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兼济理论及其实践意义

2014-08-15 00:55:12林君一毛维国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

林君一,毛维国

(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泰安271000)

一、德治与法治基本涵义的演变与界定

(一)“德治”与“法治”

1、“德”与“德治”。“德”字自商代出现,其最初的含义是“以弓缚首,牵之以祭”,[1]是指沙场上的战士俘获俘虏,取得战争胜利,这才是值得道德舆论称赞的事。 到了先秦时期,老子在所著的《道德经》一书中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老子所说的“道”是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这里的“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非一个词。 “道德”二字连用,最早出现在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我们现在的“德”是指公德、道德,是人类生活中所特有的,由一定的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与“法”相比,“德”具有规范性、渗透性、稳定性、自律性的特点。

“德治”是儒家所提倡的一种治国方略,并长期被统治者奉为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儒家“德治”的含义,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统治者执政而言,要求国家的治理者,要在坚持礼法的同时,更注重用道德的方式处理国家政事,“为政以德”。 另一方面是指对社会民众的教化而言,要求以道德伦理去感化教育百姓,通过对个人内心的改造,使人向善,从而达到社会安定的治理效果。

我们现在所说的“德治”,大多是与“法治”或“人治”相对而言,指与“以法治国”、“一人专治”相对应的以道德规范来治理国家的治国方略。具体而言,“德治”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德治”,可以说是所有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功能,以达到社会维护和稳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 狭义上的“德治”,是单从社会政治生活而言,指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国家控制战略。我们通常所说的,与“法治”、“人治”相对而言的“德治”,就是狭义的“德治”。

2、“法”与“法治”。 一般认为“法”的原意为“法平如水”,法就是“公平、公正”的象征[2]。具体来讲,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的法指的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 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我们现代社会的法, 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具有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征。

在我国,“法治”一词很早在古书中就有出现。 如《晏子春秋·谏上九》中:“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古代所说的“法治”一词主要是相对于当时君主一人专治的“人治”而言的,所以其内涵与我们当今所说的“法治”相差甚远。

柏拉图早在他的 《法律篇》 中提出了有关法治的思想,“服从法律的统治”是他法治观的核心。 但目前而言,一般认为关于法治的含义,最早是由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讲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3],并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治”概念是与“人治”相对应的,其代表的是古典法治思想。

英国法学家戴雪曾对法治作了经典的定义,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4]戴雪对于法治的定义是有其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反映的是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需要。

虽然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学者对“法治”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当今所指的“法治”一词一般认为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二)“德法兼济”理论的渊源及内涵

我国古代“德治”与“法治”并用的思想历史悠久,并逐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而且“德治”与“法治”不同程度结合的思想,也成为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宝贵结晶。

“德主刑辅”是儒家关于“德治”与“法治”的主体思想,这一观念最早来自于西周统治者“明德慎罚”的主张。到了春秋时期,郑国政治家子产曾明确提出“德,国家之基也”的思想。 到了春秋末期,孔子主张“为政以德”, 同时也赞同德刑并用。 孟子与孔子的思想相似, 也是主张重德治,以“善政”服人。 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同孔孟的德治思想截然相反, 他明确主张以法治国。 荀子将法家的“法(刑)治”原则和儒家的“德治”思想结合起来,提出“隆礼而重法”、德主刑辅的策略。 汉初,在总结秦国灭亡的教训中,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在大批法治论的同时,又大操德治论。 到了隋唐时期,德治和法治统一的思想进一步发展、完善,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 宋代一些著名的思想家、 政治家继承发展了汉代儒家的思想,认为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都是治国安民的两手,二者必须相互辅助,不可偏废。

时至今日,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他对“德法兼济”的思想作了较为明确的阐述:“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

二、世界各国“德法”思想的传统及现实意义

(一)西方“德法”思想的理论传统

自古希腊以来, 法治思想在西方社会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各个时期的思想家们又都会一定程度地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在坚持法治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合理融入道德的精神,以达到治理的目的。

从梭伦立法开始,西方的法治概念就开始兴起,古希腊人把拥有法制作为人与兽的区别之一, 守法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 当时的法律从根本上讲是要符合道德的“正义”标准,要与当时的社会道德精神相统一,这种道德精神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自然法”。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体现是非善恶的标准, 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所以他对“守法” 的绝对性的强调是以坚实的伦理论证为基础的,认为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

柏拉图在其青年时期, 因目睹了雅典大民主的阴暗一面,所以着力推崇“人治”, 认为一个绝对的统治者“能够凭籍美德和知识的统治名符其实地施予所有人以公正和平等”,最适合作统治者的是哲学王。 他的这种“人治”理想,本质上产生于伦理的需要,是一种致力于人类伦理的完美的伦理理性主义,实质上是强调道德的作用,将国家治理的理想寄托于道德。 后来经过长期的政治挫折和个人磨难,柏拉图在晚年放弃了对“人治”的幻想,不再将道德伦理作为其理论思想的核心, 而是深刻体会到了国家法律的重要性,他说“我们似乎不得不聚集起来制定成文的法律,以仿效完美而真正的政体形式。”所以,可以说柏拉图的国家治理思想, 是发生了从重伦理道德的“人治”到重国家法律的“法治”的巨大转变。

