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丽 曹 慧 张照新
发展家庭农场是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提出的重要命题。进入新世纪以来,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一个急迫的任务。发展以适度规模为特征的家庭农场,既坚持了我国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基本经营制度,又能够提高农业的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保障农产品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
从其概念来看,家庭农场大致有四个主要特征:
1.1.1 适度规模经营。这是我国家庭农场的典型特征。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还有大量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这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可能太大。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规模超过一定程度,尽管劳动生产率会继续提高,但土地产出率将出现下降。因此适度规模经营将是我国家庭农场区别于发达国家大农场的一个重要特征。
1.1.2 长期专业化从事农业生产,且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家庭农场与传统小规模农户最本质区别。家庭农场通过扩大经营规模,能够实现农户的充分就业,为其提供不低于农村平均收入水平的收入,使其能够专业化从事农业生产。
1.1.3 家庭农场集约化、商品化水平相对较高。这是家庭农场的目标性特征。家庭农场的收入主要依赖于农业生产,其对增加农业生产投入、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有较高的积极性,资源要素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将明显提升,土地产出率提高,商品化水平必将大幅度提高。
1.1.4 主要利用农户自身的劳动力。家庭农场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少量的季节性雇工。如果农场规模过大,雇佣大量工人,就会出现劳动监督问题,丧失了家庭经营的优势。
1.2.1 家庭农场是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基本主体,与大量的兼业农户共同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力量。未来家庭农场将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基本主体。但同时,相当比例的中老年农民仍然将从事农业生产,在我国农业生产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未来家庭农场和兼业农户将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力量。
1.2.2 家庭农场是农产品商品化生产、保障重点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尽管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也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农民合作社更多是为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龙头企业更多从事农产品的产后流通和加工,与家庭农场的职能有明显的区别。从这个角度来说,家庭农场的发展对于保障我国农产品商品化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应明晰农民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一定比例的耕地用于建设生产性设施,如粮食仓库、烘干机房等。
国家应出台专门政策、拿出专项资金,支持家庭农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产后储藏烘干设施设备和农机具购置。
和传统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流动资金投入明显增大,资金借贷需求增多。国家应出台针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政策,通过提高小额信贷的上限或者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等方式,为农户提供10~100万元的信贷资金,缓解家庭农产品生产经营面临的资金困境。
和传统农户收入来源多元化相比,家庭农场收入主要依赖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其对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更为敏感。这就要求政府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品种范围,特别是粮食品种应逐步实现全覆盖,提高保障水平,为家庭农场构建风险保障机制。
国家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扶持一批专业性强、效率高的专业服务公司,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国家应建立针对专业化大户和家庭农场的人才培训计划,对有意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行系统性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适宜的规模,都是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由行政认定的。但从政策支持的角度看,优先扶持从事粮食生产,能够经营规模适度、土地产出率相对较高的家庭农场,符合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宏观目标。因此,各地政府应该根据本地主要作物和劳均耕地规模,制定一个示范家庭农场的标准,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示范家庭农场的发展,示范带动当地家庭农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