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观“自力”的激发与乡村地权

2014-08-15 00:49杨希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博士生
风景园林 2014年2期

杨希/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博士生

文化景观“自力”的激发与乡村地权

杨希/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博士生

土地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管理制、规划制、保护制、征用制、税收制。它具有经济和法律属性,是某时空范围内人对土地所持有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反映,是地域人地关系的抽象制度化表达。文化景观实为文化地理学中人地关系理论的一个分支或另一种认知方式,它如实地反映了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因而不可逃避地受到土地制度的框定。当中国城市处处折射着“公有制”的光束时,人们开始更多地深入乡村来感知“地域性”,因为那里尚可能保留着以家族为经济单位的、以自然村为社会组织单元的、具有一定排他色彩的生产、生活、仪式形式。在以家庭代替团体,以伦理代替宗教的中华乡村文化圈内,“家族”与“天下”的概念往往强于“个人”、“集团”、“国家”的概念。从那些触动人心的乡村文化景观中,观者希望感受到的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单元,而非带有强权气息的“国家”器官。那么一旦支撑这种文化的经济制度运转失灵,中国乡村文化景观势必随着人地关系的变化而变质。

“大多数人共有的东西通常受到最少的照顾”,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如是说。中国近现代历史经验已验证了这一道理。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乡村文化景观通常是经“有恒心”者们数年数代的试错修整而自我完善的结果。如果在一个形成模式长期性的群体中施加短期性的经济措施,必然扰乱其经营逻辑而导致人地关系的裂解和地域文化的毁灭。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民间家族单元内部兼具道德与法律色彩的宗法制度的成型,家族逐渐以一种经济政治联合体的形式而存在,即所谓之“宗族”。作为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封建化原型,乡村宗族固然在发展后期受理学教条禁锢且表现出一定的封建剥削性质,但不可否认其存在对于乡村人居环境经营与经济、教育发展所起到的绝对性主导作用,其自治能力构建的基础即为脚下那片权属明确并可长期经营的土地。《帝王世纪》所勾画出传统农业文明的理想图式的原型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紧随其后的一句便是“帝力何有于我哉”,道破这种行为的起因和终极目的。可以说,今日中国乡村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诸多领域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即为其失却了经济文化内源动力的基础,同时最上一级的公益政策与公利分配不可能有效地覆盖每一个乡村集体终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农户通过承包享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使用权的转让权,但是该制度存在重要缺陷:其一、所谓农民“集体”概念不清,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由自然村上移至国家行政权力末端(行政村/县政府),为农地征用大开方便之门,直接诱发快于“人口城市化”的 “土地城市化”以及与之同步的乡村文化景观的灭失;其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转让权等权利归属长期分离——作为土地有限时期的使用者,土地承包者以个人经济收益最大化为追求,难以主动发起地力培育和相关生态护育行动,对农地地力维持以及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进而撼动了乡村文化景观的稳定性。

与其长期施与低效给养不如复权其自养能力,基本地权有必要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借适当时机在乡村适当下放到户,包括农地与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并将社区文明与现代环境管理方法渗透入乡村,同时下放的还应当包括与权利相对应的社会义务,包括强制性的与土地保有、使用、流转相关的纳税义务,以及兼具强制性与自觉性的土地地力养护义务、农田基础设施管理义务、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生活区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维护义务等等。换言之,乡村“自力”应是一种建立于土地分权集合之上的公益力量,包含乡村中各经济团体的自经营、自沟通、自约束、自完善的能力,是乡村经济文化自救的必要条件。

首先,稳定的地权可能催生地域文化延续性生长,“自力”的激发可能为乡村文化景观带来一种自发性现代经营模式。美国著名农业经济学家阿瑟·扬曾说道:“给某人以安全保障地占有一块岩石地,他将使该地变成花园;如给他以短期租借的花园,他将使之变为沙漠。”其所阐明的道理似乎可以注解为何中国文化景观资源的旅游开发常常导致地域自然与文化严重变质,因为作为文化主要载体的人并非这种跨地域文化交流的主导者与主要受益者。在失却乡村“自力”经济基础的状态下,生存在文化景观中的人受到外来刺激后的第一心理反馈不是以主人翁的心态向外界传递地域精神,而是筹划如何在旅游GDP收益中多分得一杯羹。在中国

式的环境营造体系中,文化景观应当可居可游,其中可居又为可游之前提。从经济角度而言,生产性GDP应当先于非生产性GDP发展。外部经济力作用下的乡村文化景观往往急求达到“可游”的层面,而本地现代化生活生产基础设施与公民文明并未能够依赖内源经济力得以构建。本土人居文化与外来旅游文化在发生碰撞之时并未获得平等的对话地位,进而导致文化景观逐渐衰落为游客短时间的欢乐场而未能发展为本土精神的憩园。缺失“可居”性基础,“可游”性亦无法持久。

其次,稳定的地权是实现“社区参与”文化景观构建的必要条件。人治社会的政府效力远远弱于法治社会的社区效力。在日本岐阜县古川町,40年持续不断的社区营造活动将地方小镇打造成环境怡人的旅游胜地,并制定了相应景观条例使民主管理更加规范化,社区的力量不可小觑。同样,在中国地方自然村(行政村的下一级),由于土地经历常年多次“授-还”、“承包更迭”行为而呈现一定单元面积地块所有权零碎化、各户分得田地空间分布散乱化、土地使用权证明无据的情形,施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之前必要的土地确权工作曾难于推行,最后四川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有效的“土办法”——将组织权力下放,邀请地方有威望的“长老”级人物来组织村民会议。在国家行政手段失灵的情况下,地方问题仍可以通过“社区参与”的地方民主来解决。两例对照,在中国文化景观的管理中,“社区参与”与“地方民主”不可缺席。更进一步而言,真正的“社区参与”需要将“参与”的级别由“know(知晓)”提升到“decide(决定)”。该过程的关键点在于“参与”者由行为客体向行为主体的根本性转变,即参与者被法定赋予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并承担其管理与保护的义务。

最后,土地权利与义务下放后乡村文化景观会有哪些变化的可能?其一,根据我国不容乐观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现状与当下城乡关系特征,分散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有条件借助城乡资金、人力交流实现适度整合——当下新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出台后,家庭农场等规模化农业经营形式已在农村出现,为生产性景观注入新的活力,而如若土地所有权也附加于这种经营形式之上,人对土地的单向“开发利用”模式将转为开发-养护双向结合的“环境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化的转变是乡村文化景观复兴的重要环节;其二,地方民主力量通过土地经济基础的构建而有效提升,自然村有经济能力和地缘号召能力来组织地方经济团体实现乡村环境与基础设施的改善,使乡村聚落传统风貌的维护与现代化生活相融合;其三,旅游业不再是地域经济的救命稻草,而是地域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方式之一,一旦乡村民间接待服务通过自主构建的网络信息平台介入开放的、正规的市场竞争,团队扫荡式旅游与门票经济的终结指日可待;其四、土地权利尤其是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的下放必须附加一定条件以保证国家土地利用的安全格局,即必须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规划来遏制不合理的甚至对区域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土地开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