对于柏拉图关于“人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进行了否定,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他关于法治的相关理论。 亚里士多德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5]的观点,因为“人治”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在人治的情况下,统治者作为一个“人”,其行为不可能始终理性,难免会受到兽性的影响产生一些消极作用,会导致政治上产生争执与腐败,而法治则可以克服人的情欲和兽性,能尽可能的体现理性,减少政治上的混乱。 而且,亚里士多德指出,“政治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6],这其中包含着将法治与道德相统一的观点,一方面制定的法律要符合整体的社会道德理念,另一方面,思想和行为准则应指导人们自觉接受和服从法律, 人们的道德标准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 但总体来说, 亚里士多德更注重的还是“法治”。

近代“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十分强调自然法的地位与作用。 他认为作为人类理性体现的自然法, 是衡量与判断人的行为是否善恶、公道的标准,是人们必须要遵守的道德准则,甚至是国家的基础,这足以体现他对“法治”的重视。 霍布斯对自然法的观点,大致与格老秀斯相同,也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但从本质上来说,自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判断人的行为善恶的标准,是一种道德规范。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尤为注重“法治”,并用“法治”作为标准来划分政体,在他看来,实行法治的共和政体、君主制政体是合理的, 而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的专制政体是不合理的,应坚决反对[7]。 另外,他主张的“三权分立”,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三种权力相对独立,但相互之间又进行制衡,以此实现国家政治的民主、自由。 他的这种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各种权力的行使,要以法律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允许的权力范围来运行。可以说,“法治”是“三权分立”的首要要求和必要条件。

康德的思想中也有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他认为道德规范是法律的依据,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但是法律的实现手段具有强制性,而且两者所处位阶不同。 在最高层次的社会中, 完全使用道德就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当理想社会还没达到的情况下, 法律就成了稳定社会统治的最佳选择。 而法律的处罚程度,也是以道德为标准,根据行为的非善、不符合道德、完全不道德等划分为违法犯罪、不道德但不违法等不同结果,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 可以说,康德主张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治”管理。

(二)发达国家“德法”治理手段及实践作用

有些发达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德法兼济”的主张,但是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基本都是通过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建设的方式,来实现其政治统治,可谓是实行隐性的“德法兼济”。

1、日本“德治”与“法治”的应用及发展。 从明治时代开始,日本已经历了三次教育改革, 也一直将道德教育作为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第一次教育改革中,日本政府通过不断加强道德教育,使其成为导致极端军国主义产生的政治工具。 二战后虽然道德教育受重视程度有所下降,“政教一体”的现象有所轻缓,但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仍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性,主要表现在强化国家主义和天皇制的内容及强化新保守主义的政治主张等[8]。 日本学者村井实曾说:“从明治初期开始,日本的道德教育就不是从教育理论的反省和考察的角度, 而是从培养‘好的日本人’的角度,从服从政治目的的角度发展而来的。 ”[9]

日本的思想道德观念大多是借鉴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形成了其忠君爱国、集体主义等基本道德要求。 但其中很多思想过于极端, 国家主义表现得尤为明显。 日本的国家主义, 对内维护天皇作为国家统治者的权威性,从而巩固国家本位主义,具有专制性、独裁性,对外则追求恢复与扩张日本的国权, 建设强权国家, 具有扩张性、侵略性。

同道德观念一样,日本早期的法制也来源于中国,其将唐朝以来的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引为己用,并带有浓重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子。 到了近代, 日本进行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明治维新,将日本从封建制度引向资本主义制度, 从而也开启了日本法律现代化的序幕。 日本从此开始的法律建设,也基本是引用、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体系基础上进行的,其民法典就是吸纳了德国的民法典体系,而且在二战后,日本迫于被美国占领的压力,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 到20 世纪50 年代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此后的法治建设, 也基本上是对民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注重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发挥。[10]

总的来说,日本德法兼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是来源于中国古代儒家的治理思想和西方的法治思想,在将两者进行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管理特色,其实践效果也是非常显著。

2、新加坡国民教育中的德法兼济应用。 新加坡政府也是极其重视对国民道德教育的建设,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超过20%,并且政府还通过基金、奖学金等多种方式对教育进行资助。 新加坡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由国家进行全面干预,进行统一指导,并由此建立起一个包括政府、社区、学校和家庭在内的全方位立体网络。

具体在道德教育内容上,提出培育“新加坡人”的明确目标,并通过“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提出了五大价值观: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尊重个人;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政府是把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当成社会成员每个人的责任,通过道德上的意识灌输,增强每个人的爱国精神,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而且新加坡的德育思想,也是借鉴中国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仪廉耻”观念,将其与新加坡的具体实际相融合,形成自身的德育纲领[11]。

