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成都611130)
从人口效益的角度出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 多年来,我国人口数量得以有效控制,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人口环境。与此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成绩的背后,也隐藏着各种不确定的因素。独生子女家庭作为一种简化的倒金字塔型家庭结构,是一种风险家庭,主要表现在独生子女的成人风险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风险两个方面[1]。即成人风险是家庭中唯一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伤残、患病夭折等风险;其次,家庭在经历了前面的成人风险后可能面临着家庭结构的缺损甚至瓦解的风险。而国家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将独生子女家庭承受的伤残、死亡等不确定的风险直接过渡到每个家庭。一些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人到中年因疾病、车祸、他杀等不可预测的因素丧失独子,成为社会视角的另一种“空巢”,这种“空”,不是因子女的外出务工、学习、结婚,而是家中的孩子不幸离世,这种家庭称之为失独家庭。同时,根据失独父母是否能再生育分为“暂时性失独”和“永久性失独”,而本研究中探讨的是已错过生育时期,丧失再生育可能性的“永久性失独家庭”。
在我国,失独家庭的基数大,全国的失独家庭的数量已超过百万个。根据2010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数据推算出,15-30 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0.4‰,并由此估计,每年我国15-30 岁独生子女死亡人口数至少为7.6 万人,基于此,每年将新增7.6 万个失独家庭[2]。透过这些数据,我们看到失独家庭面临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精神缺失、经济返贫、担心养老等现实困境,虽然国家对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政策措施,但随着物价的高涨、现实生活的困苦,国家给予的扶助金根本无法解决失独父母的养老问题。
失独家庭规模的日益上升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国外除印度、泰国以及亚拉非等发展中国家长期执行控制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以外,很多国家采取以经济补偿、政策优惠等措施鼓励人口增长,如美国、加拿大以及东欧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同样存在婚后孩子的意外死亡的情况,也有相应的研究,但由于养老观念、养老保障制度的差异,主要是从宏观的层面探讨如何保障这类群体的社会养老问题,同时,国外的学术界并没有对失独家庭进行清晰的界定与明确的研究;故失独家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自2001年王秀银等基于山东省荣成市的15 岁及以上独生子女的伤亡家庭的调查研究就提出有必要对意外伤亡的大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经济补偿和精神关爱之后,很多学者就慢慢开始关注这个问题[3]。《人口研究》编辑部在2004年的人口发展论坛上举办了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深层思考的讨论,三位学者从生育成本、人力资本投资、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等研究视角进行了探讨[4]。接着,2008年汶川地震后,《人口与发展》编辑部又发起了“救助和关怀遭遇意外风险的计生家庭”的专题讨论[1]。总而言之,国内学者对失独家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失独家庭的现状[5-7]、主要面临的经济、精神空虚、养老等问题上[5][8-9],并根据已有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及失独者社会生活的重构、救助[7][10]。同时,也有学者对失独家庭的规模进行预测估计[11]。
通过对文献的整理,虽然都是从不同角度分析失独家庭,但单独研究失独家庭面临的养老困境的很少。因此,本文在文献研究基础上从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的角度探讨失独家庭面临的养老困境,并结合实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养老保障仍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受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独生子女的离去使得失独父母不得不面对人力资本投资收益丧失,出现养老难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当年老的父母不能以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时,子女就自然地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即子女承担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起居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即便是当今社会,社会福利机制的发展仍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12]。因此,失独父母随着年龄的增长,养老需求也随之增加,出现供给缺失的矛盾,致使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问题。
