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食盐安全管理研究

2014-08-15 00:49:15王战扬
关键词:私盐中华书局食盐

王战扬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食以安为先”,食盐质量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 历代政府都重视食盐安全问题,秦汉以来实行了榷盐制度,对食盐进行监管专卖;隋唐时期,对食盐掺假者施以重刑。 宋政府对食盐安全问题更为重视,在食盐的生产、储藏、运销等环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 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政府管理中的漏洞,宋代仍然出现了一些危及食盐安全的问题。 目前,学界对宋代的“食盐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如戴裔煊先生的《宋代盐钞制度研究》[1],郭正忠先生的《宋代盐业经济史》[2]和《中国盐业史(古代编)》[3]等,对宋代食盐的产地、类别、征榷、运输、价格等问题有着较为详细地论述。 本文拟就对食盐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探讨,希望能为研究宋代盐业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宋代食盐安全管理概况

宋代食盐安全颇受重视,食盐安全主要包括质量安全和数量安全。 即由于种种原因,在食盐的生产、储藏、运销过程中,出现的危及食盐安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掺假、盗贩、欺诈等行为导致的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短缺导致的食盐数量安全等问题。

宋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商品经济繁荣的朝代,人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食品的种类也日益丰富,食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苏轼曾有“饮食不可无盐梅”[4]的诗句。 食盐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宋仁宗景祐中,“天下岁收商税钱四百五十余万缗,酒课四百二十八万余缗,盐课三百五十五万余缗,和买绢二百万匹。 庆历中,商税钱一千九百七十五万余缗,酒课一千七百一十余万缗,盐课七百一十五万余缗,和买绢三百万匹”[5]。 由此可见,盐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缓解“三冗”问题带来的财政危机,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宋代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即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对食盐的生产、储藏、运销等环节进行控制,从而垄断盐业的利润。 为此,宋朝政府对盐务实行层叠系统的严格管理,如:“淮东盐场,祖宗以来吏部差注,有催煎官,专管诸场煎盐;有买纳官,专管买亭户盐;有支盐官,专支客人盐;又以诸煎盐场各有地分,故旧来差注巡检,以捕违法者,其巡检不许至亭户场内,恐其骚扰也。内外关防,可谓详矣”[6]。催煎官负责管理食盐的生产,买纳官专管食盐的收纳,支盐官负责食盐的销售。在食盐的生产、收纳、运销等各个环节都有巡逻吏卒,加强了看管的力度。宋政府对于食盐的监管体系看似完备,但即使如此,在食盐的生产、储藏、运销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食盐安全问题。

(一)食盐在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宋代食盐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在食盐中加硝和泥土的掺假现象。 由于食盐与硝色泽很像,很难分辨,而且“其盐夹硝味苦,民不愿买”[7]。 硝是一种工业原料,食盐掺假加硝,损害人民的利益,而且对人民的身体健康也有极大的危害。 宋哲宗绍圣三年(1096),陕西制置解盐使孙路曾“请禁止河中府虞乡、华州蒲城两县人户煎硝。 都大提举成都府利州陕西等路茶事司相度,私硝颇与解盐相类,味苦而冷,堪用入盐”[7]。 关于陕西盐户在食盐中加硝以假乱真的现象,在《宋史》中也有类似的记载:“陕西民多以朴硝私炼成颗,谓之倒硝,颇与解盐相乱”。 绍圣三年(1096),陕西制置解盐使孙路将此上报朝廷,宋哲宗“诏犯者减私盐法一等坐之”[8]。给予掺假者的惩治仅仅比走私食盐低一等罪。 “盐一石约售钱二千”[9],所以,在当时食盐巨大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人将硝掺入盐中,从中获利。 在食盐中加硝乱盐,在宋代是难以分辨和检测的,对人民的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是影响食盐安全的重要表现。

