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恒平
(太原大学,山西 太原 030012)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1]责任、责任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责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人类文化传承中一个永恒的主题。责任教育在我国传统教育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许多成功的案例。现代责任教育则是伴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生活中日益出现的诸多病态社会现象而不断被人们提出并重视起来的。如何实施责任教育则是教育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能否找到一条合适的途径是教育者一直以来的不懈追求。笔者将以责任教育的对象自身为出发点,探讨主体自律在责任教育中的作用及其实施途径。
自律作为道德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是和他律相对而言的。自律强调事物发展中内因的根据作用,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任何外在的规定性只有通过事物自身的认同、变化、发展,并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才能真正起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开自律的作用谈道德是无益的,也是不完整的道德。主体道德自律就是道德主体借助已有的道德认知,自觉地认同并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社会实践中身体力行,将外部道德要求转化为自身的自主行动的道德品格。责任教育中的主体自律是指主体在面对、处理现实生活中的责任现象时的一种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道德品格。
主体道德自律作为道德主体的一种道德品格,在道德实践中体现出三大特点:一是主观性。道德是人在社会生活和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产物,道德是人的道德。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就是人是会思维的动物。人类中的每一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根据自身不同的社会生活实践对周围任何事做出带有自身生活烙印的结论或评判。而人类的这种特征恰恰也就是道德主体得以自律的前提条件。二是自觉性。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是有意识、有思维、有活力、有自主支配行为能力的。在一定道德实践的基础上,人们会根据一定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要求约束和引导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社会道德规范和要求,并自觉地向“有德行的人或事”靠拢,而抵制不良风气。三是稳定性。主体道德自律品格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是伴随着道德主体人的不断成长和磨练而逐步地、一点一滴地形成的。这是一个逐渐变化的量变过程。所以,道德主体自律一旦形成,就会深深地扎根于人的头脑中,而不会轻易地被改变,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依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道德自律就是道德主体对自身在道德实践中关于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人如何才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有德行的人(好人)这一问题的反思及行动。这种思考和行动是主动而自觉的,是一种人心向善、“见贤思齐”的自主要求。
把握道德自律主体的本质和诸多特性,对于我们实施责任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责任,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责任”一词有三重含义:一是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分内应做的事;三是做不好分内应该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2]。也有人把责任总结为:“主体自觉履行其社会角色要求的分内事,并对其履行情况和后果的担当。包括三个方面,即明晰责任、履行责任和承担责任。”[3]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责任教育作为道德教育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已经凸现出来。培养社会成员全面的责任意识、深厚的责任情感、扎实地履行责任的能力和自觉地履行责任的行为习惯,已成为当今责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责任教育就是要培育有责任的人,培养能负责任的人。而责任教育的较高要求便是能够使每一位社会成员自觉地负起自己相应的责任,达到道德自律。
其一,责任教育首先要求教育达到使受教育者自身有主观上要求负责任的意愿。做一个负责任的人,首先要使人有负责任的意愿,离开主体的主观意愿谈其他任何方面都是不现实的。每一责任主体都会根据自己社会实践经验和理性分析,对社会现象做出自己的评判和结论。责任教育的对象是人,即责任主体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只有把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地发挥出来,而不是简单地完成“知识的灌输”,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其二,责任教育不仅要激发受教育者的负责任的意愿,更重要的是要培养责任主体负责任的能力,使责任主体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去行动和实践。责任源于主体的自由自觉本性。现代责任教育与传统的偏重知识和灌输的责任教育的模式不同,它凸显了对主体道德实践的重视和对主体道德选择的鼓励。责任教育必须引导主体不断进行道德实践,培养他们敢于自主行动,勇于自觉实践的责任品质。教育的主题是人之生成。鲁洁教授把教育理解为“人之自我构建的实践活动”[4]。责任教育就是要把人的道德发展的可能性引发出来、释放出来,使主体能够自觉自愿地去进行自我构建、自我发展,达到自律。
其三,责任教育的更高要求是要培养受教育者长期地、稳定地负责任的习惯。一个有责任的人培育过程是复杂的、长期的。责任教育就是要不断地将主体的负责任的优良品质积累、保存并发展起来,使之形成一种稳定的行为惯性,从而成为主体生活中的道德习惯。
总之,主体道德自律是责任教育的重要导向,只有不断地培养主体道德自律的品格,才能真正提升责任教育的效果。
