。森林生态补偿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云南省地处中国的西南部,与长江以及珠江等内江河相邻,同时也是澜沧江、金沙江以及怒江和伊洛瓦底江上游地区。从云南省所处的地域来看,境内多为纵向交叉的岭谷、山高谷深等独特地势特点,因此也是内陆以及东南亚地区最为典型的生态安全屏障。从实践来看,中国云南省独特的区域特点和环境条件,不仅突出了环境问题没有边界的说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该省在全国范围内的特殊生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从全国来看云南仍属于不发达地区,云南具有山区、民族、边疆这样三个特点,云南的经济发展也受这些因数影响,呈现出区域差异较大的特点,在生态功能十分重要的地区,比如滇西北,也是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森林及其副产品的依赖程度很高,从而加重了这些区域的生态压力,从长远看,也对全国乃至东南亚、南亚地区有着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基于此,在中国云南采取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显得非常有必要。

2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使用与补偿现状和问题分析

(1)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并不健全,很难满足补偿要求,而且难以有效地对森林生态效益本身的意义和价值予以反映,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一味地去追求面积,忽视了生态效益的相关质量。

(2)补偿标准过于单一,没有结合动态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特别是没有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而采取一刀切的形式。

(3)市场化机制欠缺,目前这个时期,补偿完全是由政府补偿,从长期来看,提高补偿标准是势在必行的,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难以支撑。

(4)法规制度相对比较欠缺。通过调查发现,早在2005年的4月,云南省就制定关于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范,对于中央、省级单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以及实际应用,进行了规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专门立法依然非常缺乏,因没有法律法规作为后盾,以致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3 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的几点建议

(1)多渠道筹措资金,特别是引入市场化机制,进一步拓展现代森林外部效益,并且对市场渠道进行有效的内化,在该机制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场化补偿管理制度。

(2)实施差异性的区域补偿政策,可以基于生态功能区划分实施差异性的区域发展政策,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保护目标和发展要求,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而且还要积极鼓励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建设之中,从而实现生态补偿之目的。

(3)采取差异性森林质量补偿政策,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评价的结果,对不同质量的森林实施差异性补偿,鼓励提高森林质量,使有限的森林生态环境能够充分发挥其生态价值的最大化。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规范现代森林生态环境效益以及生态补偿,并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管控,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高效、权威以及规范和制度化的管理制度,从而为实现强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有力基础和保障。实践中,建议进一步加强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森林生态补偿对象、标准以及范围和具体的形式确立下来,进一步明确相关权责,强化管理,从而使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地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阎秀丽.构建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李晓光,苗 鸿,郑 华,等.机会成本法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中的应用[J].生态学报,2009(9).

[3]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报告(2010)[R].昆明:云南省林业厅,2011.

[4]何 勇,张 健,陈秀兰.森林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关键问题分析[J].林业经济,2009(3).

[5]孔凡斌,陈建成.完善我国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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