在食盐中掺和泥土,也是威胁食盐质量安全的重要方面。 民间一些客商小贩在食盐中掺和泥土以增加斤两,“添觅价钱,亏损百姓”。上官均在《上徽宗乞罢河北榷盐》中说:“通计一路,就使息钱增多,然民间盐价比昔日倍贵,又多伴和泥土,烹煎不精,至于犯法被刑,督责赏钱,为害不细”[10]。在食盐中掺杂泥土,导致食盐脏不可食,危害人民健康。当时,食盐掺假现象是极其严重的,即使是皇宫御膳房所用之盐,也掺杂沙土,劣质现象,不忍目睹。 天圣年间,皇太后曾问大臣说:“闻外间多苦盐恶,信否?”大臣回答说:“惟御膳及宫中盐善尔,外间皆食土盐。”太后说:“不然,御膳多土不可食。 ”[11]即使是皇宫所食用的盐,也严重的掺杂了沙土,可见当时食盐掺假现象之严重。

在食盐的生产过程中,一些官员急功近利,改变生产工艺,不按原本的自然规律产盐,导致食盐的质量受损,口味不适。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

解州贾瓦南北圆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种,通得盐百七十八万二千七百余斤。 初,解梁东有大盐泽,绵亘百余里,岁得亿万计。自元符初,霖潦池坏。至是,乃议修复;四年,池成。凡开二千四百余畦,百官皆贺。 内侍王仲千者董其役,以课额敷溢为功。 然议者谓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风,须臾成盐,其利固博;苟欲溢额,不俟风日之便,厚灌以水,积水而成,味苦不适口。[12]

解盐又称池盐,池盐的生产靠风力和日光的照射,海盐则是水煮而成。 以生产海盐的方法来加工解盐,生产流程盲目改变,导致生产出的食盐口味不适,质量低劣。 可见,食盐即使按传统工艺生产,也存在科学和不科学之分:“然造化虽出于自然,未有不因天时、假人力者。 故大卤灵泉,亦须因南风赤日,略假人力灌种而成。 ”[13]生产流程的不合理导致食盐质量受损。 这是官员为了追求食盐产量,不遵循生产规律,盲目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后果。

(二)食盐在储藏中的安全问题

保障食盐在储藏中的安全,也是关乎食盐安全的重要方面。 宋代有不同类型的盐仓,以供大量食盐储藏的需要。 郭正忠先生指出:“宋代的盐仓,大致有收纳型、中转型和供销型三种。另有一些盐仓,具有综合性的功能。 ”[14]宋代的盐仓建设较之前代有很大的发展和进步。

在食盐的储藏过程中,出现了偷盗官盐,掺杂充数等影响食盐质量的安全问题。 如:“都仓为合干人蠹蚀之地久矣,走失官物,前后殆不可以数计。公一日入仓,亲行检校,出至门子房侧,望屋后小径通人往来,云:是守宿人巡更行路。 因至其所周视,团墙低矮,不满五尺,与居氓室庐相抵,隙穴甚多。又检校门子房,内贮盐五十四则零一十一斤。公意此盐当时传出墙外,试令吏卒以盐则就墙里传过,便可交手分付,见得前后盗盐,非止一端。 ”[15]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和宋代政府对于惩治偷盗食盐的法律不完善,再加上盐仓建设本身的局限,使吏卒利用看管盐仓的便利,与周围居民沆瀣一气,合伙偷盗官盐。 为了弥补官盐亏空,在食盐中掺杂沙土充数,影响食盐的质量安全;偷盗过多,会造成官盐数量的减少,导致食盐的短缺,严重影响食盐数量的安全,给人民生活和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

由于部分盐仓过于狭小简陋,不能及时容纳食盐,也造成了食盐偷盗掺假现象的出现。 政府盐仓“敖宇隘陋,不能容顿,诸场津般到买纳监,不得交秤,留船以待,于是舟人盗卖,杂以粪土”[16]。可见,政府盐仓的狭小简陋,致使盐仓无法及时容顿食盐,偷盗官盐后,在官盐中掺杂粪土以充分量,对食盐的质量产生危害。

(三)食盐在运销中的安全问题

宋代食盐从产盐区运输流通到非产盐区,从生产者手中流通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正如郭正忠先生所说:“宋代食盐的运输体制,大致有三种:一是官运;二是官民联运;三是民运。 这三种运输体制,也可合并为两种,即官运和民运。 宋代的食盐销售体制,大致亦有三种:一是官府垄断的榷卖;二是官府控制下的民户分销;三是商民自由销售。 ”[17]在这样的运销体制下,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出现了押纲使臣和兵梢等人的盗卖和掺假现象:“买纳盐场发盐赴州仓纳盐日限,途中滞留,州仓盐专不即交纳,般稍人等扫袋偷窃,暗耗官盐斤数,或以沙泥夹杂充足,以致客人兴贩折阅,不愿请买。 ”[18]押运纲梢大都是厢兵充当,其待遇微薄,所得薪俸只能供养自己,很难养家糊口。 所以在运盐途中偷盗官盐,杂以沙泥充数,导致食盐的质量安全受到损害。