经济支持上,从人力投资的角度出发,投资者(父母)通过对人(孩子)进行一定的资本投入(货币资本或实物),增加或提高人(孩子)的智能和体能,这种劳动能力的提高最终反映在劳动产出增加上的一种投资行为。孩子对父母的人力投资收益主要体现在:(1)劳动—经济效益。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孩子成长为劳动力以后,能通过一定的职业劳动或家庭劳务,提高家庭经济收入;(2)养老—保险效益。从宏观的社会保障制度出发,当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时,子女就成为父母安度晚年的主要依靠力量;(3)消费—享乐效益。根据加里贝克尔的孩子数量质量理论,将孩子比作“耐用消费品”,孩子是家庭生产的、能给父母带来心理收入,能够满足父母情感和精神上的需要,给他们带来“天伦之乐”[3]。孩子的逝去丧失了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同时,由于地区间、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出现不同层次的经济支持问题。2007年8月,我国正式出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并先后在全国的10 个省市进行试点,并于2008年全面实施,主要对死亡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12]。然而,与农村失独家庭相比,城市失独家庭除了国家的扶助金外,一般还有一定的退休金维持生计,但是农村的失独家庭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很大程度上只能靠国家的扶助金救济,经济困难问题突出。
生活照料是包括平时生活的日常起居、疾病照料、家务劳动及购物帮助等方面。张瑞凯调查显示,失独父母身体健康情况不佳,55%的被访者表示患有某种疾病,还有6%的被访者身体严重疾病。同时,黄元武等的研究表明,失独者中患慢性疾病的人比较多,有的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慢性疾病。故,随着失独父母年龄的增长,身体健康状况的衰退,对日常生活起居照料以及医疗看护等需求不断增加,然而,家庭养老功能的缺失以及我国的养老事业市场化水平较低,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失独家庭养老困境。
在精神慰藉上,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实施,核心家庭越来越多,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不仅是夫妻关系和睦的纽带,也是家庭稳定的基础。根据费孝通的三角形家庭结构理论,子女对于稳定家庭结构和完善家庭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对家庭功能的弥合和支撑作用越发突出[10]。失独者面临孩子的离去,精神情感难以寄托,甚至一些男性忍受不了家庭的沉寂,选择离婚,重组新家庭,这无疑对失去孩子的女性更大的精神打击。精神的空虚、寂寞导致失独者难以开始新的生活。
社会养老服务是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生活所需的服务。其分为基本养老服务、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养老服务三大类。市场养老服务中机构养老,有减轻老年人生活孤独感、生活上有安全保障以及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的优点。但是,我国的养老院在一定程度上是排斥失独者的,一般情况下,老年人进住养老院,需要监护人(多为子女)签字保证;若无监护人,则需要所在的街道或工作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对于失独者,已经没有子女做监护人,所在街道或者单位,因怕担责,也逃避这个问题。再者,入住养老院的花销大,且若入住者自理能力较差的还需缴纳特殊护理费,很多失独者难以承受这笔高额的费用,也无法入住养老院。
推进和有效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养老困境的决不是一个单纯的养老保障政策的规划,而是一个以养老保障为导向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制定具有长期稳定和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独生子女的伤亡损失不能只由失独父母承担,应纳入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本预算中,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在经济上提高失独父母的扶助标准,形成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稳步增长的经济扶助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失独家庭的基本经济生活需求;其次,在国家层面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实施城乡统一的扶助标准,由于农村失独家庭较之城市的面临更大的经济困难,并且农村人口的死亡率高于城镇人口。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镇人口的死亡率为3.87‰,农村人口的死亡率为7.30‰,农村人口的死亡率高于城镇人口88.52 个百分点。因此,统一失独家庭的城乡扶助标准,是人口均衡发展理论的体现。
针对失独家庭面临着“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现实困境,应专门为失独者设立养老保障制度,由国家承担养老和医疗看护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的养老院存在供不应求、跨入门槛高及收费高的问题。由于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及其经营成本高的难题,若完全公益性的养老服务使得养老机构的发展难以为继。因此,政府应扮演公益性与市场化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调和角色,出资为失独父母建立非营利性养老院,实现政府、市场、与失独者间的规范发展,并促进其与现有的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衔接,以实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14]。
社会工作实践不仅具有恢复受损的能力,也有预防社会功能失调的作用。因此,推进社会工作的介入,加大社会工作的宣传,同时,社会工作者深入到失独家庭中,常与失独者交流、沟通,及时发现个案问题并组织开展小组活动,帮助失独家庭解决问题;根据失独家庭的养老服务需求,针对失独父母的年龄、收入等不同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尤其是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方面。这不仅能有效增强失独父母继续生活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排解了心理上的痛苦。
