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的法理分析与研究

2014-08-15 00:55:33江桑榆杨湘弘蒋文艳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复制品原件著作权法

江桑榆 杨湘弘 蒋文艳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景德镇 333403)

2012年,国家版权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首次规定了追续权的内容,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探讨。追续权制度起源于艺术之邦——法国,追续权的首次引入充分反映了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本文着重从追续权的法理学角度分析在陶瓷艺术领域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阐明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实现的意义。

一、追续权概述

追续权,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或法定组织,在保护期限内,从其作品原件的每一次转售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的权利。它使作者有权参与自身作品在首次出售后的后续收入分配,目的是为了让作者享受作品增值带来的利益,驱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化,以免作者承受不公正待遇。

追续权制度最早确立于《法国1920年著作权法》中,受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认可。法国自古是世界著名的艺术之邦,其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兴盛催生了最初的追续权制度。在上个世纪的法国,有不少艺术家在职业生涯早期的创作常常无法受到社会认可、只能以低价销售来维持生计,但在成名之后,哪怕是早期作品价格也急剧上升,而作为作品创作者本身却无法享受到作品升值带来的任何利益。这给艺术家们带来了很多苦恼,与作品经销商们纷争不断。为了平衡两者的利益,法国初创了著作权法中的追续权制度,随后被各国效仿进而绵延至今。

二、陶瓷艺术作品的特殊性

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修改第12条规定了追续权的内容,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中,美术作品中的陶瓷艺术作品具有自身鲜明的特殊性。

(一)陶瓷艺术作品价值的集中性

陶瓷艺术作品是一种特殊的工艺美术作品,它集陶瓷原料质地、陶瓷外观造型和陶瓷装饰手法于一身,每份创作品都是独一无二的。虽然作品本身只是作者某个艺术创意的载体,但由于它对于作者的精力耗费要求较多、工艺精湛度要求较高,所以作品原件几乎集中了创作的所有价值。近年来,陶瓷收藏也越来越热,其收藏价值也在不断攀升。这都是作品原件价值的集中性体现。

(二)陶瓷艺术作品复制品价格低廉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作品的复制技术当然也是越来越精湛。陶瓷艺术作品被复制也是随处可见,但复制品终归还是没有包含艺术家的真实创造劳动、不具备影响艺术品价格的稀缺因素,而且通过鉴定技术也能轻易辨别真伪,所以导致复制品价格低廉,不能像图书、唱片一样广泛流传并获利。

(三)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对原件的依附性

陶瓷艺术作品的载体非常特殊,原件载体在工艺上的要求可能要远高于一般的美术作品,烧制作品的原料及工艺制作过程的稍有差池就会导致作品与创作设想产生差别。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在想出创作内容后及时记载下来就可以流传开,即使当时记载下来的原件遗失也不会对作品本身的内容产生影响。而陶瓷艺术作品原件具有独一无二性,其原件若是被损毁,有可能很难再创作出和原本一模一样的作品。所以它的著作权对原件的依附性是极强的。

(四)陶瓷艺术作品主要靠原件出售获得回报

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图书、音像制品等都能够通过大量复制发行来获得与劳动付出相应的回报,而且复制品与作品原件在价值上差别并无太大。而由于陶瓷艺术作品对作品原件本身依附性很强,所以难以从复制品中获取合理的利润回报,只有依靠原件的出售或转让来获得回报。这种单一的获利模式似乎是陶瓷艺术作品取得回报的唯一合法渠道,这也为创作者快速得到与劳动相对等的回报增设了难度。

三、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的法理分析与研究

(一)从法的正义价值视角看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

正义是衡量法善恶的标准,也是法的价值所在。当然,正义同样也是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目标。虽然人们对正义常常各执己见,但正义意味着一种与付出对等的回报是众所认可的。若创作者的智力活动投入无法正常获取到对等的回报,这就是一种正义的偏失。