宋代纲梢乘运盐之机,将私盐搭载于船,沿路贩卖。 然后将所运之盐中添入水浆泥沙。 运盐“途中滞留,州仓盐专不即交纳,般稍人等扫袋偷窃,暗耗官盐斤数,或以沙泥夹杂充足,以致客人兴贩折阅,不愿请买”[18]。 可见,押运人员的偷盗,在官盐中掺假充数,影响食盐质量;欺诈短秤,导致食盐的亏损,也是威胁食盐安全的重要表现。 另外,在运盐途中,路途遥远,一些纲梢乘运盐之机营私舞弊,偷盗掺杂。 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参知政事王随建议指出:“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 比岁运河浅涸,漕挽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 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 ”[19]由于宋代的残酷剥削导致亭户的贫困,亭户为养家糊口,在运盐过程中偷盗食盐,由于损耗偷盗过多,往往在食盐中掺假充数,对食盐的质量产生影响危害极深:“先是,仓吏与纲兵奸利相市,盐中杂以伪恶,远人未尝食善盐。(刘)挚悉意核视,且储其羡以为赏,弊减什七。父老目为学士盐”[20]。这些纲梢,有时会因为偷盗过多,整条船的盐都被他们偷盗殆尽,怕官府追究,就将船凿沉,说是途中遇到风浪覆溺。 如:“漕舟沿江货所附私盐,既尽,遂盗官物。盐尽,凿舟沈之,声言风水。每岁抛失十三四,而盗取监临,私货抵法,枕藉于市”[21]。 由上述材料看来,在宋代运输条件的局限之下,食盐在运输过程中,固然会受到天气等原因而出现损耗,这些都是客观原因的限制,但是押纲使臣和兵梢偷盗贩卖私盐,则反映出宋政府缺乏严密的押运管理制度,以及其惩治管理的滞后性,以致于官盐在运输过程中,吏卒与运盐工人偷盗贩卖杂以沙土,甚至出现将偷盗殆尽的运盐船凿沉等现象,威胁宋代食盐质量安全。

二、宋代食盐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宋代食盐安全问题,导致了食盐质量的低劣和私盐横行,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每一安全问题的出现,都有其深层原因。

(一)利益的驱使

盐业利润丰厚,使得一些盐户在食盐中加硝乱盐,不惜损害人民的健康和国家的集体利益,从中获取厚利,是导致食盐掺假的重要原因。 “其盐夹硝味苦,民不愿买”[7]客商小贩有贪利之心,盐仓管理中有空隙可钻,在利益的驱使下,使盐户利用硝与盐色泽很像这一特点,在食盐中掺假,以次充好。 在宋代的商品贸易中,食盐贸易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成为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业之一。 食盐贸易利润可观,一些吏卒乘运盐之便,偷盗贩卖食盐,在食盐中掺杂沙土,以致于“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19]。 从中可以看出盐利之大。 官员追求产量,急功近利,“苟欲溢额,不俟风日之便,厚灌以水,积水而成,味苦不适口”[12],导致食盐质量低劣。

看管盐仓的官员贪污渎职,追求利益。 都盐仓利用看管官盐这一近水楼台,盗卖官盐,也是导致宋代食盐掺假的重要原因:“本府衙前使院人吏、诸县税户运到盐纲,赴都盐仓入纳。 交秤之际,既取出剩,自都盐仓发过府衙,包卓局又取出剩,所谓出剩,官未尝得其利,徒为合干人弊幸之地。 兼之两处各求赢余,则包卓局未免减落斤两,夹杂灰沙,卖与百姓,此弊久矣”[15]。 由此可见,都盐仓和包卓局两处在接纳食盐过程中钻营取利,各求赢余,导致官盐亏损不足,不得不夹杂灰沙充数,卖与百姓,这一弊病成为食盐掺假的又一重要原因。 食盐运来以后,不能及时交秤,致使舟人偷盗贩卖,杂以粪土:“何谓慢收贮,盐之为物,饮食所资,务在洁净。 敖宇隘陋,不能容顿,诸场津般到买纳监,不得交秤,留船以待,于是舟人盗卖,杂以粪土。 今若令于买纳监添置盐廪,遇有盐至,实时分交,无使稽留,则善矣”[16]。 船运舟人趁机偷盗,在食盐中掺杂粪土充数。

