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依军
(中国石化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山东 临沂276000)
1、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中普遍存在一刀切的现象。 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在改革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有很多地方的监管部门和权力部门没有考虑一些地方或一些小的联社的具体情况, 不对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而是采取一刀切政策; 或者不进行实际而大量的调查研究,缺乏有力的沟通,只是凭借着下级的报告进行政策的制定,更加扭曲和加大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成效和困难。 这样只会造成两种后果——好的联社更好,坏的联社更坏;或者坏的联社更坏,原来好的联社也逐渐变坏。
2、资本权力将是法人结构治理不容回避的问题。 现行的信用社因有合作制的名份而限制了资本权力,最明显的莫过于 “一人一票制”, 但资本权力限制应逐步解禁。 在人事安排上,由于理事长、主任都是由上级提名,经任职资格考察后“任命”的,而非严格意义上的选举聘用,所以一些地区理事长、主任漠视“三会”制度,使“三会”制度流于形式,丧失了其原来应该履行的职责。 此外少数地区存在着理事长、 主任工作关系严重失调乱象等,这样一来理事长、主任其代表的都是上级的想法和利益而非股东们的意见和利益,他们在做决策时就会考虑会不会影响到自己的晋升或是否违背了上级的意愿,而非考虑是否为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有损股东利益。现在是股东们不能聘请符合自己意志的理事长,而理事长也不是大部分股东的代表, 且在投资决策或人员聘用等出现问题基本不会被追究责任, 理事长更没有可以随时解聘或重新招聘主任的权利。 因为有合作的禁锢所以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 这样严重侵害了大股东的利益和权益,严重影响了大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不利于扩大信用社的资本规模。 况且现在很多社员入股农村信用社不是为了参与经营或取得股息、分红,而是为了获取廉价的贷款和贷款的便利性, 这样严重扭曲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 同时形成恶性循环会使信用社资本结构更加扭曲。
3、农村信用社员工的分工不明确和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法人制度健全的企业,都有着明确的分工,清晰的职责,权责分明。 信用社法人结构治理的关键也在于此,现在农村信用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甚至就是一种摆设,就是为了满足法律要求的组织结构而设立的,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有的理事会甚至附属于主任室,不是对股东(社员)负责而是对主任负责。理事会、监事会严重背弃了其所存在的意义,致使缺少有力的权力制衡和监督, 主任室独揽大权所代表的是主任或上级的意志,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矛盾突出尖锐,不利于风险控制和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些地方农村信用社工作多头负责,人员臃肿,不利于责任的划分,增加了信用社的成本, 使工作效率低下, 严重制约着信用社的发展。在笔者走访的农村信用社营业厅中,柜台人员工作散漫,对顾客爱答不理,室内员工物品摆放随意,工作时间玩手机, 办理业务甚至不需要当事人在场等。 这样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形象,而且也埋藏了很多潜在的危机和隐患。
4、农村信用社激励机制难对称。 农村信用社产权不健全甚至缺失带来了激励机制难对称,在激励过程中不是激励不足,就是激励过度导严重挫伤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在管理方式上, 农村信用社的激励政策一般由每省的省联社制定,省联社在制定薪酬激励和其他激励方式时并不是根据每个具体联社的经营情况,带有非常浓郁的一刀切的色彩。 每个下级联社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省联社在制定政策时受到信息传递和综合平衡的限制, 出台的政策很难适应不同的联社, 同时也对法人治理结构造成了侵害。 这些现象主要表现为: 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好的联社的管理者,通过自己的才能和加倍的努力使联社取得了好的收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激励,严重打击了好的联社经营者的积极性,也导致好的联社的经营者不愿再付出努力使联社更好;对经营差的联社没有有效、有力的惩罚措施,致使经营者不思进取,无所事事。 据一份对某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问卷调查:92.3%的人认为现行政策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这说明农村信用社的高管人员对自己的收入是不满的,尤其是经营比较好的信用社,不满程度更高。
5、社员对信用社管理意识淡薄。 现在的农村信用社社员有很多一部分都是当时的行政摊派而非自愿交股金,由于股金不算多且退股金手续繁琐,他们都把这部分当成存款来对待了。 还有一些就是为了获得贷款的便利和贷款利息的低廉, 而并不是为了获得红利和股息。这些人没有对信用社的管理意识,由于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限制更让他们无从下手,再加上一人一票制更加限制和约束了社员管理的积极性,同时也挫伤了出资多的社员再出资的积极性。 现在的农村信用社就像当年的四大国有银行行政管理色彩浓厚,信用社理事长和主任的任免不是由股东大会来决定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通过考核来任命,这样更加影响了社员参与信用社管理及监督日常运行的积极性。 有很多社员觉得自己的社员身份是可有可无的,在经营活动中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唯一的作用就是可以拿点分红。 农村信用社平时对社员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监督基本没有什么培训或宣传,这也导致了大部分社员不知道为自己主张社员的权利,再加上专业知识和社会管理意识的淡薄,对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进行有很不利的影响。