陶瓷艺术作品在受著作权保护的诸多对象当中显得较为特殊。它的增值往往来自多重因素的作用。首先,陶瓷艺术作品的价值与作者长时间的艰辛劳动创作密不可分,有些作品对成色度、工艺精确度都有极高的要求,甚至可能是作者数十年的心血和结晶。其次,一些倒卖作品的中介等营销机构或拍卖行等通过人为宣传操作致使作品增值,乃至某些毫无名气的陶瓷艺术作品也获得了一定的购买市场。再次,瞬息万变的公众审美取向也会为陶瓷艺术作品带来增值契机,比如有些艺术大师生前作品未能得到较高的认可,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符合了现代人的口味,因此作品价格暴涨。虽然陶瓷艺术作品的增值因素来自多方面,但作者的劳动付出毋庸置疑是其价值的源泉。作者的辛勤创作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精神财富,从法的正义价值视角来看,创作者理所应当获得与之劳动付出对等的回报,也应该是作品增值的直接受益人。

但在我国,著作追续权尚未正式确立,陶瓷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与中介、经销者们的利益分配往往是不公正的,不少作者无法获得与之劳动相对等的回报。尤其是毫无名气的从艺者,他们通常会把自己的陶瓷艺术作品低价出售给经销商,而经销商们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操控市场价格行情、或者等到他们成名,最后能以高出买入价格的几倍甚至数十倍的市场价卖出,而从艺者们却无法从中分到任何一瓢羹。这给陶瓷艺术家们带来了许多困扰,这样的利益分配会有许多问题。

所以,从法的公平正义上来说,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这也将会使陶瓷艺术作品创作者获得与其艰辛付出对等的回报,真正维护处于弱势的艺术家们的利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体现法的价值。

(二)从民法的视角看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

1、物权的限制是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的重要前提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可以排除任何人的侵犯、能够自由处置,但它与追续权却有着微妙的关系。比如,陶瓷艺术作品在出售之后,作品持有人获得作品的所有权,按说可以对作品原件任意处置、包括高价再次出售获利。而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要求原作者享有在作品转卖获利当中的利益分配权,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对物权的一种限制。

我国《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物权并非是一种无边界的权利。而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确立的本意正是维护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所以物权的限制为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的可行性提供了必要前提。

2、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是一种合同显失公平的补救

陶瓷艺术家在未出名时的早期作品往往是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卖给经销商,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商议的成交价格虽说当时是双方自愿,但很多时候出售作品的陶瓷艺术从业者是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可能是为谋生计而同意,所以说,他们的获利很可能与自身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这是有失公平的,同样也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情况。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般将其定义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急或者缺少经验或轻率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当然,法律认可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陶瓷艺术作品的特殊性,若作者可以由此撤销合同必将对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影响、使购买者的利益安全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追续权制度成为了一个折中的补救方式,既可以不影响买家转售的获利,也能够补偿创作者相应的利益,成为了显失公平的最佳补救方式。

(三)从著作权法的视角看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权利穷竭原则非常重要。郑成思认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一旦被合法销售或分发出去,知识产权人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权利人将无权控制该商品的流转。即自此,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著作权的权利穷竭是指当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合法投入市场后,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即告穷竭,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通。著作权权利穷竭的范围包括发行权、部分作品的出租权、展览权。

然而,由于陶瓷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其原件的出售行为和一般的作品发行还是有所区别。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它之所以在权利穷竭范围之内是基于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量。比如一部音像作品在首次发行之后,通过这首次的大量复制就有可能一次性取得了与付出近乎成正比的经济回报,复制作品与原作本身几乎不存在太大意义上的差别;而陶瓷艺术作品却截然不同,它对原件的依附性极高、而复制品价格则很低,加之作者在一件精美成品的时间精力上投入往往很多,而由于配料成分的一点点差别都会导致复制品与原件产生明显差别,所以作者根本无法通过复制品的大量发行来获得与劳动成正品的回报。所以,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的产生不但打破了权利穷竭原则,也是对作者利益方面的适当保护。

四、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实现的目的和意义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本身也是一种激励机制,通过赋予作者本身一定的权利使之收益,从而提高作者创作和探索的积极性,最终实现社会进步。

然而,由于陶瓷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其创作投入较高、收益渠道有限,加之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完善,不少作者还是无法获得与付出成正比的回报,甚至有些未成名的陶瓷艺术家一生穷困潦倒,这必然会削弱他们的创作热情。从长远考虑,这不益于我国陶瓷艺术事业的发展。所以,追续权制度必须经过综合考量后尽快建立起来,只有通过让作者在每次陶瓷艺术作品转售中获取适当比例的利益,并且发挥有效的监管机制、权衡不同种类陶瓷作品的获益差别,做到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实现著作权法的意义,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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