运盐途中,运盐官吏和纲梢“沿路偷盗添入水浆泥沙”[22],纵然宋政府对偷盗贩卖采取了严格的惩治办法,但利之所在,许多人趋之若鹜,即使是官吏也沆瀣一气,在官盐中掺假充数,置国家的法规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铤而走险。

(二)运盐路途遥远

宋代运盐无论是走陆路还是水路,多是长途跋涉。 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运盐工人和官吏又待遇极差。 所以运盐工人和官吏在运盐途中难免沆瀣一气,偷盗贩卖官盐,以维持自己或家庭的生活费用。 为了弥补盗卖出现的亏空,不得不在所运官盐之中掺杂沙土充数:“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砂土。 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配徙相继而莫能止”[23]。从产盐区运输到消费区,押运人员趁机偷盗,路途越遥远,他们偷盗的就越多,掺假也就越严重,所以边远地区的人民很难吃上质量上层的食盐。“远州村民,顿乏盐食”[24],食盐短缺相当严重,所食之盐的质量也相当低劣。边远地区的居民经常吃不到质量好的食盐。如:“先是,仓吏与纲兵奸利相市,盐中杂以伪恶,远人未尝食善盐”[20]。所以运盐路途遥远,也是官盐质量低劣等食盐安全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榷盐制度不合理

政府的榷盐制度不合理,也是导致食盐安全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俞靖在《上仁宗论河北榷盐》中说:“昔者太祖皇帝特推恩意以惠河朔,故许通盐商,止令收税。 今若一旦榷绝,价必腾跃,民苟怀怨,悔将何及! 伏缘河朔土多盐卤,小民税地不生五谷,唯刮卤煎之以纳二税。今若禁止,便须逃亡;盐价若高,犯法必众。边民怨望,非国之福。付讫且令仍旧通商,无辄添长盐价以鼓民怨。 ”[25]由于河朔地区多盐碱土地,不能种植粮食,居民只有刮卤煎盐为生,如果政府在这一地区实行榷盐制度,则人民便无以为生。 人民为了养家糊口,只有私煎盗卖官盐,铤而走险,“侵盗贩鬻,从而杂以砂土”[26],以次充好,对食盐安全产生危害。

榷盐制下食盐的销区划分不合理。 宋朝政府为了垄断盐业的利润,对食盐实行禁榷制度,而且对食盐的行销区也做了严格的规定:“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若禁盐地……各有经界,以防侵越”[27]。 宋政府对食盐的行销区做了严格的划分,不能逾越。 这就使得一部分地区的食盐大量积压,而处于偏远地区的人民却无盐可食出现食盐的短缺现象。 据李焘记载:“比岁运河浅涸,漕挽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 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储,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9]食盐从产盐区运送到消费区,往往需要花费数月甚至是更长的时间才能到达,很容易造成消费区出现食盐短缺。 所以,榷盐制度下的不合理的食盐销区制度,也是影响食盐数量安全的重要原因。

三、政府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宋代食盐在生产、储藏、运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威胁食盐安全的问题,政府是维护食盐安全责无旁贷的力量。 为了加强政府对食盐的控制,宋朝政府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来缓解食盐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一)加强食盐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

绍圣三年(1096),陕西解盐制置使孙路的报告,宋哲宗下诏:“犯者减私盐法一等坐之”[8]。政府利用法令打击食盐掺假现象,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户部请减一等断罪,其告捕给赏,并依捕获私盐法。从之。”[7]户部鼓励揭发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赏的做法,说明政府对食盐安全的重视,同时反映出政府对食盐的安全管理和对犯案人员的惩治力度。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生产的安全,政府在一些产盐区增加巡视士兵,从而加强食盐的安全监管力度,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