在法治方面,新加坡政府更是注重发挥法律的作用。新加坡的法律在内容上比较健全和完善, 而且在执法力度上也是从严, 其现在仍存在着绞刑、 鞭刑等严酷的处罚, 用于处理那些对社会危害极大、 需要严以惩戒的罪犯。 李光耀曾在总结新加坡成功经验时说到, 英国对其100 多年的统治留下来的良好法治基础,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在被英国进行殖民统治的时期, 新加坡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其独立之后,也是对这些法律进行批判的继承,而没有全盘抛弃,在对不合时宜与实践的内容进行剔除的过程中进行完善。 而且, 由于李光耀自身是律师出身,其在任职期间,更是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对国家进行治理, 这更是推动了新加坡法治特色的形成。

3、美国“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 作为一个种族大熔炉,美国社会存在着许多复杂的矛盾,加强对公民爱国主义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政府以及各民间社会组织,都极尽所能地加强对公众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引导,增强社会的思想凝聚力。

美国政府极其重视软实力的作用, 在教育上实行从小学到高中的全免费公立教育,以培育既有知识与能力,又具有浓厚的民族认同感与社会责任感的爱国公民为目标,并且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来证实现存国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12]。 除此之外,各级政府和许多民间组织,还通过建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方式,间接、隐蔽地对公民进行思想灌输,以促使公民形成特有的美国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从而为其资本主义统治打下思想与道德基础。

与新加坡相似,美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自建的,最初是由以英国人为主体的欧洲移民所带来的, 再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逐步完善。并且在独立战争之后,“法律至上”的思想逐渐成为美国社会的共识, 法治观念成为美利坚民族共同的价值取向, 因此有人说 “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而且美国社会的法律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细微,一些道德所提倡的东西、本应由道德进行约束的行为,也被写进法律之中,被法律给予了制度保障,这可以说是美国将“德治”与“法治”进行结合的重要表现。

美国向来以法治闻名, 看似其道德的社会教育与约束力并不明显,然而美国可以说是实行的隐性教育,其对国民的道德教育通过各种方式、 多种途径在潜移默化中进行,只是没有大张旗鼓地宣扬道德教化的作用。“德治”与“法治”二者结合,是美国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并且其收效显著,其现实意义值得我们参鉴。

三、“德法兼济”对我国社会的作用与意义

像日本、新加坡、美国等这些国家,其在治国的过程中,都很明显的是将“德”与“法”并用,既注重德育教化的隐性力量,又注重法律条制的显性治理能力。 而且“德法兼济”的手段为这些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繁荣发挥了弥足显著的作用,这充分显示了“德法兼济”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值得我们借鉴。

(一) 德法兼济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德法兼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将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一方面,市场各主体及其资产所有权要由法律来确定与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与宏观调控要由法律来规定与实现, 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诚实守信等道德准则成为市场交易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在参与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其必然要求,同时,也必须有相应的道德建设与其相适应。 要形成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提高广大干部与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与制度得以维护与运行。 另外, 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必然要求,当然,加强社会法制建设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法律建设,是对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强有力制度保障。 而且,对于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的建设,也都需要从道德与法律两方面入手,既要改善人们观念,提高社会整体道德素质水平,使人们自觉地参与和维护社会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又要不断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实现社会和谐、生态文明。

只有将“德治”与“法治”结合来推动五位一体,才能形成经济富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公平、生态良好的发展格局,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

(二)德法兼济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这些具体内容的实现,既要使人们能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又需要形成讲诚信、讲道德、讲秩序的行为规范,形成合理和谐的人际关系。

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并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有利于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有利于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对于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形成有力的硬性保障。同时,“德治”也以其崭新面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推波助澜。 当今社会主义的“道德”,不应再是以往的“三纲五常”的条框式道德要求,而应是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道德。 从大的范围来讲, 社会主义的新道德通过其广泛的宣传与感染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与道德氛围,以其潜移默化的影响,驱散贪污腐败、恶性竞争等不正之风;从个人来说,通过加强个人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认知,提高自身道德素养,提升个人对道德行为的判断与辨识能力, 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道德保障。

和谐社会讲求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与高度和谐,需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既要实现社会的“法制化”,又要形成社会的“道德化”,必须将法治观念与道德观念相结合,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三)德法兼济是全面实现中国梦的有效途径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是中华儿女近百年来共同的理想与追求,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多次在重要场合阐述有关“中国梦”的重要思想,而要实现中华人民共同的“中国梦”,“德法兼济”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我们从中央最高层面领导人的讲话中就可以体会出这一点。

习近平主席在讲话中指出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他关于“中国梦”思想的一系列阐释,很鲜明地体现出了民本思想、德治理念。 而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中外记者问时也明确讲到:“在我个人的经历,在读书、做事、文化熏陶当中,悟出一个道理,就是行大道、民为本、利天下。我坚信做人要正、办事要公、才能利国利民。”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曾在讲话中强调, 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任务。 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得出一条重要结论,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继江泽民提出 “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之后,习近平也将“行大道、民为本、利天下”与“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德法并重的治国理念展现在了我们面前,我们只有继续将“德法兼济”付诸实践,完善“德”、“法”结合,刚柔并济,方为治国之策, 才能凝聚全民族的力量,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华儿女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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