“以房养老”又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指房屋产权所有者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对房屋进行综合评价后,依据估值定期给房主发放固定养老金或者为房主提供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房主继续拥有居住权直至去世。虽然“以房养老”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房价市场的不确定、人口预期寿命难以准确估计、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以及国家对住房政策的变动都将影响该养老方式的执行,但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是制度后遗症,那国家就应为其担责,为有房的失独者做担保者的绿色通道,切实保障房主在此养老方式下有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经济收益,以保证失独者的老有所养,为有房的失独者开辟了一种新的养老保障方式。
一项关于失独者的网络调查——“社会应该怎么救助失独者?”其调查结果显示,约60%的人认为应对失独者放宽收养条件,40%左右的人认为需要组织专业团队为失独者提供相应的心理救助。
在关注经济、生活上的扶助外,更应注重精神上的抚慰。面对自身条件无法达到再生育可行性的要求,很多失独者为了重现昔日幸福的三口之家,他们尝试着收养一个孩子。我国的《收养法》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从以上被收养人的条件具备上可以看出,我国的收养制度严格,并实行完全收养制度,即《收养法》第23 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对于失独者的收养问题上,因很多失独者都在四十多岁甚至以上,若他们去收养一个婴孩,等到孩子成人时,他们可能已年过六旬了,或者有的还没等到孩子成人,他们已先离开人世了。故面对这种特殊的家庭,国家应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也纳入收养的范围,同时应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实行的不完全收养制度[15]。不完全收养又称简单收养,是指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在收养后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收养方式[16]。对于收养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来说,其被收养时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已具备一定的承受能力,相互间的生活习性已经形成,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或完全断绝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感情和权利义务关系是十分困难的。对于这样的情况,不完全收养就可以发挥效用。通过这种收养模式就能有效的解决双方的问题,更能达到对失独者精神上的安慰,在精神上重拾家的温暖,实现家庭的重构。
失独家庭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后产生的新型群体,他们原本就是弱势群体,对于失独者最关心也是最担忧的养老保障问题,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建立一套现实可行、长期稳定的养老保障政策体系,做失独者的坚实的后盾,切实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有效减轻失独父母的精神缺失、经济困境等问题,让失独者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1]徐俊,风笑天.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J].人口与经济,2011,(5):55-62.
[2]乌鲁木齐晚报.中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 万[EB/OL].(2012-09-11)[2014-3-6].http://news.163.com/12/0911/00/8B350QLJ00014AED.html.
[3]王秀银,胡丽君,于增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J].中国人口科学,2001,(6):61-62.
[4]本刊编辑部.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问题的深层思考[J].人口研究,2004,(1):28-37.
[5]黄元武,雍支康,黄毅.建立健全失独人群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障制度—梓潼县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状况调查[J].决策咨询,2013,(6):44-49.
[6]吴佩芬.中国“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南方论丛,2013,(4):7-13.
[7]谢启文.增能: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新视角[J].人口与发展,2013,(6):104-109.
[8]黄建.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13,(6):62-66.
[9]宋强玲.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J].人民论坛,2013,(2):126-127.
[10]杨宏伟,王闻涛.失独家庭的缺失与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12,(11):21-26.
[11]周伟,米红.中国失独家庭规模估计及扶助标准探讨[J].中国人口科学,2013,(5):1-9.
[12]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0.
[13]刘芳,马明君.我国失独家庭现状与对策的研究综述[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101-106.
[14]王贞琼,李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创新与制度完善——基于武汉城乡统筹视角[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0-34.
[15]顾华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8-68.
[16]宋宇.浅谈我国《收养法》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1,(12):64-66.