闰九月十一日,右司郎中徐彦孚言:“去年盐池被水,盖因涑水河、姚暹渠、樊家堰、小池等处人户盗决南岸,使水入池,缘涑水河、姚暹渠两处堤岸并更有小樊家堰,自来止委逐县尉管认巡视,缘盐池周围阔远,今欲乞更添兵士一百人,小使臣一员,令分视堤岸。 ”[7]

增强县尉巡视职责,以及添加士兵一百人和小使臣一员令其巡逻管理盐池,体现了政府对于食盐在生产环节的管理力度。

当时出现了官私解盐的真伪辨别方法, 给食盐的管理提供了方便。 江休复说:“解池盐岁课愈多而不精,耆老云:每风雨起,盐结须以朳翻转,令风吹,则坚实。今任其自熟,其畦下者卒虚软。吴左丞春卿云:初任临安日,捕到盐,令铺户验之,外界官盐则刑轻,私盐则刑重。患为铺户所欺,于庭下各取数纸裹之,外用帖子题记,置案上,分铺户作两番去帖隔验之,然后绝欺弊。 始靳其验法细诘之,乃肯道云:煮盐用莲子为侯,十莲者官盐也,五莲以下,卤水漓为私盐也。 私盐色红白,烧焰灰染其色,以效官盐。 于是嗅以辨之。 自是不用铺户,自能辨矣。 ”[28]用莲子为火候标准,十莲煮为官盐,五莲以下为私盐。 经过水煮而成的私盐大多为红白色,是因为私盐在生产过程中燃料熏染的缘故。 而官府解盐则利用宽阔的盐池作为生产基地,利用风力之便生产而成。 解盐真伪辨别方法的出现体现宋代食盐安全问题的严重以及政府对食盐监管的重视。

(二)加强食盐在储藏中的安全管理

首先是针对盐仓狭小,不能及时容纳食盐致使舟人偷盗掺假的问题:“今若令于买纳监添置盐廪,遇有盐至,实时分交,无使稽留,则善矣”[16]。 政府在盐仓之外增加盐廪,用来及时放置运到之盐,提高办事效率,避免舟人的偷盗掺假。 虽然暂时容纳了这些食盐,但非万全之策,仍需加强盐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食盐的储藏和安全。

为了打击食盐偷盗现象,确保盐仓的储藏管理安全,政府令靠盐仓居住的居民,“毁拆元屋”,政府出钱让居民另迁他处,并且“自专秤、门子以下,别差人抵替”,将看守盐仓的房子建在仓外,看守人不得擅入仓内。每晚都要点检守宿人数。将盐仓围墙加高,这些措施,使得政府盐利顿增,仓库管理制度为之一新,加强了食盐仓库的管理安全:

北厢官相视到仓门右边,并系低墙,居民一十二家靠墙居住,即是日前盗出官盐之所。限三日起离,毁拆元屋,自专秤、门子以下,别差人抵替。折去门子旧房,只于仓门外起小房守把,合干火工、秤子等,遇夜于围墙外及仓门下守宿看管,不得擅入仓内。 监官临门,使臣李副尉每日黄昏时入仓周视讫,封锁仓门。 过夜不测于仓外点检守宿人数,傍墙居民自陈闰而下悉从。 三日约起离拆屋,独林俊系提举司孔目,不尽毁拆,犹有顾恋之色。公不敢以私废公,判下打量合拆屋基丈尺,拨和乐坊官屋地基如数与之换易,仍给钱与之改造。自陈闰而次,各给般移钱。改筑围墙三十九文六尺,高一丈,阔四尺,石基高二尺,余底阔五尺。 又筑东边围墙,高大与西相称。 重结大门油饰,别换门牌,增筑仓后墙高低丈尺,与东西一同,灰油如法,费钱二百五十六贯八百五十六文省。 不惟宿奸顿扫,官课骤登,而仓之规制亦为之一新矣。[15]

仓库管理的改善,同时也加强了对食盐的安全管理。 加强对仓库钥匙的掌管,也是仓库管理的重要措施:“诸仓库监专,同开闭并押记锁封掌钥,以长官门钥以监门(无监门处长官监兼掌)”[29]。 仓库钥匙掌管的严格规定,闲杂人等不准随便进入仓库,而且“诸仓库监专,应早入晚出,而违者一时仗一百一十加一等罪徒二年”[29],管理仓库的官吏要早入晚出,对违反规定及知法犯法者给予杖刑和徒流两年的处罚,严格了管理法令。