关于责任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已有的传统研究成果中大多都以说服、教育、榜样指导、评价等来进行。尽管这些途径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途径和方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陷入说教的泥潭,而难以体现和发挥责任主体的自觉性,从而使得其效果大打折扣。藉此,本文提出以下途径。
道德认知是道德行为的先导,对道德行为起着理性的指导作用,它是促使道德意志形成的认识基础。一个人道德认知水平的高低,影响和制约着他道德行为的好坏。所以,一个道德认知水平低下的人是不可能自发地产生自律行为的。但是,在具体的道德教育实践中,仍然大量地存在着教育者盲目地给受教育者灌输大量的道德原则、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而忽视受教育者的不同的实践经验、理解水平和接受程度,更不理会受教育者的反馈。这就使得受教育者对于道德的认识停留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当然,这些道德知识也就难以内化为受教育者道德意识,更谈不上道德自律。
责任认知源于道德认知,提高主体责任认知水平,对培育主体责任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责任教育首先就是要培养受教育者的责任意识,要使受教育者在责任认知的指引下树立独立的责任意识。在面对种种社会现象或在个人的社会实践中,能够充分明确自身的责任,并具有担负责任的意愿,这是责任教育的基础。要使受教育者深刻地认识到面对责任现象时,自己必须、应当担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责任教育中,我们可以采取体验式、情景式教育,为受教育创设各种环境和条件,逐步培养担当责任的勇气和意愿。
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还普遍存在着采用“注入式”的教育手段,让受教育者学习政治理论、道德原则等,这种方法脱离社会实际,不能深入了解受教育者的思想,不仅难以提高受教育者独立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反还压制了他们的积极性,很难真正激发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担负责任的意愿。要改善、扭转这种状况,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使他们的责任意识由他律转向自律。
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基本上是道德知识的灌输式的教育,造成的道德教育结果是,受教育者无条件地认同和接受既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取向,而忽视了受教育者作为独立人格的存在和体验,抹杀了他们的主体自觉。责任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一部分,也不可避免地走上了灌输的道路。
责任自觉是衡量责任教育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自觉就是指社会成员在没有他人进行监督、监管的条件下,仍然能够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主动按照一定规范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一个自觉的人。一个人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约束和控制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言论、行为不越轨,才是真正有道德、负责任的人。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是通过他律和自律两个途径实现的。有的以法律、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了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你必须”“你不能”……的方式;有的则以“我愿意”“我应该”“我会”等内在自觉的方式表现出来。不同的要求和做法,体现了社会成员不同的层次。很显然,责任自觉是一个人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相当部分人自我约束和控制力较差,责任自觉性难以令人满意。他们在有人监督的公共场合还能约束、克制自己,一旦失去了他人的监督和监管,自律性就降到了最低。
在责任教育中,要不断地创设环境和条件,让受教育者有充分的机会去体验、感受和实践不同的责任角色,使他们更多地了解和认知责任,促进并激发责任主体自主、自觉地担当责任。
责任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责任主体对道德责任的认知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深化的过程。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和观念是伴随着自己社会实践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扩展而进行的一个持续积累和不断强化的过程,它会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主体自身的成长而日益深刻和成熟。所以,只有在持续地、循序渐进地责任教育过程中,才能真正培养主体的责任,让责任成为主体活动的一种道德习惯。在责任教育中要不断地进行责任意志的培养。《心理学大辞典》认为:“意志是个体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调节支配自身的行动,克服困难,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5]责任意志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责任时,表现出来的果敢、坚毅、坚持不懈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支撑着人的实践活动,也正是在责任意志的不断支配下,人才能养成责任习惯。习惯是一种逐渐养成而不易改变的行为。责任习惯简单地说,就是主体在实践中将履行责任内化为一种行为习惯。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在主体经过反复的社会实践培养起来的、能够使主体潜在的责任意识稳定地、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能够将主体的偶然性责任意识演变为必然性责任意识,从而形成主体一贯的表现,达到品质的升华。
[1]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2.
[2]汉语大辞典简编委员会.汉语大辞典[M].北京: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8:2456.
[3]崔欣伟.学校责任论纲[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65.
[4]鲁 洁. 教育:人之自我构建的实践活动[J]. 教育研究,1998(9):13 -18.
[5]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心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