6、农村信用社三权严重失衡。 农村信用社的“三会”不能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已经是社会所公认的事实,笔者就不再做陈述。 此外,根据改革的方案设计,省联社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机制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省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产生,省联社的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省政府负责。 这就是说省联社实际上对下级社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力,是一种法人治理结构的异化。
7、法人治理结构不对称造成风险管理“软化”。 (1)对于信用社风险管理上显得很无力。 理事会下设的审贷委员会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贷款审批仍存在“一支笔”的现象。 在经营管理上没有建立有效的贷款企业信用评定制度,从而不能正确的识别企业的信用风险,贷款三查也流于形式。贷前检查不细致、不深入,贷时审查把关不严,贷后检查走过场等严重增加了信用社的经营风险。 农村信用社的很多贷款是关联人贷款,审查更无从谈起,风险隐患巨大。 (2)操作风险控制乏力。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人员素质低,管理模式行政色彩浓厚,导致了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 而只关心上级部门指定的各项考核任务的完成,这样导致经营管理层很难受到内部控制的约束甚至发生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各主要部门对内部控制的建设及权利责任划分不清,超越自身部门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信用社主要依赖于上级制定的各种内控制度,缺乏适合自己的内控制度,不从自身的能控的实际需要和特点出发, 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3)经营倾向短期化。理事长、主任等由上级考核任命,不是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其在经营管理中信用社经营者的利益和所有者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 经营者最关心能否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而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管理层会采取各种手段,不惜牺牲信用社的长期利益。 对管理问题和人才等问题的不重视也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甚至对出现的一些影响经营的问题为避免影响业绩而忽略或帮其掩盖。
1、治理信用社法人结构,应区别对待,不宜一刀切。法人体制决定了法人治理结构, 在决定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时,必须考虑体质因素的影响,或者将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转换, 不至于造成法人治理结构的突变。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体制改革正处在起步阶段,最终采取何种模式尚不确定,但应根据具体不同地区、不同联社的具体情况, 设计不同的体制模式。 只要有利于信用社发展,外资参股,股份上市都可被信用社所用,但不论采取何种体制模式,都应适应农村信用社不同体制的内在要求,相应法人治理结构,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2、塑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是法人结构治理的保证。(1)立法保护。 只有国家才能对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这种方式就是通过立法把实施产权的保护手段上升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美国早在1956 年就颁布了《农业信用法案》。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独立的法律文件来保护农村信用社,这也是导致信用社产权利益得不到保证,法人治理结构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尽快颁布 《信用社法》,明确信用社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信用社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政策扶持。政策扶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实资本,《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发行一定比例的长期附属资本债券作为附属性资本。 国家可以通过相应的条例或规章, 适度允许信用社发行一定比例的附属资本长期金融债券,使信用社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融资以充实资本金。第二,政策激励。 对涉农资金达到其总贷款一定比例的农信社, 央行给予免息或贴息再贷款来支持其涉农信贷,对相应的联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来扶持和鼓励其发展。 (3)规模适度。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金融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复杂,风险普遍较高,专业知识要求高等,以单个合作社为法人,管理成本提高,资金调度困难,联社的互通难度也会增加,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可以以县联社或市联社为同一法人,来实施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