(三)加强食盐在运销中的安全管理

针对运盐纲梢在运盐途中偷盗食盐的问题,宋朝政府规定“今欲下淮、浙、二广提盐司、福建转运司禁止施行,仍今后发盐须管计程立限,运赴盐仓实时交纳”[16]。路途遥远的须限定运盐日期,按期及时交纳,不得在途中逗留,这样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食盐途中的损耗减少和按时交纳: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户部请示:“押纲人押荆湖南路盐粮纲,已受省部赴身除,程限三十日到转运司公参。 如无故违限,论如之官限满不赴律,违限月日,仍不理磨勘,从之”[30]。 限制运盐时日保障食盐的及时运输。

为了打击盗贩现象,宋政府依据盗贩量的不同给予惩处。 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

诸色犯私盐兴贩入禁地,旧条一两杖八十,十斤杖一百,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加役流,比茶禁一两至二十斤笞四十,十斤加一等,百斤徒一年,四百斤加役流。 今以一两杖八十,二十斤杖一百,四十斤徒一年,每四十斤加一等,四百斤加役流。[31]

给予盗贩者杖刑和徒刑,反映出古代专制社会法令的残酷,但是其对维护食盐安全的作用不容忽视,具有一定的警戒意义。 政府还规定,对于“官员躬亲捕获私盐,累及一万斤至十万斤,等第推赏。 未获犯人者,以三比一;差人比获者,以三之半比一,内产盐地分获私盐,须四分中获一分,犯人方得比折”[7]。 官员亲自捕获私盐者,根据私盐量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赏赐,一方面鼓励官吏以身作则,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政府对食盐的安全管理。

宋政府对私煎偷盗掺假者给予严厉打击。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十一月下诏:“重宽盐曲法,官盐阑入至百斤,煮鹻至五十斤;主吏贩易及阑入百斤以上,乃死。 蚕盐入城市及商人阑入至三百斤以上,加役、流、杖、徒之等,亦从厘减。”[32]禁止商人携带私盐进入城市,是政府对私盐管理的重视,同时也是政府对商人的抑制。 宋政府对于罪责较轻者,也有一定的处罚:“凡私煎、盗贩及私置煎器罪不至配者,虽杖罪皆同妻子迁五百里,擅还者编隶”[33]。 因私煎盗贩官盐不足以给予配刑处罚者,都要受到杖责,妻子儿女同时被发配到五百里之外,未得赦令不得擅自返还。

四、余 论

宋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达的朝代之一, 食盐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商品。所以食盐在生产、储藏、运销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最具代表性。宋代在商品经济繁荣的背景之下,政府的社会控制力却有所放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商人的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社会地位也有所提高,所以很多人愿意从事商业活动。 为了维护其统治和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宋政府对食盐实行禁榷制度,以垄断盐业的利润。 这一制度虽然并没有完全排挤商人,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人形成了抑制。 一些商人为了追逐利益,不得不干起偷盗掺假的活动,给食盐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两宋时期,食盐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渗透到了食盐的生产、储藏、运销等各个环节,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宋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对危害食盐安全者施以重刑,对维护食盐安全与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 戴裔煊.宋代盐钞制度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 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 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4] [宋]苏轼.苏轼文集:卷16 书黄子思诗集后[M].北京:中华书局,1986:2124.

[5]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4 景祐庆历绍兴盐酒税绢数[M].北京:中华书局,2000:290.

[6]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三五[M].北京:中华书局,1957:5251.

[7]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二[M].北京:中华书局,1957:5210.

[8] [元]脱脱.宋史:卷181 食货志下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7:4423.

[9]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 明道二年十二月戊申[M].北京:中华书局,2004:2655.

[10] [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08 上官均.上徽宗乞罢河北榷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1177.

[11]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8 天圣八年十月丙申[M].北京:中华书局,2004:2546.

[12] [元]脱脱.宋史:卷181 食货志下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7:4424.

[1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九[M].北京:中华书局,1957:5214.

[14] 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69.

[1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二之三七[M].北京:中华书局,1957: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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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 征榷考三[M].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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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宋]江休复.醴泉笔录:卷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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