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廷
摘要: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发展以及政府相关职能的转变,我国旅游行业协会在旅游业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如今旅游行业协会却经常被利用作为旅行社限制竞争的工具。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来规制我国的行业协会的行为,并进一步制定了《旅游法》和相关执法体系,以促使和改善行业协会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但是在具体时间过程中,仍然有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存在,若要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和《旅游法》 对旅游行业协会的规制,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旅游业;旅游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
引言
行业协会是指在同一行业中,竞争者们为了更好的进行竞争和合作而成了的社会组织,其成立和运作的目的在于为其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进行保护和提升,并为全体成员提供一些公共的服务[1]。行业协会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帮助它的成员创造更大的价值。而行业协会这一特殊主体对于市场竞争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它积极的一面,也有它消极的一面,它既能维护和促进市场的竞争,又可以被利用当作限制市场竞争的工具。在旅游业中同样也是。它既能维护旅游市场,并且促进旅游市场的正常竞争,同时,很多旅游行业协会的成员也在利用行业协会限制正常的竞争。
1. 旅游業行业协会对旅游市场竞争的双重功能
旅游行业协会对于旅游市场具有积极作用。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可以在市场失灵和政府的调控失败的情况下,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主体。旅游行业协会协调政府、景区管理机构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使得政府的调控更加合理,旅行社的情况也可以及时的得到上级了解,行业协会在旅游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旅游行业协会对于旅游市场也具有消极的作用。行业协会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集团,是其整个行业利益的代表。因此,当旅游业行业协会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旅游行业协会一定会把自身行业的利益放到第一位,而当旅游市场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时,旅游行业协会为了维护本协会成员利益所做的决议必定体现了其成员的意志,此行为就会慢慢变为旅行社之间的联合行为,从而导致了限制竞争的结果[2]。其中,丽江旅游业行业协会牵头实施的价格垄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我国旅游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同行业的竞争者之间组成的行业协会,在辅助经营者的同时,也使得成员之间产生了联合行为,旅游行业系会也不例外。旅游行业协会在促进旅行社发展,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在一些情况下限制旅游业的充分的竞争,具体表现为:
2.1 旅游行业协会的联合价格行为
旅游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章程或大会决议,确定旅行社服务的价格标准,以避免旅行社之间的价格竞争。一般直接确定同类服务的最低价格,规定同类服务价格的升降幅度,或者约定不同旅游服务之间的价格比例关系。而对于消费者,只能面对这单一的价格而无从选择,因此旅游行业协会的联合价格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扰乱了市场,并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2旅游行业协会对旅游市场的分割行为
旅游行业协会通过章程规定或决议的方式来降低成员之间的过分竞争,并且通过划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服务对象以及其服务质量来分割市场。然而,这种分割旅游市场的行为限制了旅行社的正常竞争,抑制了旅行社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使得服务内容比较单一,严重侵害了旅客和竞争对手的利益。此外,近年来旅游行业协会分割市场的势头越来越猛烈,很多地方的消费者在某一区域职能被固定在某一家或几家已联合在一起的旅行社之间,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很难达到较好的标准,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旅游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就是指行业协会根据其协会章程或者大会决议规定会员企业定期上报产品价格、产量、收益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然后将其汇编成册,发放给会员的行为。[3]而旅游行业协会作为旅游业重要的社会组织,为旅行社提供服务,收集和发布有关旅游费用,酒店住宿费用,交通出行路线和方式等重要信息,而有关价格的消息一经协会发布,所有旅游协会的旅行社都会知晓,这是旅行社了解市场信息的必要手段。但是,旅行社在此基础上的涨价共谋行为,就很难被察觉到,没有调查仅仅从表面是无法直观发现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的。
2.4旅游行业协会的联合抵制行为
联合抵制行为是指同一行业中的数个经营者联合起来抵制同行业中的竞争者,以达到阻止和妨碍其进入市场的目的。旅游行业协会作为众多行业协会中的一个组织体,天然存在着将自身行业利益庸俗化,狭隘化,并以旅游行业协会的名义对非本协会成员的旅行社进行打压和排挤。同时,在我国一些地区旅游行业协会还负责一些本应由国家、省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如:导游考试录取工作以及导游等级的评定工作,这时旅游行业协会很容易基于对其成员本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不利于非协会成员的行为。
3.完善我国旅游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3.1 制定《行业协会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的规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而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因此,《行业协会法》的制定十分急迫。同时,在《行业协会法》中对行业协会的社团法人资格进行明确,对于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同时,《行业协会法》应明确规定其组织原则,对于一些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加以严格监管,并加入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款,各行业在《行业协会法》的基础上再去设置自己行业的具体规范。
3.2 继续完善关于旅游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
《反垄断法》作为针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应该继续被完善,对于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要更加具体和细化。《反垄断法》应针对各行业自身的特征去制定相关法律和处罚措施。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扩充,以达到适应社会变化的目的。
3.3 规范我国旅游行业协会并加强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监督
旅游行业协会的成员应通过内部的协调,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与标准,实行自治自理的模式,提高效率促进行业协会会员的发展,将旅游行业协会成员之间的竞争行为限制在市场竞争允许的范围内,以保护市场的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4]。而行业协会之间应加强监督,尤其是有往来的行业之间,对于举报的企业,通过资金的奖励以鼓励其他的企业去举报;对于被举报的,除了接受法律的惩罚性赔偿之外,在行业协会之间再进行罚款,并在其行业范围内公开其行为。同时,对那些恶意举报的人以处罚,这样即可以调动人们监督、举报的积极性,有可以避免那些为了奖金而诬陷他人的人。(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扬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J].经济师,2011(4)
[2]侯雪梅.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行政与法,2005,(6)
[3]http://www.ttzyw.com/department/she/ewtd/201001/60340.html
[4]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