3、明确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法人治理结构其本质就是三会在监督、管理和重大决策的相互制约,最主要的明确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在信用社管理中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用制度来防止其虚设。应加强理事会在信用社运营和重大决策中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健全理事会制度。 一是完善理事会的人员构成。 理事会中应吸收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经理不能在理事会中任职,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引入监事会。 二是明确理事会与监理事会的职能。 监事会必须出席理事会的议事议程,理事会对监事会成员也有提出异议的权力,监事会的成员应严格考察后才能任用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4、进一步深化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 (1)必须继续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 对原有社员重新进行严格登记, 以确认农村信用社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当联社以共有产权为主时, 政府就具有参与和委托的权利;若以个人产权为主时,那么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就有最终决定权。 以后每次扩股增资时都要对入股的社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并每年不定期的对社员登记变更情况进行清查,防止社员漏登或多登,使产权明晰化。 (2)完善产权制度,第一,真正实现股金的资本化。以合作为基础,将社员的股金转变为信用社的资本金,而不是以存款的形式存在。 与此同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股金的退出要由社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理事会同意,要经过一定的期限至后才能领取股金, 或者直接对外转让股金,让社员真正与信用社的利益联系在一起。 第二, 对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进行改革。第三,引入股份合作制。(3)实行股份制改造是产权改革的理想出路,股份制具有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资本、权利制衡等诸多功能。 因此,农村信用社选择股份制的产权制度,可以避免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种种弱点,有效规避“外部力量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真正做到还权于股东(社员),让资本真正拥有话语权、决定权。
5、不断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员工认识和提升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与员工的沟通,使员工真正理解和深刻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成为完善法人治理的结构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二是进行工资分配和用工体制改革。 建立薪酬分配和用工长效机制, 使员工有明确的上升渠道,不论资排辈,不搞特权,使有才能的人发挥其专长;同时打破人员终身制使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按需定员、按需定岗。 建立有效的薪酬分配有利于留住人才,稳定公司正常运营,可以纳入股金激励机制或现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留住员工的心,给予员工归属感。 三是普及法人结构建设知识。 让广大员工充分学习和认识什么是三会制度,理事长、监事长和主任的权与责, 了解法人结构治理的基本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责,积极推动和践行法人结构治理,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实施。
服务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农村信用社的服务体系和服务质量在现有的基础上要有质变性的提升,这就促使管理层重新制定具体的、完备的、具有可行性的服务准则。 同时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员工的培训力度, 定期的培训应该形成制度,同时配备不定期和定期的抽查制度, 对服务未达标的联社和员工进行一定的处罚。 对于员工的招聘也要有严格的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对在其中表现优异的联社和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6、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坚定践行服务“三农”战略。农村信用社应坚持以服务“三农”为主的市场定位,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扎实推进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广大联保体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有效拓展支农服务领域,切实加大对农户、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青年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等方面的信贷投入。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贷款提供办理,可以为信用好的农民发放信用证,在信用额度内自由支配贷款, 从而培养了自己的目标客户群。
7、完善股权设置,构建新型产权约束机制。农村信用社可以考虑设置两种股权——优先股和普通股。 优先股发放的群体主要是农民、个体经营业主等,优先股没有表决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享有剩余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其每年分配的股息可以不与信用社的盈利情况挂钩,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持有者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程序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普通股主要面向效益较好的农村企业、种植大户等募集,普通股持有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大会的组组成部分,可以按持股比例进行投票,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使普通股的持有者与信用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越来越清晰,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和健全。 可能在此过程中会有一些阵痛, 但其带来的正面效应会很快抹去阵痛所带来的影响。 在新形势下找准定位, 坚定不移地去贯彻落实,农村信用社的快速发展期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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